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
本机构现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资本募集事宜承诺如下: 一、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不通过媒体(包括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二、不接受投资者以不明来源或非法资金认缴投资企业资本,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500万元,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万元;
三、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内,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50人以内),且不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某一个投资者认缴投资企业资本;
四、与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由商业银行托管募集资金,不得以自然人账户及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外的其他账户募集资金;符合免于托管条件的除外。
五、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收益,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
本机构保证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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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姓名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二○ 年 月 日
(本《承诺函》一式两份,一份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保存,一份由基金服务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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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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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企业)应熟知以下法律法规: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的有关规定。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都应按照要求经横琴新区基金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受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及二百条对非法集资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若发现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将向市防范和处臵非法集资的相关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司法部门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本《风险提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保存,一份由基金服务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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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企业)已知悉以上《风险提示书》相关内容,并承诺不以“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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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
支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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