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力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谈判文件通用部分 第一册
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6: ....................................................................... 37 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7: ....................................................................... 39 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8: ....................................................................... 40 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9: ....................................................................... 41 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10: ..................................................................... 43 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11: ................................................................... 44 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12: ..................................................................... 46 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13: ..................................................................... 47 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14: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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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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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供应商须知青海省电力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谈判文件通用部分 第一册
一、总则
1.工程概况及定义
1.1 项目名称:详见专用部分谈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2 建设地址:项目建设现场,详见技术规范。 1.3 资金来源:银行贷款、自筹。 1.4 招标人:国家电网公司 。
1.5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电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6 项目单位:详见专用部分谈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7 谈判供应商:符合本次招标所约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潜在谈判供应商。 1.8 中标人:最终被授予合格供应商供货资格的谈判供应商。
1.9 买方:在招标阶段称为项目单位,在确定中标人以后的签约阶段称为买方。 1.10 卖方:在招标阶段称为谈判供应商,在确定其为中标人以后的签约阶段称为卖方。 1.11 包:招标人可以将同一个谈判文件的标分成一个或几个包(每个包就是一个招标段),“包”是招标、投标、定标的基本单位。所有谈判申请文件的提交都以“子包”为单位。“包号”由招标机构编制。
1.12 子包:招标人可以按照货物的规格型号或用途不同将同一个“包”分成一个或几个“子包”。包是编制招谈判申请文件技术部分的基本单位,每个子包必须有独立的报价。“子包号”一般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编制。
2. 招标范围
2.1青海省电力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具体型号规格以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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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供货范围为准,交货期、交货地点以专用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为准。招投标的基本单位是“包”,谈判供应商必须以包为单位提供谈判申请文件商务部分,包括商务(报价部分)、商务(不含报价部分)。谈判供应商必须以子包(无子包的按包)为单位分别提供技术谈判申请文件。
3. 谈判供应商资格
谈判供应商必须满足本条款以及谈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所有资格要求: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3.2 具有ISO9000系列认证或等同质量保证体系。
3.3 不接受国内设备/材料的代理商投标,实行经销商(或代理商)制产品除外。 3.4具有国家指定机构颁发的检测报告以及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必须提供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3.5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包(或子包)的投标。 3.6 谈判供应商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3.7 2008年至今所提供的同类设备/材料未因该设备/材料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验证。
3.8 2008年至今在国内设备/材料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 退货(指同一合同中10%及以上)或严重影响施工(或出现过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验证。)。
3.9 2008年至今在国内设备/材料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和/或谈判供应商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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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
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 3.10
2008年至今在国内设备/材料招投标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
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和青海省电力公司公开通报批评。 3.11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本招
标文件的要求,且该技术总负责方对投标的产品给予质量保证(按照谈判文件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12提供技术支持意向性承诺函),合资合作企业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该合资合作企业视为业绩合格。
4. 投标提示
4.1 谈判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本次招标所提出的交货期时谈判供应商最大生产能力,其已承接其他客户的订货和本次若中标后承接的其他订货,不可以超过自己的饱和生产能力(需如实提供剩余生产能力一览表,格式见附件),否则将被视为违背商业信用和诚实的原则。
4.2 谈判供应商应已充分预计到:若中标并签订合同,在收到合同规定支付的预付款后,还应具备充足的资金,确保本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生产供货按合同规定顺利进行。任何因资金问题造成完成供货任务的缺陷和推迟供货,谈判供应商不可推卸合同规定其应负的责任。
5. 投标费用
谈判供应商承担所有与准备和递交谈判申请文件有关的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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