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总 则
第1条:采煤是矿井开采系统工程中的主要工艺,它包括落煤、装煤、运煤、支护、移设、回柱放顶和巷道维修七个工序。因此,在采煤工作面及回采巷道内进行工作的各工种都必须执行本规程。
第2条:在采煤工作面进行操作和指挥生产的人员都必须学习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营煤矿、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本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及所属工种的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持有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否则不准进行上述工作。
第3条:经考试合格的新工人或临时参加采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指导下操作,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方准独立操作。 第4条:各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了解工作面情况和接受任务;下井前必须穿戴齐全劳动保护服装和用品,进作面前必须携带齐全必用的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到达工作面或工作岗位后必须认真检查作业范围内的环境、顶底板、煤帮、采空区、瓦斯、支护及其它设施的情况,按规定交接班,妥善处理好不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
第5条:各工种的操作人员都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和工程规格质量要求进行操作。要严格执行操作顺序,不许擅自改变。
第6条:在实行多工种兼职的劳动组织时,除本工种外,还必须学习所兼工种的安全技术规定和操作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兼职工作的操作。否则,任何人都无权指挥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7条:操作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操作对象环境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第8条:操作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遇有其它情况,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3条执行;
2、采煤工作面以及工作面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9条:采煤工作面遇下列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工作,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上级汇报,经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恢复工作。 1、工作面顶板显著来压,造成支护大量折损及严重片帮冒顶; 2、风量骤变,风向改变; 3、空气骤然变热或变冷; 4、有害气体超限,有异味;
5、空气湿度和雾气骤然增加,煤帮、顶底板淋水和涌水量突然增大。 第10条;本工种工作与相邻岗位的操作人员有关时,必须事先主动联
系,经确认不影响他人安全时,方可作业。
第11条:非所属操作项目的工种人员,一律不许擅自开动、移设该工种操作范围的设备、设施、管线、支护等。
第12条:工作面、顺槽输送机开停信号的使用一律执行谁停谁开的原则。若输送机长时间停开应在详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输送信号。
第13条:工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14条:本规程是以长壁采煤工作面各工种的操作方法为主编制的。
采 煤 打 眼 工
一、上岗条件
采煤打眼工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1、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2、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 3、严禁在旧眼、残眼内打眼,不得在煤(岩)裂缝中打眼,不得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严禁用手扶托钻杆。 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3)、在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打眼过程中,出现卡钻杆、孔内冲击以及爆孔等动力现象时;
(4)、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的透水预兆时;
(5)、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此时严禁抽动钻杆); (6)、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
(7)、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 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8)、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时;
(9)、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出煤时; (10)、抵抗线小于0.5(岩石小于0.3)米。
对上述(1)、(2)、(3)、(4)、(5)项,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向上级汇报。
第2条: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打眼。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采高和开帮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在复合煤层的工作面,不准在夹矸中打眼。
第7条:
第8条:打眼工应和爆破工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爆破良好。
第9条:打眼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第10条:领取电钻等工具时要认真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钻的机体无裂纹破损,螺丝、螺帽、销子等齐全牢固;
2、电钻开关灵敏可靠,防爆插销严密,如发现有火花痕迹,不准使用; 3、钻杆平直,钻头锋利;
4、试转一下,其转动方向正确,声音正常;
5、电缆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不漏电;
6、带齐钻杆、钻头、铅丝(铁线)、护套、手镐、长撬棍等必需的工具。
第11条:电钻、钻杆、电缆的携带。
1、将电缆绕成圆圈,其一端固定在电钻上并系结好,要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和电缆。不准安上钻杆挑着电钻行走,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更不准带电拖拉电钻,严禁强拉硬拽; 2、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 3、急倾斜工作面要用结实绳子绑套运送电钻;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