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中医纪字[2012]2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医医院治理商业贿赂、预防
职务犯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我院开展的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及集中开展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活动,特制定《九江市中医医院治理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九江市中医医院治理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纠风 印发 治理商业贿赂 预防职务犯罪 管理办法 九江市中医医院办公室 2012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70份
1
九江市中医医院治理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我院开展的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及集中开展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含医院保洁、安保人员。 第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统方”的管理
“统方”是指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和耗材量信息的行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为商业目的“统方”,属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四条 严禁院内任何岗位的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统方”,使医药营销人员获得我院医务人员或部门用药及耗材使用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参与以下“统方”行为:
(1)利用工作之便,为医药营销人员进行“统方”,提供用药量、耗材使用量等相关的信息。
2
(2)利用工作之便或个人关系,为医药营销人员、本院有关人员或部门牵线搭桥,提供“统方”便利;
(3)医院职工不得担任企业的医药代表,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进行私下的“统方”活动。
(4)未经医院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统方”行为。
第六条 严禁对外泄漏医院内部有关药品监控管理的不属于公示范围的信息。医院内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在执行医生用药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时,超出公示范围,泄漏医生或部门用药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对于私自参与“统方”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人员,医院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一经发现和查实有“统方”行为的人员,医院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待聘、直至解聘、提请取消执业资格,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由于管理不严,为医药营销人员“回扣”提供方便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
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购置,首先应由使用科室对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论证,并向医院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设备管理处接到科室的申请后应组织设备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进行论证。
第九条 经医院研究决定实施采购后,应对拟购置的医疗器械型号、性能、价格等进行相关的考察,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报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政府招标采购;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对至少3个以上的商家进行议标或院内招标,其价格原则上
3
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类型号产品的价格。
第十条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购置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器械应当由医院实行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采购。 (二)采购医疗器械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供方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2、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该产品必须是供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范围。
3、具有产品合格证。
4、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和说明书符合规定且使用规范化汉字(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三)设备管理处应做好医疗器械的审核工作,审核时应查明以下加盖供方公章的证件、材料,并存档。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注册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四)采购医疗器械应当索要标有供方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指灭菌产品)、有效期、数量等内容的合法票据,并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且不得少于3年。
4
第十一条 采购医疗器械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2、购进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3、购进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的登记、发放及保管
(一)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医用耗材采购的数量应以月基本消耗量为准;,实现“月库存”管理。
(二)对于高值耗材,库房实施二级存放制度。在供货商送货到库房的同时通知使用科室护士长,经双方对材料的包装,批号、有效期、数量等同时验收合格后,并将材料详细清单复印件交由使用科室保管,以确保临床工作的正常运转。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用高值耗材不得入库。
(三)以月为单位,库房管理员将供货商的发货单、配送时间、发票等信息与使用科室的使用信息进行核对后及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并将当月耗材成本计入使用科室。
(四)使用科室应建立高值耗材的出库登记、使用登记,以备产品质量的追溯。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的使用
(一)设备管理处应每月对购进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统计设备的使用率和创收情况,将情况通报使用科室并上报医院班子。
(二)设备管理处应每月对购进医用耗材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耗材的入库数量、出库数量、使用数量是否平衡,杜绝因过期造成的浪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