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招标文件(最终版)(5)

2019-01-27 12:53

青海省电力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谈判文件通用部分 第一册

20. 谈判申请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0.1 谈判供应商在提交谈判申请文件后可对其谈判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提交谈判申请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需密封提交)。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谈判申请文件。

20.2 谈判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截止之日起至规定的谈判申请文件有效期满前撤销谈判申请文件,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按规定没收其谈判保证金。

五、 谈判

21、递交谈判申请文件

招标人在专用部分第六章谈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接收谈判申请文件。

22. 谈判

22.1 谈判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委员会负责。谈判委员会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谈判,对所有谈判供应商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2.2 谈判申请文件的审查。递交谈判申请文件截止后,谈判委员会将审查谈判申请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谈判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谈判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若数字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以文字为准;分项价格和总价有差异,以分项价格为准。如谈判供应商不接受上述修改,则取消中标资格。 22.3 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谈判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2.3.1 不满足本次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22.3.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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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 谈判供应商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实质性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2.3.4 谈判申请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2.3.5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2.3.6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2.3.7 谈判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谈判申请文件,或在一份谈判申请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2.3.8 谈判申请文件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商务条款的; 22.3.9 谈判申请文件所承诺的交货期严重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22.3.10 谈判申请文件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或谈判申请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

22.3.11 谈判申请文件的供货范围与谈判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偏差的;

22.3.12 谈判申请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虚假投标包括但不限于谈判供应商在其谈判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剩余生产能力表、试验报告等,如发现谈判供应商虚假投标的,该谈判供应商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标包均予以废标。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谈判供应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投标资格。);

22.3.13 谈判供应商复制谈判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技术谈判申请文件一部分的;

22.3.14 谈判申请文件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技术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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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5 递交谈判申请文件截止后主动对谈判申请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

22.3.16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谈判委员会和谈判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废标情形的; 22.3.17 谈判供应商在以往履行供货合同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不良履约行为,且项目单位已在递交谈判申请文件截止前就此向招标人提出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则其针对该项目单位采购货物的投标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该谈判供应商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标/包均予以废标。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谈判供应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投标资格。 22.4 谈判委员会在谈判时除考虑投标价格外,还将考虑谈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所列出的内容。

22.5 供货范围缺漏项的调整:对于谈判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已有投标单价的,将按照该谈判供应商所报单价进行调整;对于谈判申请文件中无投标单价的,将按本次招标其他合格谈判供应商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进行调整。

22.6 计算谈判价格时,以货物到达谈判文件指定存放点为依据,即出厂价及运输费、保险费之和,及谈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商务和技术谈判因素,加上谈判供应商在谈判申请文件中列明的技术服务等全部费用为基础。

22.7 谈判委员会将采用谈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方法对有效投标进行综合评审。

23. 谈判申请文件的澄清

23.1为有助于谈判申请文件的审查,谈判委员会可要求谈判供应商对其谈判申请文件进行澄清。澄清和答复应为书面形式,但对谈判申请文件不得做实质性变更。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澄清文件作为谈判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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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与招标人接触

24.1 谈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谈判委员会打听、了解有关谈判申请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 24.2 谈判供应商试图对谈判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 授予合同

25. 定标原则

25.1 合同将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谈判供应商:

(1)谈判申请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

(2)招标人或谈判委员会将根据谈判供应商须知第 14 条列出的标准确定最优的谈判供应商是否有能力合格地履行合同义务。授标将考虑谈判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和生产能力等方面,其基础是对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供应商须知第 14 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合适的资料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人。

25.2 开标价最低的谈判供应商有不中标的可能。对未中标的原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解释。

26. 依法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为维护国家和投资方的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有按照法律规定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利,并且无解释的义务。

27. 中标通知

27.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2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青海经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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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网”(www.qhei.gov.cn)上发布中标公告,并通知未中标的谈判供应商。

28.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项目单位在合同签订时有权对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幅度不超过合同总数量的 10%(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并相应地以单价为基础增减费用。

29. 签订合同

29.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应带好所有签订合同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技术规范、技术图纸等),并按照谈判文件和中标人的谈判申请文件与买方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不得与买方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2 如果中标人拒绝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谈判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中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投标资格。

29.3 中标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5个工作日内并在此后每隔15天,按照谈判供应商须知附件14的规定填写《青海省电力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2010年 月合同签订情况表》,传真给招标代理机构,并将电子版发到招标代理机构的E-MAIL信箱(wlztb@163.com)。

30. 履约保证金

30.1 中标人应该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按谈判文件合同附件2的格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0.1条规定执行,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谈判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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