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工伤康复则是通过医疗手段的延伸促使受伤害职工的身体康复,并通过相应的职业再培训来帮助其恢复职业能力。
4、简述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与工伤康复的关系。
答:在这三大环节中,工伤预防的任务是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来预防工伤事故发生,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及其危害后果;工伤补偿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保障受伤害者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医治,同时对其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以补偿;工伤康复则是通过医疗手段的延伸促使受伤害职工的身体康复,并通过相应的职业再培训来帮助其恢复职业能力,促使其重新从事相应的工作。三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一个缓和乃至使工伤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的良性循环体系。 5、职业病的定义。
答: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工业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的卫生条件等,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 6、工伤的分类。
答:工伤亦可称为职业性伤害,它分为两类:一是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体器官及其生理机能受损;二是因职业性质和工作环境因素引起的职业性疾病。从其病理角度出发,工伤又有三种情况:一是因工负伤,发生工伤事故后经过治疗可以痊愈;二是工伤致残,发生工伤事故后虽经治疗也难以痊愈,形成无法恢复的永久性人体残损;三是因长期工作在有害的职业环境中,或者长期从事有职业性毒害的工作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业病一般都是渐变的。 7、工伤的定义。
答:工伤被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 8、工伤保险的原则。
答: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在实践中需要遵循下列原则:①强制性原则。②个人不缴费原则。③“无过失补偿”原则。④赔偿与补偿结合原则。⑤保险待遇从优原则。⑥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9、工伤保险的意义。
答:由于工伤事故的普遍性及其危害性,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无论对劳动者个人还是对国家和企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①对于劳动者来说,实施工伤保险不仅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保障了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因工伤遇到生活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遗属陷入贫困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因此,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社会对劳动者所做出的社会贡献的肯定。②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工伤保险通过对遭遇工伤事件的劳动者或其遗属提供相应的收入与生活保障,实现了防止少数人陷入贫困和减少劳动争议的社会目标,对企业的正常生产也起到了保证作用。而工伤保险所具有的互助互济、分散风险的功能,对于企业与雇主尤其是财力有限的中小企业,无疑是一种成本较低的安全机制。同时,工伤保险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③此外,工伤保险制度还是应对加入WTO新形式的需要。 10、工伤保险的范围。
答: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范围,二是受保人的范围。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范围:工伤包括工作中的意外事故和因工作而导致的身体慢性损害即职业病。对职业病范围的法律界定,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明确列士法。第二种,原则确认法。②受保人范围: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对象是雇用劳动者,但也不是所有受雇劳动者,而是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而逐渐扩大覆盖范围。
11、对职业病范围的法律界定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对职业病范围的法律界定,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明确列士法。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开放式列表法”,即除已纳入法律、法规中的职业病之外,还可以在实践中随时把那些已证明是由职业导致的新的疾病列入职业病范围;二是“封闭式列表法”,即国家立法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在工伤保险的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对有些新发现的职业性疾病,只有在正式修订职业病目录增列其中才被承认。第二种,原则确认法。一些国家只在法律中对职业病进行原则规定,并不确定具体的职业病名单。
12、国外工伤保险费缴费额的确定办法有哪几种?
答:①个别(单独)确定法。又称为功过确定法或经历确定法,它与雇主责任制中义务性保险缴费额的确定办法最为接近。②类别确定法。确定方法与个别确定法近似,但并非针对单个企业,而是以经济活动中所有企业的工伤事故经历为依据来确定,并适用于同类企业。③统一确定法。这种方法不分企业类别,更不按个别企业来确定,而是充分贯彻共担风险的原则,让所有企业或雇主都缴纳相同数目的保险费。 13、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模式有哪些?
答:①现收现付式。这是根据当年所需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来筹集相应的工伤保险基金,以求达到当年的收支平衡。②部分积累式。它以一个阶段为期,求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收支平衡。③总体平衡式。是根据历年发生的工伤死亡次数,预测今后数年享受工伤待遇的各类人员(死亡、伤残及遗属)人数和整个待遇享受期间所需支付的费用总额,根据需用的工伤保险费用规模筹足资金,逐年支付,以达到收支总体平衡。 14、丧失劳力动的程度有哪三种?
答: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一般有三种:人身能力丧失;职业能力丧失;一般劳动力丧失。其中:人身能力丧失是指因工伤而使个人的适应性收到损害。职业能力丧失是指因工伤而丧失从事职业的能力。一般劳动能力丧失是指发生工伤后丧失重新寻找工作和获取与过去相当的收入水平的能力。 15、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有哪些项目?
答:工伤保险的待遇主要有:医疗给付、工伤津贴、残疾年金或补助金、遗属津贴等项目。①工伤保险的医疗给付。医疗给付是指对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者负担对其治疗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费用或直接提供医疗服务。②工伤津贴。是指在工伤治疗期间支付给受伤人员的补贴,补贴标准在所有国家都是按照发生工伤事故前若干月内本人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③残疾补助金。是指在伤情稳定、医疗终结后,根据工伤鉴定机构鉴定的残疾等级予以支付的一种工伤待遇。④遗属津贴。劳动者因工伤死亡,其家庭成员往往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尤其是对遗属更是带来经济及精神上的双重损失。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在工伤保险制度中规定了遗属津贴的待遇。遗属津贴一般支付给死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过去一直有由死者赡养的父母。少数国家对死者未成年的兄弟姐妹,也规定可以享受遗属津贴。 16、工伤预防的定义。
答:工伤预防是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第一个环节,它是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来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及其危害的后果,因其能够减少工伤事故并最终减少企业的事故损失,不仅消除了职工及家属的痛苦,而且也减轻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压力,进而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7、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
答:工伤事故的致因主要来自如下几个方面:①第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在这方面,一是经营者、管理者不重视职业安全卫生或者失职,甚至恶意损害劳动者权益;②第二,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不安全状态。许多工伤事故案例表明,生产环境恶劣、生产设备陈旧、缺乏安全卫生装置等,也是造成职业伤害的重要原因。③生产环境与劳动条件的不安全因素。一方面,不良的生产环境与劳动条件往往是造成职业伤害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如果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时间过长,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适应,超负荷的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等,其引发职业伤害的风险亦会成倍增长。 18、工伤预防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答:根据国内外工伤预防的成功经验,工伤预防的主要手段有①第一,以费率机制激励企业做好工伤预防;②第二,强力规范与约束企业的工伤预防行为。③第三,为工伤预防提供技术帮助。④第四,以教育手段提高企业人员工伤预防的能力。⑤第五,以研究手段解决事故预防中的关键技术。 19、工伤康复的定义。
答:工伤康复是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的和其他一切措施,对工伤致残者进行治疗、训练,运用一切辅助手段,以达到尽可能的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其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促使其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20、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
答: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是建国初期建立起来的,其依据包括:一是1950年由内务部制定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确定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二是1951年由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进行了修改)及配套性质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它确立了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21、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答:①工作待遇;②医疗待遇;③残废待遇;④死亡待遇。 22、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答:针对原有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劳动部在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于199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一办法正式对原有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与以前的工伤保险制度相比较,《试行办法》有以下几方面的突破:①工伤保险制度变革。一方面,新制度确立的是社会化原则,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是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并列的一项专门的制度安排。根据这一原则,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并接受社会化监督。另一方面,工伤保险的内容有了重大变化。②完善了伤残鉴定与评残标准。
23、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确立及其特色。
答:2003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在总结《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近八年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法和国际通行准则,吸收了国际社会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成果,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工伤保险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的确立。《工伤保险条例》的特色在于:第一,是中央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仅次于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在国家没有对社会保险尤其是对工伤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的条件下,它是中国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依据,对适应范围的单位与个人均有很强的约束力与强制力。第二,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走向规范;第四,规范了工伤认定。 第十章 社会救助
1、简述社会救助的概念及特征。
答:社会救助也称社会救济。其内涵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由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采取的也是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目标是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保障其生存权。其外延包括灾害救助、贫困救助和其他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措施。社会救助的特征:①最低保障性。社会救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稳定系统的第一道防线,被称为最低保障制度。②按需分配。社会救助是有别于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渠道。③权利义务单向性。④救助对象全民性。虽然社会救助因多数社会成员能够正常生活而不需要救助,而在事实上并非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但就其本质而言,它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从而具有全民性特征。
2、试述社会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答:社会救助的对象:①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公民。②遭受天灾人祸而使生活一时陷入困难的公民,主要是自然灾害的受害者。③生活水平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公民。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对申请者财产和收入进行调查,对合乎条件的确定救助标准,付给救助费。社会救助的标准:①确定一定时期社会成员最低生活水平标准。②确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情况。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那些原则?
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应遵循的原则:①生存权保障原则。②普遍性原则 。③“保底”原则 。④法制化原则。
4、灾害救助有何特点?主要有那些救助形式?
答:灾害救助的特点是:①灾害救助的紧急性;②灾害救助内容的广泛性;③灾害救助手段的多样性;④灾害救助具有明显的选择性。灾害救助主要有三种形式:防灾、抗灾和救灾。防灾指人们对易发生灾害地区在灾害发生前积极地采取预防措施,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灾害的发生;抗灾是指为抵御、控制和消除灾害的影响,采取各种措施,动员各方面力量,尽最大努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救灾是灾害已经形成,在灾害发生过程中和灾后,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抢救人们生命财产,安排灾民生活,动员人们群众支援灾区,恢复灾后人民生活和生产。 5、如何理解慈善事业的特色?
答: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为经济基础,以民间公益事业团体根据捐献者的意愿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进行物质帮助为基本内容的一种社会互助事业,是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慈善事业是一项道德工程,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现代慈善事业具有扶危济困的社会功能,同时兼具民办社会救助的色彩。它是人类社会互助行为在现代社会的基本载体,具有不可替代性。从经费来源看,慈善事业能够获得官方、企业或社团、家庭或个人的经济支持,从而具有混合分配的功能。它在实践中表现出以下几项基本特色:①善爱之心是慈善事业的道德基础。慈善属于道德范畴,慈善事业的非强制性和慈善行为的自愿性,决定了社会成员的善爱之心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着道德支配作用。②贫富差别是慈善事业的社会基础。贫富差别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贫富差别的存在过去和现代社会也都是必然的。对慈善事业而言,共同贫穷的社会或时代只会有个别的慈善事业,而不可能有慈善事业,因为社会成员都需要援助,而社会成员又几乎均不具备援助他人的能力;共同富裕的社会也不需要慈善事业,因为人民都具备足够的能力来解决自己的困难;惟有存在着贫富判别的条件下,一方是有人具备援助他人的能力且需要有合适的援助途径,另一方是存在需要他人援助的弱者或不幸者,慈善事业恰恰成了富人和穷人的共同需要。③社会捐献是慈善事业的经济基础。慈善事业不排斥官方的财政资助,但慈善事业自下而上与发展的经济基础只能是社会捐献,没有社会捐献便不会有社会化的慈善事业。④民营机构是慈善事业的组织基础。由于政府干预可能改变慈善事业的性质并背离捐献者的意愿,慈善事业在具体运作中又必然排斥政府权力的干预。因此,慈善事业只能由民间公益团体或公益组织承担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这是慈善组织之所以成为一项有益的公益事业而非单个的施舍行为的组织基础,也是其作为社会性保障事业而不被纳入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障事业或官办社会救助的重要原因所在。⑤捐献者的意愿是慈善事业的实施基础。慈善事业的经济基础是社会捐献,这种特殊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慈善组织需要坚持以捐献者的意愿为实施基础,即慈善事业具有捐献者意愿至上的特点。⑥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是慈善事业的发展基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当慈善事业仅仅是少数富人的事情时,绝不可能形成发展慈善事业应有的氛围,只有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才能形成一种有利的、自觉的促进慈善行为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而且会使慈善事业具有更加广泛、更加厚实的经济基础,最终使单个的慈善行为集约成为一项宏伟的事业。 6、谈谈对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认识。
答:在现代社会,就一般情况而言,凡生活水平等于或低于法定贫困线的个人和家庭,都是接受社会救助的主体或社会救助的对象。在各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中,对社会救助对象也都有明确的针对性,即只对自我保障有困难而确需救助者给予救助。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在救济对象上各有不同的划分和偏重。在中国,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人员:一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公民,俗称“三无”人员。二是遭受天灾人祸而使生活一时陷入困难的公民,主要是自然灾害中的受害者。三是生活水平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公民。在社会救助的过程中,第一类、第二类对象的数量,将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对减少,而第三类救济对象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会依然存在。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这类对象群体将构成社会救助的重点。社会救助需要确定重点救助保障对象,实施标准有别的分类保障。对上述人员在基本生活和生存发生困难时给予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按一般规定,享受社会救助者需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由申请者提
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对申请者财产和收入进行调查,对合乎条件的确定救助标准,付给救助费。对申请者的调查一般称之为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这是进行社会救助的必要前提。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确定一定时期社会成员最低生活水平标准,为社会救助标准提供参与资料;二是确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情况。对于前者,通常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进行随机抽样,定期或不定期地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所调查的资料。后者除了调查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外,还着重调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收入来源及贫困程度等,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社会救助的标准。在目前的中国,根据不同的出发点,不同依据和标准,可以对社会救助从多个角度做出不同的划分。①依据救助的实际内容分类来划分,社会救助可以分为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失业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农村扶贫开发等。②依据救助手段分类来划分,可分为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等。③依据救助的稳定性分类,可将社会救助分为经常性救助和临时性救助。 7、社会救助的历史演变。
答:①社会救助(社会救济)是最早产生的社会保障形式,是世界上最为古老的社会保障制度。②16世纪欧洲出现国家济贫制度,即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③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以“自助助人”为旗帜的社会救助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④此后,在各国的社会救助政策中,享受社会救助成为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提供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的应尽职责和义务,两者都通过法律制度加以确定和规范。社会救助已构成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保障措施。 8、社会救助的功能。
答:①社会救助最基本和最直接的功能是缓解贫困问题。②社会救助可以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③社会救助可以作为社会稳定的平衡机制。 9、社会救助体系的定义,中国的社会救助体系。
答:社会救助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对于特定人群所进行的各种救助项目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框架体系。中国现行的社会救助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作为一般制度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助以及对特殊对象的救助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而特殊救助制度则具有及时性于相对不确定性。
10、贫困的定义。
答:贫困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在长时期内无法获得足够的劳动收入来维持一种生理上要求的、社会文化可接受的和社会公认的基本社会水准的状态。 11、贫困的类型有哪些?
答:贫困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①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②狭义贫困与广义贫困。③区域贫困与阶层贫困。 12、贫困测量方法有哪些?
答:贫困测量方法有:①市场菜篮子法。②恩格尔系数法。③生活形态法也称“剥夺指标法”。④国际贫困标准法。
13、社会救助的分类。
答:①依据救助的实际内容来划分,社会救助可以分为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失业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农村扶贫开发等。②依据救助手段来划分,可分为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等。③依据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可将社会救助分为经常性救助和临时性救助。 1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与申领程序是什么?
答:①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在各个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是,一般来说,都比较强调政府的责任,主要由政府出资,少数国家的低保资金则主要来源于社会。中国在开始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各省筹集经费主要有两个办法:一是由各级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各方出力,财政保底,也就是在原有单位保障即“谁家谁抱走”的前提下,有些单位无力保障或仅有一部分保障,仍不足以解决问题,再由当地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还无能为力者最后由地方财政兜底。②申请者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须经过申请和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两道程序。中国对申请、调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