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精神解读(2015陕西)(2)

2019-01-27 15:21

中国社会在取得伟大进步的同时,我认为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等于得到妥善的解决,中国社会就能平稳、稳妥和可持续发展。中国社会这些问题,我们要分解一下,我认为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是公权力滥用,公权力滥用有三个表现。第一,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第二,大势营造劳民伤财的工程,大势举办劳民伤财的活动。第三,不作为,也就是不履行法治职责。按照李克强总理所说的就是思维素餐,关于这三个表现我们四中全会《决定》里边都有描述。为什么说公权力滥用是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呢?因为公权力滥用以下的问题我认为都跟公权力滥用有密切的关联。

第一个问题,核心价值观缺失。十八大报告当中所提到的,我们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我认为并没有在全体社会成员内心当中生根发芽,特的主要原因是公权力滥用造成的。

第二个问题,社会的诚信体系缺失。官员本来应当是社会诚信的表率,但是我们看到在反腐败当中所发现的这些贪官污吏,言而无信,出尔反尔。显然,他们破坏了这个社会的诚信体系。

第三个问题,社会公平的理念没有获得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比较,它最大的优秀性和特征是公平,但是我们看到我们在各个领域里边都存在一些不公平的一些制度,一些现象。它的主要原因我认为是公权力滥用所导致的结果,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第三个问题,刚才我们讲的社会公平的理念没有充分实现。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这个社会也很难平稳的发展。公平当中最突出的一个那就是机会公平,人人只要经过努力都,有机会上升到上一个层次,也就是说从下一个层次到上一个层次有一个通道。现在我们看到一些不公平的制度,把这个通道堵死了。再怎么努力也不能到上一个层次去,因为你没有过硬的靠山。按照网络上所讲的,你没有一个好爹。

第四个问题,贫富差距,城乡之间,不同城市之间,东西之间贫富差距巨大,这个贫富差距我觉得是有风险的。好在中国社会是个亲情社会,贫富差距当中的一些问题在亲情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或者缓解,但是并不等于这些问题不存在。 最后一个问题,个人权力,包括私有财产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个人权力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就是个人权力和国家权力的界限并不清晰,私有财产权没有安全感,我想这是公权力滥用的一个典型的表现。我们看一看薄熙来重庆的民营企业家的命运,我们对这一点我想应该有一些感同身受。

归纳起来,我认为公权力滥用是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因为它滥用又延伸了中国社会的其他问题。那么我们需要追问一句,在中国公权力为什么如此滥用?按照我们习总书记所有所说,我们要把权力官进制度的笼子里。那么也就是说我们今天还没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那就是说我们的宪法和法律还没有权威,还没有把公

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此,我认为宪法和法律没有权威,这是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我们四中全会之所以专门就依法治国做出决定,就是党中央看到了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是宪法法律没有权威,没有把公权力约束制度导致它滥用,而又因为公权力滥用产生了其他的水问题。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为什么要依法治国?是来专门解决中国社会存在的根本问题。那么我们知道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要有秩序,任何秩序的形成和维持都必须依赖规则,如果规则是统一的,秩序就是统一的。如果规则是统一的,那么规则就是稳定的,如果规则有权威性,那么秩序就有权威性。反过来说,规则如果不一,秩序就不统一;规则不稳定,秩序就不稳定;规则没有权威性,秩序就没有权威性。那么中国的社会,今天我们看到的就是后面的问题,规则不统一,规则不稳定,规则没有权威性。 5、社会规则的“双轨制”

这种状态是怎么造成的呢?我们观察一下,中国社会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规则体系可以发现,它呈现出的一种双轨制。我们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这一套规则体系。我们还有另外一套规则体系,那就是报告、文件、批示、讲话。我们有的时候依法治国,我们有的时候依报告治国,依文件治国,依批示治国,依讲话治国。也就是两者都在中国社会发生作用,这样就形成了规则之间的不一致。不仅两套规则之间不一致,而且两套规则内部也不统一。法规规章违反法律怎么处理,法律违反宪法怎么处理,我们在制度上已经建立了合法性审查和违宪审查两种审查机制,但是这些机制在运行当中,它的失效性不强。

对于另外一套规则,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于违反政策的对策怎么处理?我们目前也很难有一套有效的审查机制。这样中国社会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规则体系方面处于这样一种极不统一的状态,我认为这是中国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不成熟的一个表现,这种状况很难保证我们国家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看到四中全会《决定》里面第一个大问题就是要解决规则体系的统一性问题,那就是我们要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降低报告、讲话、文件、批示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当中作用,提高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以至于未来我们这个社会只有一套规则体系,那就是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们这一套法律体系为什么没有形成呢?我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两千多年来的人彘传统。第二,1949年以来我们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权力不是来自于宪法法律的授予,也不依据研发和法律行使权利。因此,宪法和法律在当时基本上就没有存在的空间。第三,改革开放。我们今天在大力宣传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我认为改革开放对于中国进步的伟大贡献,我们再怎么宣传都不过

分。但是,有一点我们在讲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的同时,必须要讲清楚,必须要讲透出。那就是我们最初的改革开放可以违法改革,但是我们今天的改革开放必须要依法改革开放。如果这一点不讲清楚,不讲透出,我们在讲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的同时必然暗含地告诉人们,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就是因为我们当初违法进行的。如果我们要规规矩矩、老老实实的遵守宪法和法律,改革开放是取得不了今天的伟大成就的。

我们今天在全面深入改革过程当中,尤其要把这一点讲清楚。好在我们习总书记多次讲到,以后任何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我认为这句话讲的特别艺术,也有分寸。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未来重大改革必须要先立法,依法进行改革,这样对于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同时这句话又暗含着我们有一些非重大改革可以于法无据,这就跟实践当中改革创新实验预留了一个空间。当然,我们的干部们在理解这句话的时候一定不要把非重大改革无限扩张。如果我们通过解释认为我们所有的改革都是非重大改革,都可以于法无据,他们我们宪法法律的权威也就无法树立起来。

(二)为什么要以宪法为核心

宪法当中有什么东西决定了法律体系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呢?我想我们可以从两个侧面来解释这个问题。 1、宪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宪法规定了或者确认了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最根本的问题,包括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他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当中的规定在某个领域里边的具体化。第二、我们从政治上说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而其他法律只是在宪法的框架之内对某一个领域里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做出具体化的规定。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违反宪法法律是无效的。第四、宪法对一个国家来讲它是根本法,所有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文件都必须要与宪法保持一致,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对于整个社会来讲是最高规则,社会除了国家机关以外,还有一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有村委会、居委会等社会组织,它们所制定的法律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前不久我们看到一个有意思的案例,有个村里边制定了一个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当中规定,村干部喝酒可以喝60块钱的酒,村民喝酒不能超过30块钱。村干部抽烟可以抽18块钱的研,村民抽烟不得超过2块钱的研,这样的乡规民约是否有效?我们依据什么来给它做出判断呢?那就是要依据宪法,宪法是这个社会的最高规则。宪法对于个人来讲它是根本活动准则,我们每一个个人进行行为的时候,我们的直接活动准则是法律,那么法律为什么有效是因为它符合宪法。所以宪法在根本上划

清了我们个人权力和自由的边界,划清了公权力的边界,所以它是我们行为的根本活动准则。

2、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基本功能

为什么法律体系要以宪法为核心呢?宪法对于国家权力来说可以起到三个功能。我们一些领导在讲到宪法、在讲到法治的时候往往抵触、害怕、反感,认为一讲宪法,一讲法治就是来约束我的权力,其实不然。

宪法对于国家的权力来讲起的第一个功能就是赋权,也就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国家机关权力,使得我们国家这种权力具有合法性和承担性。我们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为什么能够做到理直气壮?就是因为其权力来自于宪法法律的赋予或者授予,使我们这种权力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我们才能做到理直气壮的行使国家权力。我们如果离开了宪法,我们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无法保证,这一点四中全会《决定》里边说的很清楚。比如说我们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执政地位那就是由《宪法》明确为了的,《宪法》序言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正文虽然没有明确的点出这一点。但是从它的制度规定当中可以推导出来,也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也就是说宪法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执政的最高依据。宪法在法治体系中的核心作用(下)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二0一四年十一月 二、依宪治国必须实施宪法

习总书记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四中全会《决定》里边,特别指出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因为宪法毕竟是纸面上的,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变成一种现实,才能有生命,才能有权威。 (一)宪法实施的方式

那么宪法它的实施和法律的实施很大的差别,我们国家在宪法实施方面还存在什么问题?如何加强呢?我们来看一下。 首先,宪法是怎么实施的?宪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 1、宪法的直接适用

第一种就是直接实施,也就是直接依据宪法做出一个行为,那么我们根据这个行为我们可以把它区分为两类,第一类就是立法行为,我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等。通过制定

这一些法律文件,把宪法当中的原则、理念、精神等等具体化,这是实施宪法一种重要的方式。在这种方式当中,四中全会指出,我们还存在一些问题,那就是在立法当中我们还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我们的现实需要,立法落后于社会实际,有的立法体现了部门利益,有的立法擅自扩大了部门的权利,尤其是在立法过程当中没有很好的解决改革与立法的关系,立法没有很好的回应改革的需求,一些改革的成果没有转变成立法,这些方面,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的宪法实施,四中全会《决定里面》提出了许多具体的举措。比如说我们人大常委会委员当中要增加具有法制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代表,引入第三方评估,增加公民参与的途径等等。这是我们宪法直接实施的一种尝试,通过立法来实施。

第二种,是依据宪法来做出具体的行为,比如说四中全会增加了两个内容。第一,就是要在12月4号设立国家宪法日,我们原来的12月4号称为法制宣传日,我估计从今年,就2014年12月4号开始就要改为国家宪法日,在这一天就可以广泛的宣传宪法,举行各种纪念宪法的活动,讲解有关宪法方面的知识来增强我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民众对宪法的信仰意识。

四中全会采用了第二个直接实施的举措,就是要设立国家宪法宣誓制度,按照四中全会的规定,以后凡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的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向宪法宣誓,那么宪法宣誓制度当然具有很大的意义。对于提高我们领导干部对宪法的认识,提升宪法的尊严感、权威,我觉得都是有很大的意义。这两个举措都是直接实施宪法的这样一个行为。

直接实施宪法主要是我们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做出一些具体的决议和决定,比如说我们全国人大,依据宪法来设立特别行政区,依据宪法来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据宪法审查批准有关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决定和决议。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诸多权利当中都是直接依据宪法做处的决定和决议,这些都是来实施宪法的一些行为和活动。 2、宪法的间接适用

宪法的另外一种实施方法那就是间接适用,宪法的间接适用应该说是宪法适用的主要途径,所谓的宪法间接适用,就是我们知道,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我们国家绝大部分法律的第一条做了明确规定,本法依据宪法的制定,法律依据宪法的制定,它的意思是指法律依据宪法的立法权限,依据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依据宪法的理念、原则和规范的要求来具体制定了法律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因为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实施了法律,那就意味着实施的宪法。 当然,刚才我们讲到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我们实施法律就是实施宪法,正因为如此,我们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就不能仅仅在法律层面去理解法律,我们必须要从宪法层面去理解法律,如果我们仅仅从法律层面去理解法律,那么这个法律我们就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精神解读(2015陕西)(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黄勇 材料成型课程设计-支座铸造设计说明书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