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逢煤矿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汇编(4)

2019-01-27 13:19

(4)各单位按核定人数(各单位人员在充灯房附近集合排队)上午

8:30分在副井口点名,缺一人者罚20元,迟到罚10元。 (5)在安全大检查过程中不准请假,擅自离队者按无参加处罚。

(6)各小组对查出的问题,出井后上报安全科。

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1、各基层队由班长负责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当班不能处理完毕或不能处理十九号由安监科组织有关基层单位,分系统对矿井安全生产进行自查,对查出的的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布置落实。

2、各基层队每天均有干部入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重大隐患必须停产处理),本队不能处理的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协调有关单位落实。 3、矿井每逢九、十九、二问题必须在当日的安全办公会上按排有关单位限期解决,由矿长负责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4、班组、基层队,矿对自查查出的问题及落实情况均有记录可查,无记录或无例行自查制度的,追查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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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本部门隐患处理负全面责任。

2.各级正职全面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单位及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检查及处理的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地查处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一经查出必须立即安排处理,逾期未落实处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责任人及本部门给予30—50元罚款。

4.本单位、本部门事故隐患未落实处理彻底,造成轻、重伤事故,对本单位正职及相应责任人给予100—300元罚款,并取消当月安全奖。

5.对已经通报两次而未落实的同一隐患,对责任单位、部门正职及相应责任人给予50—100元罚款。

6.各职能科室根据业务性质及责任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查处及督查落实,重大隐患未发现并由此发生事故,追究科室领导及相应责任人责任。

7.矿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追究矿长及相应领导的责任。

职工安全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三次全矿职工安全例会,时间分别为10号、20号、30号,每次会议时间不少于1个半小时。

2、凡当天一线出勤人员必须参加,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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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例外,写出请假条)。

3、会议对本旬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总结,对今后的安全生产方向及目标进行布置。

4、学习“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表彰先进,鞭策落后。

5、安全例会各队必须有负责人带队并认真组织。 6、每旬的安全例会都要做到检查有记录,学习有项目,并存档案备查。

7、每次会议必须有一名矿长参加。

8、各队有一名区队长参加,科室有正副、科长、主任参加。

安全投入制度

1.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投入,必须严格遵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郑煤集团的通知精神,进行安全费用标准提取。

2.财务室要建立安全费用提取明细帐,安全技措费要按规定提取。按照实际产量,每吨煤不能低于6元提取安全技措费,要专门用于矿井安全生产设施投入,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3.安全技措费用的提取使用,要服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管,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

4.安全技措费用由矿安全生产部门统一安排使用,要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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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专款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5.安全费用只准用在: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 (3)用于矿井瓦斯防治支出。 (4)矿井防灭火材料购置支出。 (5)用于矿井防治水支出。

(6)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配置维修支出。 (7)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支出。 (9)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改造支出。

(10)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其它费用不得列入安全费用。

6.矿井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矿井全面预算,年度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

瓦斯(安全)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1.交接双方必须在现场进行认真地交接班。

2.交接双方必须按规定时间并在工作岗位进行交接,做到接班人不到位,交班人不离开工作岗位。

3.交接班时,交班人必须把本班的情况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双方签字后,交接人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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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离岗。

4.在交接时,如果设备在运行中存在有不安全隐患尚未进行处理或没有处理完毕,接班后继续处理。如果交班人提前离岗,或没按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及时向领导进行汇报处理。

5.交班人员如发现接班人有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时,有权拒绝交班,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

6.接班人按交接班程序要求接班后,发生的问题由当班人负责。

7.交接班工作要认真向矿调度室汇报,对重大隐患问题要及时填写隐患档案,及处理隐患的负责人。

“三违”人员连带处罚责任制度

1.各级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牢固树立“‘三违’不除,矿无宁日”意识,抓好本单位、本部门反“三违”工作。

2.任何人对“三违”行为有权、有责任予以制止,若袖手旁观,视而不见,受同等处罚。

3.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报告者予以责任连带,受同等处罚。

4.由“三违”引发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分析处理。若听之任之,隐瞒不报者,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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