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力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谈判文件通用部分 第一册
11.3 谈判申请文件正本须打印并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人签署并在文件每一页角签。如为授权人签署须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书面形式附在谈判申请文件中。
11.4 谈判申请文件中一般不允许有加行、涂行或改字,若有修改须由签署谈判申请文件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加盖“投标用专用章”,应在谈判申请文件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说明该“投标用专用章”与公章具备同等效力),否则视为无效的谈判申请文件。 11.5 谈判申请文件应对谈判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要求进行逐条点对点应答。 11.6 谈判供应商对谈判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及规定的任何技术或商务的偏差或保留权,都应在谈判申请文件中加以说明。如有偏差,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商务及技术投标偏差表格式(详见附件7 和附件 8),在谈判申请文件中列明对谈判文件所有的偏差,不应修改谈判文件已明确列明的要求而不提出偏差。如无偏差,谈判供应商应在偏差表中填写“无偏差”。对于谈判供应商提出的但未在偏差表中列明的偏差,将认为谈判供应商未提出该偏差。
12. 投标价格
12.1 谈判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所附的格式填写报价表格,并明确标明:
(1)出厂单价;
(2)出厂总价;
(3)运输和保险费; (4)投标价格。
投标价格应包含所需货物及包装费、保险费、各种税费、运输费、卸车费等招标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全部费用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等费用。
投标价格除包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还应包括对以下 a)、b)两项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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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以前从国外进口的; (b)货物是以前从国外进口的货物。
12.2 谈判供应商应按本谈判文件技术部分的规定,用图纸、清单和文字来界定供货和服务的范围和界限。
12.3 谈判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固定不变价格。谈判供应商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格将被
视为该
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其他分项中,合同执行中不另行支付。
13. 投标货币
投标书(格式)、投标价格表中的报价以人民币报价。
14. 谈判供应商资格的声明文件
14.1 谈判供应商应按第10条规定,作为谈判申请文件的一部分,提供谈判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14.2 谈判供应商提供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达到招标人的要求: (1)谈判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2)谈判供应商有能力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按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发生的少量缺件、错件、破损件的补供工作及售后服务规定的内容等。
15. 产品及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5.1 谈判申请文件中应提供证明谈判供应商拟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5.2 产品及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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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a) 产品的主要技术和性能特点;
b) 说明所有细节的清单。包括:投标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条件、技术标准、以往 是否供应过,相关的试验报告等;
c) 逐条对谈判文件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实质响应。
d) 谈判供应商承诺:谈判供应商拟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满足在中标后与招标人在技术谈判时 商定的相关要求。
16. 谈判保证金
16.1 谈判供应商应提交谈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的谈判保证金作为谈判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谈判保证金应以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开具。(注:谈判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帐,否则作废标处理)。谈判保证金一个包人民币10000.00(壹万元整),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开户行名称:青海电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工行中心广场支行宁新分理处,帐 号:
2806026809100002525,如开户行与帐号有更改,以谈判文件专用部分为准)。 为提高招谈判工作效率,对长期在青海省电力公司系统投标且信誉较好的投标单位可按年度谈判保证金一次性定额缴纳,并签订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协议书。 16.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谈判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1)谈判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人拒绝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递交谈判申请文件后主动对谈判申请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 (5)谈判供应商串通投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6)中标人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缴纳招标服务费的。
16.3 中标人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并且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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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的供货合同和履约保证金的复印件以及招标服务费后,无息退还中标人的谈判保证金;未中标的谈判保证金,将在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谈判保证金。
17. 投标有效期
17.1 自规定的递交谈判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谈判供应商的谈判申请文件和报价有效期应在谈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有效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7.2 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谈判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传真)往来。谈判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谈判保证金不被没收。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谈判供应商应书面同意延长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对谈判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四、 谈判申请文件的递交
18. 谈判申请文件的递交、密封和标记
18.1 谈判供应商应将谈判申请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制作、分别包装密封,正本和副本应分开用单独的封套密封。内外层封套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子包号)、设备/材料名称,正本和副本及规定的“递交谈判申请文件截止日期前不准启封”字样,并由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在密封处签字加盖公章。
(2)写明谈判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8.2 谈判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专人将谈判申请文件递交至谈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地址;或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谈判申请文件通过指定网站相应网页位置,即原谈判文件下载处,加密上传至招标人指定的系统。(可选,项目单位自行决定递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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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投标书(格式见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 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 2)、折扣声明(如果有)、投标价格明细表(格式见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 3)、谈判保证金(格式见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 5)、货物说明一览表和谈判申请文件电子版(应包括谈判申请文件的所有内容)作为开标文件,应与其他谈判申请文件分开,单独密封和提交。
18.4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邮寄方式提交谈判申请文件。
18.5 如果谈判申请文件不按规定递交、密封和标注,招标代理机构对谈判申请文件的误寄或误拆不负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提前拆封的谈判申请文件。
19. 提交谈判申请文件的截止日期
19.1 所有谈判申请文件必须按谈判文件中谈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前送到指定的 投标地点。
19.2 根据第8条规定,由于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提交谈判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谈判供应商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履行。
19.3谈判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上传至指定网站)的;(可选,项目单位自行决定);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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