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拆迁(相关文件参考)(3)

2019-02-15 00:34

大理石楼地面 246元/m2 木地板 80元/m2 面砖楼地面 40元/m2 设备类 座便器 180元/套 浴缸 250元/套

附属物 一砖厚围墙 45元/m2 以围墙面积计算 半砖厚围墙 25元/m2

住宅庭院内砼地坪 30元/m2 以地坪面积计算 住宅室外水池 50元/个

利用室内空间或坡屋顶空间建成的阁楼(或夹层),高度在1.4米以上 80元/m2

注1:当确定的某个房屋类型、等级中分部项具备的条件与实际不符时,方可按此表进行单项调整。

注2:本表除结构类外,其他五类所列调整值为全新价,计算时应根据其使用年限及实际成新给予折减。

附表二 房屋成新评定说明

完损等级 成新评定说明 新旧程度 拆余率

完好房 结构状况完全可靠,整体性好,屋面或板缝不漏水,装修设备完整、基本无损的房屋,虽存在一定的陈旧现象或个别构件有轻微损坏但在允许值之内,不影响安全居住和正常使用的,通过小修即能修复的房屋。 全新 100% 九成新 90% 八成新 80%

基本完好房 结构构件完全可靠,个别部件的损坏程度稍有超过设计允许值但已稳定,屋面局部渗漏,装修、设备基本良好,个别部位有影响使用的损坏,通过在原有构件或部位上进行修补即可恢复使用功能的房屋。 七成新 70% 六成新 60%

一般损坏房 个别结构构件变形、裂缝、腐蚀或老化,强度不足,存在危险隐患。屋面

或板缝局部漏雨,外装修和设备局部破损的房屋。 五成新 50% 四成新 40%

严重损坏房 部分结构构件严重倾斜、开裂、变形或强度不足,个别构件已处于危险状态,屋面或板缝严重漏雨,内外装修、设备明显损毁、残缺,存在局部危险的房屋。 三成新 30%

危险房(严重破损) 主体结构构件的强度严重不足,稳定性很差,随时有倒塌的可能,采用局部的加固修理仍不能保证安全,需要拆除、翻修的整栋房屋。 不足三成新 30%以下

附表三 房屋成新上限表(限值)

使用年限 成新率房屋结构 超过40年 31-40年 21-30年 11-20年 10年以内

钢筋砼 6.5 7.5 8.5 9.5 按实际情况评定 砖混 6 7 8 9 砖木 5.5 6.5 7.5 8.5 木 5.5 6.5 7.5 8.5 简易 0 3 5.5 7 单层工业厂房 6 7 8 9

注1:房屋经翻(大)修后,如改变了房屋结构类别的应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成新,翻(大)修竣工日期可视同建成日期。

注2:房屋成新上限表(限值)是成新评定的最高限值,不是评定成新的取值,成新的评定标准按房屋成新评定说明执行。 二、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一)住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给予搬家费、过渡费等补助,补助费标准为: 1、搬家补助费:按原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2、一次性过渡补助费:按原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4元,按6个月发放,计

每平方米24元;

3、原有管道煤气的,煤气建设和工程安装补助费:3250元/户; 4、原有固定电话的,拆移电话补助费:340元/户; 5、原有有线电视的,拆除有线电视补助费:360元/户; 6、拆除空调补助费:200元/台;

7、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已进行电增容的:超过4千瓦(不含4千瓦),每增1千瓦,补助270元。

(二)拆除生产场地,按场地占地面积给予补助,标准见表五。

生产场地补助费 表

五 单位:元/m2(占地面积)

生产场地所处土地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含以上) 补助费 1000 800 600 45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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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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