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重点学科班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不为失败找理由,要为成功找方法
——马明亮
刑诉法学知识体系
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
概说 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 诉讼职能:控诉、
辩护、审判职能 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诉讼主体: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 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地区、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特殊管辖。
程序
回避——适用人员;理由;程序
总论 诉讼制度 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辩护种类;辩护与代理之比较。 证
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证明对象、责任、标准。 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其他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赔偿范围;成立条件;审判程序 期间、送达:几种诉讼期间;期间的恢复
1.立案程序:材料来源;立案条件;立案程序;立案监督
2.侦查程序:基本原则;侦查行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辨认;通缉) 侦
查终结;侦查羁押期限。
程序 论
3.起诉程序: 对案件的受理——审查起诉——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3 种)。 分
概述:审判原则;审级制度;审判组织 a 第一审程序:
(1)种类:普通程序(包括认罪程序)+简易程序
(2)进程:庭前审查;开庭前准备;审理程序(5 环节);
4.审判程序: (3)辅助制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法庭秩序;
b 第二审程序:上诉、抗诉主体;理由与途径;审判原则; 审
理方式;审理结果
c 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报请程序;复核结果;全面审查原则
d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主体;申诉与受理;审判程序;
5.执行程序: 执行主体;各种判决的执行;执行变更程序
6.其他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涉外诉讼程序;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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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理念、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架构
一、刑事诉讼主体——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诉:附带当事人 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其它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
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刑事诉讼职能
a 控诉职能:控诉机关(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b 审判职能:法院 c 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审
判方
控诉方 辩护方(被告人+法代+辩护人)
检察官;
被害人+法代+诉代
2007.76.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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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内在价值取向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权力类型 侦查权 检察权 审判权 权力主体 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侦查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 查、提起公诉 审判 职权内容 注意: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1998/72.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哪些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
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1.非法证据要排除
详细内容参见两个《规定》。
2.程序严重违法的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一)谁独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指法
官、检察官 个人独立。
(二)独立于谁?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独立的程度不同: 1.法院:一级法院的独立。下级法院不可以请示上级法院,上级只能通过“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的法定 程序予以监督。
2.检察院:检察系统独立。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2003.89.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 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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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 示或命令
四、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 刑法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 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 无罪。
处 情 形 阶 理 段 侦查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不起诉 不起诉 不起诉 不起诉 不起诉 不起诉 审判 宣告无罪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终止审理 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 特赦 告诉才处理的,无告诉或撤回告诉 死亡 其它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附:法院审判阶段: 一审: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 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解释 176)
二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 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 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解释 248)
2004.36.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略)
第四章
管辖
基本结构图: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管辖变通
地区管辖——指定管辖 专门管辖
特殊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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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
的除外),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
2008\\23.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 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类案件称之为“公诉转自诉”。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①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 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 破坏选举 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重点关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级别管辖的变通
原 则 表 现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 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 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刑诉法第23 条)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 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它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5 条) 上可审下 下不可审上 就高不就低
三、地区管辖与指定管辖
1.一般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 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2.指定管辖(解释 17-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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