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2)

2019-02-15 12:27

第12条:打眼电缆的敷设。

1、巷道内的电缆都必须吊挂整齐牢固,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 2、电缆横跨输送机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0.5米以上悬挂牢固,以免煤、矸、材料等挤碰。 第13条: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

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后方可打眼。打眼前,必须敲帮问顶,遇有伞檐,活块等应用手镐、长撬棍处理掉;

2、若有支住紧靠煤帮时,要按规定开出炮道,然后才能打眼; 3、用铁丝把钻头固定在钻杆上,钎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密结合,起动电钻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

4、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 三、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14条: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操作。

第15条:开眼时,煤硬要先用手镐刨点定位,煤软可直接用钻头点开定眼。定好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二、三次,使钻头钻进煤体。

第16条: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向和角度。推进时要均匀使劲,不可用力过猛,要顺势推进,每隔一段时间要来回拉动钻杆,排除煤粉。

第17条:打够眼深后,必须将钻杆来回拉动几次,把眼内煤粉排净。底眼要用木楔、大块煤掩盖好,以防煤粉堵塞。 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 1、出现卡住钻头或钻杆; 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

3、电钻外壳超温(60摄氏度或烫手)或有烧焦味; 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 5、电钻外壳带电。

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第19条:工作面必须停输送机进行打眼。

第20条:在大倾角工作面打眼时,应在其上下方设置挡板。用笨溜子运煤的工作面应先将溜槽装满煤,然后再打眼。

第21条: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 第22条: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或爆破工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应用木扦或竹扦挖出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 3、在距瞎炮眼至少0.3米处,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可稍大于瞎炮深度;

4、要做出有瞎炮的显著标志。 四、收尾工作

第23条: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应先拔下钻杆、卸下固定钻头销子、收好钻头、然后切断电源,拔下防爆插销(严禁带电拔销)。

第24条:将电钻、钻杆、电缆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指定的无淋水安全地点。钻头要全数交回工区。电缆要盘成8字形堆放整齐。需检修的电钻、电缆、钻杆等要运到检修地点。

第25条:要向爆破工交待本班打眼情况,尤其要交待清楚瞎炮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 爆破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采煤工作面爆破工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放炮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工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2条: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火药管理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

第3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及“放炮三保险制度”。

第4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第5条: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第6第:放炮与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放炮的安全距离规定执行,否则应停止放炮。

第7条: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煤层

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

第8条:爆破工要和打眼工密切配合,保证爆破时不崩倒棚子、不丢顶煤和底煤、不将煤块大量崩溅空巷,保证煤壁平直,符合开帮进度要求。

第9条:运送爆破材料和封泥装药可由兼职的爆破工助手进行。爆破工助手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第10条:爆破工的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设警戒→联线→放炮→炮后检验→撤警戒)→收尾工作。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一)准备

第11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查仪下井使用。 第12条: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13条: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铜芯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14条:只能使用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该略大于药直径。

第15条: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第16条: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雷管、非电导爆管。 第17条: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

2、爆破工和爆破工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规程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并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5、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第18条: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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