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有的高值耗材名称、类型、数目、使用人等均需做到一一记录。 第十四条 在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使用过程中,一经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采购和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依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待岗、待聘、直至解聘等纪律或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后勤物资的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医院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物资必须先提出采购计划,报需要采购部门负责人、院长审批后,方可交给医院总务处集中采购和集体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物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本着处处节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采购人员应认真检查物资质量,力求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一定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后勤物资经医院研究决定实施采购后须报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政府招标采购,3万元以下的物资应对拟购置的物资性能、价格等进行相关的考察,并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对至少3个以上的商家进行议标或院内招标,其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类型号产品的价格。
第十八条 对与样品不符、化验不合格、质量不合格、规格不符的物资,拒绝入库。物资经仓库管理员验收入库,使用单位方可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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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务处应每月对特殊物资(个别科室使用的或价格较高的物资)的使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物资的入库数量、出库数量、使用数量是否平衡,杜绝浪费。
第二十条 在物资的采购、管理、使用过程中,一经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采购和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依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待聘、直至解聘等纪律或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财务、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制度
1、一切支出业务须由经手人、验收入签名,经分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并注明用途或资金去向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2、预支差旅费应在出差前二天内办理借款手续,出差结束后十五天内必须至财务科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3、现金支出按规定限额,不得超过800元(差旅费除外),超过限额规定的支出业务应通过银行结算。
4、采购员(总务科、器械科、药剂科各一人)需携支票采购物品者,必须填写支票使用申请单,由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至财务科领用支票。采购员领用支票每次不得超过一张,特殊情况另办手续,其他人员原则上不领用空白支票,所有领用支票,必须在十五天内或每月底前至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清者,由有关职能科室负责追回并暂停支票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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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则上不准领用空白支票,如有特殊情况,领用的空白支票必须由出纳填写日期、用途、盖好限额××元的印章,方可出门。空白支票存根不得在支票使用前即行撕下,必须随同支票正联一起,待采购人员采购结算时一并填写。
6、到外地采购物品须由采购员或职能科室填写汇款申请单,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汇款。采用由对方单位托收结算方式的,在银行付款通知书未到达本院前,须到财务科补填汇款申请单,否则财务科有权拒付。异地采购的余款,由汇款申请部门负责追回。
7、物品采购用款每月初由相应职能科室报送资金用款计划,财务科依据计划及医院的资金情况统一支付货款。
8、药品采购必须按照事先编制并经院领导审批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根据医院的资金情况由财务科统一支付货款。
9、进一步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远期支票,尚未使用的支票不得事先盖好印鉴。
10、坚持空白支票和印鉴分别管理的制度。
11、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酌情予以罚款、赔款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
(1)医院的现金统一由财务科收取,其他部门非授权一律不得收取现金。收取现金后应开具合法的收款凭证。
(2)门诊收费处和住出院处收取的现金必须当日存人银行,不得存放过夜,并注明款项来源。财务科不定期对现金结存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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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科出纳的现金库存要根据国家规定实行限额管理,不得白条抵库,如需调整现金限额,应按规定办理。
(4)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用途使用现金。 (5)加强现金的内部控制,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帐相符、账款相符。不定期进行现金库存检查。 (二)、银行存款
(l)按国家规定开立帐户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遵守银行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监督,不准将账户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2)按支票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办理支票领用和核销。
(3)每月底记账完毕做好银行对账工作,编制银行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4)严禁公款私存,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在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定期存款。 第二十三条 支票管理和使用规定
1、支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按序购入、领用,并在支票领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行。
2、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作废支票应妥善保存和处理。
3、领用支票应填写支票领用单,注明用途和金额,经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领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业务处理完后应及时报帐、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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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票管理人员应定期做好领用支票的核销工作,对于没有核销的支票要及时催交,催交无果的取消支票领用资格。
5、支票印鉴应由两人分别保管。
第六章 药品、检验试剂的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药品和检验试剂的购置,首先应由使用科室根据需要向医院药事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药事管理处接到科室的申请后应组织药事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进行论证。
第二十五条 经过医院讨论决定购买的药品要统一由江西省药品招标采购平台购入,检验试剂、中草药和制剂用原辅料、包装材料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对至少3个以上的商家进行议标或招标,其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类产品的价格。制剂用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由制剂室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药库保管员按保管程序和职责对入库药品质量、数量严格把关,药品保管员应严格药品入库手续,收集齐相关检验报告,并负责装订成册。药品入库应按《药品管理法》做好入库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应拒绝入库,同时向药品采购人员报告,由采购人员及时作出退货或换货等处理,采购人员不能作出处理的及计划外的药品应向科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七条 药品发票由药品会计负责收集并核对发票上药品采购实价是否与采购清单上价格相符,若不符应先与采购员核实后冲减或从发票中核减并将清单附在相应发票后,月底交采购员签字,然后交钥匙管理处主任签字确认,报财务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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