物权法习题(含答案)(3)

2019-01-27 12:34

名词解释题:

1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选择题

1答案:C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但公寓门前的大路属于社会公共设施,不属于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2答案:ABD

由于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应由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A正确。三、四层间楼板只能由三、四层住户共有,B正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各自的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其他人不存在共有关系,因此也无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故C错误。楼顶属共有部分,应由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决定其使用,D正确。

3答案:AD

本案是一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二层楼顶不专属于孙某所有,在冯某未加盖第三层楼以前,属于共用部分,应为冯、孙二人享有共有所有权,共同占有、使用。根据区分所有权理论,冯某基于在先的行政许可证有权在二层楼顶加盖第三层楼房。因为,在孙某购买该二层楼房前,冯某已经取得了盖三层小楼的许可,且冯某把第二层楼房出卖给孙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冯某不得加盖三层楼房。在第三层楼房盖好后,对于该第三层楼房(专有部分),冯某享有单独的专有所有权,但三层楼房的楼顶则属于共用部分,应由冯、孙二人共同占有、使用。

简答题

1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独立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客体也就是指区分所有权的标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别于其他物权形态的特征在于: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它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同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三种权利组成的。而普通的物权并不是由多种不同权利组合而成的,具有单一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体,三种权利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权利人不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分割行使、转让、抵押、继承或抛弃。

(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与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具有多重身份。1)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人;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人;3)建筑物区分所有组织的成员。

(4)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部分的权利都是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决定的。因为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才决定了共有部分的持有份比例,以及行使共同管理权时的成员权大小。

第十六章 相邻关系

名词解释题:

1相邻关系 选择题

1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司考)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2 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相邻关系处理?()(律考)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简答题

简述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选择题

1答案:A

本题考查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理论,由于甲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是基于对不动产最低限度的利用,甲不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不影响其正常生活,所以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乙无权拒绝甲搬运建材需从其家门前经过。

2答案:ABCD

一般来说,只要是行使相邻的不动产权利引发的纠纷都可以适用相邻关系予以处理。 简答题

1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经营或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

总的来讲,相邻权并非独立的他物权,而是属于所有权中的内容。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

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物权。两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是不同的,存在如下区别:

(1)是否需要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设定权利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而对一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实行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是强制性规则,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而地役权必须要双方通过约定产生。

(2)是否需要登记不同。由于相邻权本身并非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所以在法律上相邻关系也不需要登记。而根据《物权法》,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提供便利的要求程度上不同。相邻关系实际上是为了能够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而设立的,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的是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对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不获得此种便利照样可以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

(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而地役权不要求一定相邻。虽然存在一些例外,但是相邻关系中的相邻一般都是相互毗邻的关系。但地役权则既可以发生在相邻的土地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之间。

(5)相邻关系是在事后才发生作用,即发生纠纷后才适用,在性质上属于裁判规范。而地役权通常是事先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约定的,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安排。

(6)相邻权的取得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由于相邻权是法律强制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另一方获得这种便利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7)地役权是基于土地的利用而非人的利用而产生的权利,而相邻关系中的某些内容则类似于“人役权”,如为某人的便利而非土地的便利而享有的通过他人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第十七章 共有

名词解释题:

1按份共有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2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司考)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二)多项选择题

1王某与赵某于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被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司考)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2陈某于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1994年陈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1999年李某得知1986年陈某的姑妈去世遗留陈某一套私房,一直由陈某的父母居住。根据以上情况,陈、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司考)

A陈某的转业费 B李某所购置的家具

C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D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

案例分析题

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遂表示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2002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2年5月,甲回到A市,向丙讨还房屋,这时才得知乙已经将房屋卖给了丙。乙为了独吞房款,趁甲出门不辞而别。试分析下列问题:

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本题考查共有。由于甲乙共同继承两间平房,他们之间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但加盖的房屋是甲的个人劳动形成的,应归属于甲所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根据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丙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取得房屋所有权,乙只能要求甲赔偿损失。

2答案:A

本题考查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6条的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本题中甲持有70%份额,已经超过2/3,故应选A。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本题中,双方并未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因此应适用法律一般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应选择ABC。

2答案:BC

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应选择BC。

案例分析题

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对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共同共有一般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继承共有财产三种形式。本题涉及夫妻共有财产这种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共同共有人在对外活动中,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民事活动,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够对外发生效力,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共有形式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甲、乙虽感情不和,但是在法律上依然具有婚姻关系,甲、乙对其共有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处分权。在乙出卖房屋的时候,其谎称甲已经同意的行为虽然并不道德,但是作为第三人的丙是没有理由怀疑的,况且丙善意地给付了房款,也进行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丙。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共有,过户之后归丙所有。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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