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横新管?2012?21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 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珠海市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区财金事务局联系。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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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横琴新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登记、设立、托管、备案、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横琴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横琴新区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五条 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统筹发展委员会、产业发展局、行政服务促进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基金服务机构为行业管理和监督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持定期召开工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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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六条 由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专门的基金服务机构负责区内基金落户咨询、评审、设立(一站式)、项目对接和商务办公等一条龙式增值服务,以及经授权的部分管理职能。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年检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设立。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工商登记部门依法登记。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托管银行负责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资产进行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等。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出资人
第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人应当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资信良好。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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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企业人数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人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资本。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二)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
(三)主要出资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至少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应在募集文件中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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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的管理。
(二)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披露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报告。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设臵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退任: (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退任的。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退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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