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87条 基金管理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88条 基金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职工的招聘,所需的职工应公开招聘,基金
管理公司招聘新员工时,必须进行考核,择优录取。基金管理公司与被录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89条 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对违反基金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职工
处以警告、记过、降薪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
第90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情况,由
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91条 职工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分别在基金管理公司规
章制度中加以规定。
第十三章 工会
第92条 基金管理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
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93条 基金管理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任务如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合理安排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娱乐、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基金管理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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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条 基金管理公司工会可代表职工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第95条 基金管理公司工会负责人可列席有关讨论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活动的董
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96条 基金管理公司工会可调解职工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97条 基金管理公司每月按基金管理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付工会经
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并在公司财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四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98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存续期限为30年。股东一致认为终止基金管理公司符
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解散公司。
第99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要求终
止投资合同并解散基金管理公司,但是违约方和破产方不享有该项权利:
1.基金管理公司没有受托和在可预见的未来将不会受托管理任何产业投资基金时;
2.由于发生投资合同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给基金管理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自该不可抗力发生之日九十日内股东未能就善后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基金管理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3.其他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解散的情形。
第100条 解散基金管理公司时,董事会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成清算
委员会,并制定清算具体程序和方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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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应当经审批机关确认。
第102条 清算委员会成立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经理的一切职权即行停止。
清算期间,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103条 清算费用应从基金管理公司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基金管理公司财产优
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员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二)国家税款;(三)其他债务。
第104条 清算委员会全部清偿基金管理公司债务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照届时股
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105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当提出清算结束报告,
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关,并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六章 附则
第106条 本章程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107条 本章程的生效和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核
准。
第108条 本章程正本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章程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报
有关主管部门及公司董事会保存。
第109条 本章程于2010年____月____日由股东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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