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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设监事1人。监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经理及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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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
予以纠正,直至提出解聘建议报董事会审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办理。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权机构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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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剩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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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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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以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条款,并报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将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条 本章程须经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章程于2005年3月18日经公司全体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变更登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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