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精神解读(2015陕西)(3)

2019-01-27 15:21

解不深,不透。我们要从宪法层面去理解这个法律,那么这个法律我们就理解的深刻、透彻,这样的话我们去适用这个法律,那么就可以适用的很好。我们实践当中,我们法院,在审理一些案件的时候,由于没有很好的吃透宪法,领会宪法,仅仅去从法律层面解决案件,导致案件的判决出现差错。

我们所有的国家机关在工作当中都要去适用法律,也就是都有义务从宪法层面去理解法律,更好的适用法律。所以在宪法这个意义的实施上,我们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去认真学习宪法,领会宪法,只有如此,你才能更好的去适用法律,更好的在工作当中贯彻宪法,所以宪法的实施跟我们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有很大的关系。比如说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人权保障,我前面讲了,我们2004年宪法修正案经过修改,增加了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如果我们理解了宪法这样一个核心价值,我们在来理解法律和我们制定制度政策有决定性的帮助作用。

我们适用法律的时候,那么这个法律它是不是有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法律我们可以做不同解释,那么哪一种解释更适合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就应当按照那样一种解释,我们就需要按照那种解释来适用。我们所指定的制度政策是不是有利于保障人权,如果它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那么我们这个制度和政策从根本上就是违反宪法的,那我们就不能来制定这个制度和政策。

在比如说,我们以前有长期以来的一个提法,就是我们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基本点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我们一般对这样一个提法就是到此为止了,我们一切的工作都要围绕着经济建设,因为我们没有从宪法层面来理解这个问题,那么在经济建设当中,我们走了一些歪路,就是为GDP主义,完全就看指标。如果我们理解了这个宪法,特别是理解了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那么我们回答这个问题,理解这个问题就是往前一步,就会问一句我们的经济建设是为了什么。理解了宪法,我们就知道我们的经济建设也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你这个区域经济建设搞上去了,但是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那么就不能说你这个地方取得了很大成绩,说你这种经济建设可能就没有意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应该认真学习宪法,领会宪法,才能更好的去理解法律,做好工作。这是我们讲的关于宪法的间接适用。 三、实施宪法必须建立实效性的宪法监督机制

实施宪法就必须要建立实效性的宪法监督制度,也就是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

宪法监督制度,或者违宪审查制度,它的基本功能是什么呢?为什么没有实效性的宪法监督制度就不能保证宪法得到有效实施呢?宪法监督制度在世界上一般称之为

违宪审查制度,因为我们国家的宪法用于是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我们的教材,我们的书籍当中往往用的术语是宪法监督制度,所以在法律意义上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含义是相同的,下面我们就用违宪审查这样一个概念。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个功能,第一个功能,是用来维护宪法的权威,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我们为什么怕老虎?因为老虎有牙齿。立法为什么怕宪法?因为宪法有牙齿,宪法的牙齿就是违宪审查。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违宪审查,那么就说这个国家的宪法是没有牙齿的宪法,那么这个宪法就不可怕,我们国家在纸面上也违宪审查制度,但是不可否认,这个制度没有什么实效性,换句话说,我们的宪法为什么没有足够的权威?就是因为违宪审查制度不具有实效性,没有一幅真牙齿。 违宪审查的第二个功能就是来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宪法把国家权利,在横向的国家权利机关之间做了分配,也在纵向的国家权利机关之间做了分配,这种分配遵循了国家权利行使的一般规律和人类国家治理文明的结晶。它是这种权利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可能就会出现,有的国家机关代替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这样一种现象,从而引发两个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包括横向和纵向的国家权利机关的权限争议。通过依据宪法来裁决这种权限争议,协调不通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使他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违宪审查的第三个功能就是来纠正多数人,滥用多数所犯下的可能导致侵犯少数人利益的这样一种行为。从近代以来人类能够找到的制定法律或者其他规则的最好的机制是多数全员的,也就是全体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按照多数意见作为投票的共同体或者集合体的,最终有效的决议或者抑制,这个规则应该说是最好的规则,但是这个规则也面临着一种巨大的风险,就是多数人可能利用它多数的优势,滥用多数,所制定的法律和规则,由于它没有兼顾社会的不同利益,所以这个规则并不是好规则。对于这样的规则,对于少数人的正当利益如何进行保护?那么只能是采用违宪审查制度,对多数人滥用多数的人进行纠偏。

违宪审查的第四个功能就是来确立和弘扬核心价值观。前面我们讲了,宪法当中确认了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或者核心价值观,它是以制度的形式作为核心价值观的载体。危险审查就是以公开的方式来撤销或者废除这些违背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向社会传达社会应当捍卫的核心价值或者核心价值观,所以如果没有违宪审查,那些违反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依然有效,甚至于大行其道,那么我们社会正常的核心价值就确立不起来。

(二)违宪审查的基本类型

违宪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世界上所有制定宪法国家的选择,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制定了宪法必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当然这些违宪审查制度都是根据本国国形来设立的,

可以说世界上没有完全向推的两个国家的违宪审查是一模一样的,但是我们大体可以把它做一些分类。世界各国所建立的违宪审查制度大体有四种类型。 1、司法审查制

这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也有美国首范,世界上采用这种类型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大概世界上有64个国家采用这种制度,它的操作程序是这样的。审理案件的法院受理了一个案件,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需要选择适用一个恰当的法律规范作为办案的依据,那么在选择这样一个法律规范的时候,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以及法院认为,作为这个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规范是违反宪法的,这样为了把具体案件当中的权利与纠纷审理清楚,就必须首先要依据宪法对这个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根据宪法来审查法律规范,以及根据法律规范来审理案件,是由同一个法院来完成的,所以这种审查又称之为附带性审查,也就是说审理案件的法院它的主要任务是来解决案件当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了把这个纠纷审理清楚,附代理根据宪法来审查法律。

根据宪法审查法律和根据法律审理案件是由同一个法院来完成的。那么这个法院为什么能够根据宪法审查法律呢?或者说这种类型为什么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来采用,它的主要原因就是法院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第二个条件就是法院系统内部存在一个先例约束原则,或者叫遵循先例原则。 欧洲国家为什么不采用美国的这种类型?或者说欧洲国家当中为什么有的国家模仿美国,最后以失败告终,就是欧洲国家的法院,也就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不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在我们国家也有一些人认为我们应该模仿美国,由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我认为由于我们的法院对宪法没有解释权,以及我们的法院系统内部并不存在先例约束原则和遵循先例原则,因此我们不可能模仿美国,采用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2、宪法法院审查制

这种制度以德国为代表,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种制度,世界上大概有50多个国家采用这种制度,原来的苏联、东欧这些国家,在具备之后转而采用德国式的制度,设立了宪法法院。在亚洲国家当中,目前只有韩国设立了宪法法院,采用宪法法院审查制度。这种制度下,就是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国家之外,另外在设一个专门依据宪法来对其他的宪法行为进行审查的宪法法院,那么它的审查基本程序是这样的。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当中依据法律作为判案的依据,案件的当事人认为,作为这个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可能是违反宪法的,向法院提出来,法院也同意这种观点,法院就进行诉讼终止,把这个问题提交给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根据宪法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审查之后做出一个决定来公布它的结论,然后在有法院根据这个结论来对具体案件做出判决。也就是说在这类国家根据宪法审查法律,这是宪法法院的主权,根据法律审理案件,这是普通法院的职权,所以它跟美国是的做法不一样,它是由两个法院分别来完成宪法诉讼和法律诉讼。 3、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这种制度以法国为代表,同时原有法国的殖民地也采用这种做法,世界上大概有10个国家左右采用这种做法,这种做法基本上和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制相同。为什么它作为单独的一类来进行分析呢?因为在法国的制度之下也两点和德国的制度存在差别。

第一点就是在德国的制度之下,任何一个公民在重进法律救济之后,也就是到法院打官司打了之后,仍然认为他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后他可以直接到宪法法院去告这个法律,而且在法国这是不允许的。另外一个,在德国任何一个法律,宪法法院要对它进行审查,必须是有资格启动的主体提出申请之后才可以进行,而在法国议会所制定的有关组织法,在制定之后不需要有人启动,必须直接提交给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 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违宪审查制度的第四种类型就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审查制,也就是我们国家今天所采用的这种体制。 (三)我国的违宪审查制

下面我重点来介绍一下我国的制度现行情况,以及那些方面要进行完善。 1、违宪审查的宪法根据

一个国家为什么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呢?它基本的根据就是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及因为两者在效力上存在高低之分,那么法律就有可能违反宪法,当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存在争议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机关通过某种程序来进行审查判断,这是建立危险审查制度的宪法根据。我们国家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两个条文就说明,在我们国家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律有可能违反宪法,因此我们国家就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

2、违宪审查的基本目标

我们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要达到的目标从我们国家宪法当中可以看出来,主要是两个。第一个,就是宪法第五条规定,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统一性。我们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众多,这些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文件的形式也是众多,那么如何在这些法律文件之间形成一种统一的体系?就必须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使得法律、法规、规章等等与宪法保持一致,就是内在的有一种统一性,因为只有保证法律体系内在的统一性,按照这样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所形成的秩序才是一种统一的秩序,这个秩序就是宪法秩序。如果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很难去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内在是一种统一的。

我们今天所讲的主题,就是宪法在法制体系当中的核心作用,就是不仅仅是要在法律体系当中的核心作用,所谓在法制体系当中的核心作用就是要把宪法的原则、精神和理念体现在法律、法规、规章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里面。我们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必须要理念、原则、精神上与宪法保持一致。就像我前面所以讲的,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人权保障,那么这个理念,这个核心价值,必须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当中得到完全的体现,使得我们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达到人权保障的这样一个目的。

我们认为宪法审查制度达到的第二个目标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把法律、法规、规章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当中可能会损害人权的条款予以废除,把一些文件予以废除。比如说,我们国家在此之前,我们各位都看到,2003年通过孙志刚案,国务院把自己所制定的办法予以废除,使得人身自由获得更有利的保障。三中全会《决定》当中明确提出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门的决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这就使得在这个领域里的人权保障获得了大大的提升。 3、违宪审查的主体

从1954年宪法以来,我们国家所奉行的,违宪审查的体制就是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审查制,也就是由全国人大来进行审查。1982年宪法,在这个基础上又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根据宪法规定,我们国家的违宪审查权主要由全国人大行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根据2000年的《立法法》规定,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所以在行使危险审查权方面,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

我们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样实际上对我们的制度有很大的影响,这样一个体制,那么就决定了在我们国家对于法律的审查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来完成的,表现出自我审查,同时也证明了在我们国家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不是法律,而是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换句话说,在别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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