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精神解读(2015陕西)(4)

2019-01-27 15:21

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是法律,而在我们国家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不是法律,这是我们国家在这个领域和其他国家的一些重大差异。在我们国家未来的实践当中,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那就是法律以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立条例、单行条例,还有规章。

4、违宪审查的协助机关

全国人大是一个非常设机关,每年就开始会期不超过十天,任务很重,而且人大代表将近3000人,由全国人大来进行审查显然是不现实的。我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常设机关,每两个月开一次会议,但是它的职权根据宪法规定有十九项规定,立法任务,还有其他的任务非常繁重。违宪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也是不现实的,所以这就要有协助机关。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来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审查权利机关,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

那么有这些机关来协助,它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分散,有不同的专门委员会来分别审查这些法律文件是不是符合宪法,难以把握统一的原则和标准。我们这些委员会里的委员大部分都是在一线领导退下来的这些领导,他们政治素养非常过,但是,不可否认,他们的法律素养有些不足,可能不能很好的来担当,进行违宪审查这样的一个任务,所以我认为在协助机关方面,未来所要做的改进那就是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

关于成立宪法委员会,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曾经两度提出正式的提案,但遗憾的是都没有被接受。趁着四中全会决定的东风,我觉得我们要使我们违宪审查制度要有实效性,就必须尽快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专门来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这是我们讲的,我们这个制度的第四个方面。 5、违宪审查的对象

一些规范性文件应该纳入到那些审查的范围,目前我们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它是分散规定在宪法、立法法,还有一些备案审查登记的一些条例、规定和工作程序。按照现在的规定,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授权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我认为在这方面,未来要做改进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点,把目前的分散规定集中到一个文件里做出规定,使之更为明确。 第二点,法律能不能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必须解决。根据宪法规定,法律不能超越于宪法,那就意味着我们的法律可能违反宪法,而从我们的《立法法》第九十条的

规定看如果认为法律违反宪法,如何进行启动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这一点需要完善。

第三,党委的文件,我们的各级党委、党组,实际上在行使国家权利,我们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我们知道,所谓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那就不可能有一种权利可以游历于宪法法律之外,法外无权,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按照这样一个标准,我们各级党委、党组的文件也要接受违宪审查。四中全会《决定》里面讲到,我们要健全党内的法规审查程序,但是那个审查是按照有关党规来对下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它最高的依据是党章,但是如果这些文件违反了宪法,违反了法律怎么办?也需要把它纳入到违宪审查对象的体系当中,这是我们讲的我们国家制度的第五个方面。 6、违宪审查的程序

程序可以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是启动程序,第二个是具体的审查程序。就启动程序来讲,我们目前规定了两套程序,第一套程序是主动启动,也就是接受备案审查的机关,它认为交来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件违反宪法它可以主动启动,第二类就是被动启动,被动启动又可以分成两类,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第二类就是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启动审查。那么我们目前的规定存在着一个最大的缺陷,就是启动主体过于宽泛,宽泛到我们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去启动,因此所导致的实际结果是,每一个人都不得启动。

在这个方面我们未来所做的完善是一定要限定启动的主体制度,我认为可以保留部分国家机关启动资格,对于公民个人能否启动,那么要限定,我觉得以下有三个条件需要限定。第一,实际受害人。第二,重新进入法律救济,就是先到一般的法院去打官司。第三,实效。一般的法院打官司打完成了,那么一定时间内,你可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未来我们要成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的话,那么到宪法委员会去,如果三个条件不符合,哪怕一个条件不符合,那么就不能启动。

关于审查程序我们的《立法法》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觉得这些规定总体上的缺陷就是比较粗糙,我觉得未来的完善那就是要去参考司法程序,我们的法院从受理案件开始,到最后做出判决,整个过程是如何操作的,那么在进行违宪审查过程当中可以去参考这个程序。 7、违宪审查的方式

审查的方式。我们是一种案件审查,还是附带审查、抽象审查,还是原则审查,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将来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说我们的法院在审理案件里边认为某一个法律是违反宪法的,它要提请审查,是逐题上报到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去提议呢?还是他直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去提出来审查呢?目前是不明确的。

8、违宪责任

这些规范性文件经过审查违反了宪法,那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也是不明确的,未来需要立法把它明确化。 9、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四中全会《决定》专门指出,我们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为什么我们的宪法从1982年以来到现在为止关于宪法解释存在一些不足呢?以至于我们国家有没有宪法解释,认为有宪法解释的,哪些是宪法解释,观点不一,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觉得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四个。

第一个,宪法解释权和立法权主体是统一的,那个文件是解释宪法,那个文件是立法,不好区分。第二个,宪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是统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既解释宪法又解释法律,那么有一个解释,这个解释是解释法律呢?还是解释宪法呢?不明确。第三个,就是缺乏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就是解释宪法的动力不足。第四个,就是我们还是比较迷信宪法修改,不大注重宪法解释。我们往往在实践中认为,某一个规范与现实不符,我们把它修改了,这个简单,实际上修改宪法,使得宪法的稳定性不够,对于树立宪法的权威是有损害的,如果能够通过解释就能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实,又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增强了宪法权威,实际上这是个最好的选择,世界各国都是如此,但能够通过解释,使得规范适应、解决现实生活当中的问题,去尽最大限度的解释,只有当通过宪法解释,仍然没有办法保证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一致性的时候才需要去修改宪法。

现行宪法从1998年开始修改,到现在已经四次,我们已经有了31条宪法修正案。我们知道美国从立宪以来到现在200多年,才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因此我们未来应当更加注重宪法解释。我们知道宪法解释的效率和宪法的效率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在未来如何去区分,这是宪法解释,这是立法,这是宪法解释,这是法律解释,那么我们就需要制定一个宪法解释程序法去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个,有权提议解释宪法的主体是谁?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只有两个,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个是全国人大1/5以上的代表。那么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哪一些呢?现行宪法当中没有规定,这就需要明确。第二个问题,宪法解释案的审议程序,我们知道,我们在宪法修改通常要广泛的征求大家的意见,那么宪法解释案采用什么形式?在多大范围内要征求意见?目前也不明确。第三,宪法解释案的通过程序。宪法的修改是全国人大2/3以上都是通过,法律的修改只需要1/2。将来主要由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通过宪法解释案的时候是要求1/2还是要求2/3呢?也不明确。第四,宪法解释案的公布主体和公布的载体不明确。我们国家的法律,它的公布是由国家主席来进行得,宪法的公布是由全国人大来进行的,宪法解释案由谁来公布呢?目前没

有明确的规定,也需要在这个法律里明确,那么我认为当然是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公布。最后一个,宪法解释案的效率。我们一般意义上讲,宪法解释案和宪法的效率是相同的,但是如果能够在这样一个法律里边将它的效率更明确的提出来,并且予以解决,使大家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认识,这是最好的。

各位学员,那么以上我就宪法在法制体系当中的核心作用,从三个方面联系结合四中全会的《决定》做了这么一个解读介绍,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第二个功能就是保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我们国家机关一些权力,目的就是想我们国家机关通过行使这些权力完成两项基本职能。第一项职能,维持秩序。第二项职能,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我们的国家机关怎么才能更好的履行这两项职能呢?那就是在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必须要充分有效。那么又怎么能做到充分有效呢?那就是我们国家机关在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国家权力的时候必须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保证国家权力,充分有效运行的一些原则和机制。实践中,一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做不到有效,原因就在于不知道宪法当中所规定的这些保权的原则和制度,或者说没有很好的来运用这些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在我们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很多,我们今天就举一条,那就是公权力的优先性原则。我们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必须要配合、协助和服从,否则构成妨碍公务。那么对妨碍公务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追究他的责任,这种优先性原则就保证了我们国家权力行使的有效性。 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第三个功能才是限权,而且从本质上说限制国家权力是为了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我们可以试想一下,我们国家机关如果没有宪法法律的限权,行使一个权力就违法,又行使一个权力又违法,我们国家机关只有从宪法法律那里得到权力,而没有权威。如果我们国家机关是这种状态,只有权力没有权威,那么它做出一个决定,由于它的公信力差,通行这个决定的成本就非常高。如果有了限权,我们国家机关做一个决定就是合法的,合理的,我们又做个决定也是合法合理的。这样我们不仅有权力,而且因为我们有公信力,所以才有权威。我们做这个决定,当事人就会自愿的自觉的履行,那我们推行这个决定的成本就非常低。 所以对于我们国家权力来说,我们离不开宪法。离开了宪法,我们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来源成问题,我们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有效性成为问题,我们国家权力可能就会滥用和扩张。因此,宪法因为是从宏观上来赋予国家权力,保障国家权力和限制国家权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必须在宪法的这三个功能的基础上做出具体化的规定。

3、宪法对于公民个人的基本功能

宪法对于个人来讲它有两个基本功能,第一,人权保障。马克思说宪法是人权保障书,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力的纸。整部宪法字里行间就是两个字“人权”,尤其是我们国家在2004年通过宪法修改增加了一个条款,就是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条款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就是说从2004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执政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所有的执政都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以后,我们国家的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我们所有国家机关的活动,所有国家权力的运行都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宪法对于个人来讲,第一个功能就是人权保障。第二个功能就是来界定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力之间的界限,这样我们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才有所保障。 4、宪法对于社会的基本功能

宪法对于社会来讲它能够起到两个功能。第一,确立社会核心价值观。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要有核心价值,核心价值能够凝聚全体社会成员,使得这个社会共同体能够平稳、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核心价值观在哪里呢?我认为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或者核心价值观在这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里,当然首先是在这个国家的宪法里。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或者说核心价值观的载体,宪法就是一套制度。这制度就是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化、具体化。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就是弘扬和彰显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核心价值观,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就得不到弘扬和彰显。所以对一个社会来讲,宪法确立了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和核心价值观。第二,界定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体权力的边界。在一个社会除了国家机关以外还有一些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那么这些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它享有的社会权力是哪一些?这就需要宪法来予以界定。 5、信仰宪法什么?

刚才我们讲了我们要以宪法为核心,四中全会《决定》里边都讲到了要培育我们民众对宪法的信仰,对法律的信仰。四中全会《决定》还专门指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源自于民众的信仰,我们民众为什么要信仰宪法呢?宪法里有什么东西值得我们民众去信仰呢?我认为宪法当中有两点决定了我们的民众要信仰宪法或者说必须信仰宪法。

宪法里有两种生活,两种生活实际上是一种生活。具体来说宪法里边有体现核心价值观的生活。如果我们信仰了宪法,我们就能过上自由、民主、公正、法治的生活,或者说我们就能够在这样的社会当中生活。如果我们不信仰宪法,我们就过不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生活。我们信仰宪法,我们的人权就有保障,我们就可以在一个人权或者尊重和保障的社会当中生存。宪法是什么?实际上宪法离我们并不遥远,宪法并不高高在上,宪法就是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每天过的日子就是宪法保障的结果,实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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