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3)

2019-02-15 12:27

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仪、放炮器存放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须用各自容器存放,不许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 4、护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第19条:装配引药。

1、只准由爆破工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有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装配引药,雷管要垂直扎在药卷的顶端中心,然后将脚线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二)检查与处理

第20条:装药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聚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内煤未清除干净;

9、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不处理; 10、发现瞎炮不处理。 三、放炮操作 第21条:装药。

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干净;

2、用炮倮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3、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

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 ,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第22条: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第23条: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第24条:设警戒。

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爆破工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该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若与其它采掘面贯通,在相距15米时,必须在要贯通处设警戒,直至贯通。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局、矿的规定。 第25条: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

行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存在第20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现现时; 3、没按第24条的规定设好警戒; 4、放炮母线不足50米;

5、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6、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7、分段放炮时,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第26条:联线。

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严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爆破工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线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联结前要扭结成短路; 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母线与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爆破工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第27条:放炮。

1、母线和电雷管脚线联结后,爆破工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喊“要放炮了”;

2、爆破工沿路检查路线,并大声叫喊:“快放炮啦”;

3、到大家躲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大声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

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第28条:炮后检查。

1、爆破工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0、25条;

2、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后,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3、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若确属瞎炮,应按第29条办法处理。 第29条: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创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30条: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清情况。

第31条: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爆破工须长哨江并大声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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