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中心商户管理办法》

2019-02-15 15:15

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卡中心电子商户的开发与管理,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制定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适用于与我行信用卡中心签署《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合作协议》(见附件1-1)的电子商户,其网上金融支付业务是通过电子商户在互联网销售其商品及服务时,客户选择使用我行信用卡中心电子支付系统完成支付结算和资金划拨的企业商户。

第三条 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以客户发来的网上金融支付业务指令为依据,为客户办理人民币账户之间资金转账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系统。包括B2B电子支付系统、B2C电子支付系统。B2B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为企业(卖方)与企业(买方)之间的交易办理网上资金清算的系统;B2C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为企业(卖方)与个人(买方)之间的交易办理网上资金清算的系统。

第四条 电子商户是指订单支付商户。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电子商户业务合作标准、商户资质标准、商户资质审批及开户流程、特殊账务处理规范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与电子商户业务合作规范

第六条 与电子商户业务合作规范主要涉及交易结算手续费、商户端单笔最高交易额度、分期签约手续费率,并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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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服务行业种类或商户经营性质划分。

表1:

商品(或服务) 行业种类 商户端单笔最高交易额度(万元) 数码产品类 家电产品类 服装配饰类 美容护肤类 家居百货类 文体音像类 旅游产品类 珠宝首饰类 工艺美术类 保险 机票预订 网上商城 第三方支付平台 其他 0.1~2 1~5 0.1~1 0.1~1 0.1~2 0.1~1 0.5~2 2~10 0.5~5 0.5~3 0.15~1 5~10 5~10 0.1~2 ≥1% ≥1% ≥1% ≥1% ≥1% ≥1% ≥1% ≥2% ≥2% ≥1% ≥0.5% ≥0.3% ≥0.3% ≥1% 商户交易结算手续费率标准 3期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6期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12期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分期签约手续费率 注:根据商户资质的优良情况,核批(表1)相关参数。

第七条 交易结算手续费:是指按手续费率标准向电子商户收取的转账结算、在线支付、代理业务等交易费用,结算手续费将直接在交易金额中扣除的方式收取。

第八条 电子商户的交易清算模式为T+2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结算至商户制定结算账户。

第九条 电子商户合作中如涉及其商品或服务分期业务,具体业务开发指引、账务处理及风险管理等规范将按照如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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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一、分期业务共设置3期(月)、6期(月)、12期(月)三档分期期限供 信用卡持卡人在电子商户网站分期支付方式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关于分期签约手续费率参照表1。

二、电子商户分期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电子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分期付款交易指令完成后,持卡人所承担的分期手续费将于交易日之后最近一期的账单日从其 信用卡中扣除。

(二)在分摊期内(还款期内),若持卡人发生提前还款,其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分期付款金额、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额,既持卡人须全额还款。

(三)分期风险管理

1.资产管理部负责对电子商户的分期业务的日常监控,当发现疑似风险交易时,及时与运营部及商户沟通、调查,出具风险监控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转运营部进行调查处理。

2.资产管理部负责对电子商户分期交易数据进行定期的分析,并筛选风险商户转运营部进行暗访和实地调查。

第三章 商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 电子商户的资质要求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资质符合表内条件:

评估角度

评估因素 3

B2C商户 第三方支付公司

运营时间 注册资金 员工人数 经营状况 营业场所(是否固定) 年度交易金额 年度交易笔数 客户注册数量 100万元 10人 有固定场所 ≥500万元 ≥2万笔 ≥3万人 不小于1年 500万元 20人 有固定场所 ≥5000万元 ≥50万笔 ≥50万人 二、电子商户经营商品、服务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户应获得互联网ICP经营许可,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差错账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商户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电子商户审批

一、电子商户的审批遵循信用卡中心集中审批的原则,依照《 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管理办法(试行)》的审批流程执行。电子商户质审批流程,由运营部和授信评审部进行分工审核制。

二、申请时需要审核的资料

(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合一,正副本均可)、开户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事业性单位需提供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机构的认证材料;

(二)需提供互联网ICP备案号或ICP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图书音像、医药器械等特殊商品的、国内外机票代理类的,还需提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及代理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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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上商户资料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张,一式两份,商户需在复印件上清楚加盖企业公章、商户发展单位公章。复印件上应有“原件已审核无误”字样,并经商户拓展业务人员双人签名。商户发展单位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五)《 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信息审批表》(以下简称“信息审批表”,见附件1-2)按要求填写完整;营销中心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参见附件1-6《电子商户资质核实指导》)。

(六)“商户资质核实的说明”,根据商户资质情况,详细描述电子商户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与该商户开展业务的可行性;对该商户企业的调查结果;与商户协商的手续费率、交易限额、保证金等情况说明;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三、运营部商户审核内容:

(一)审核电子商户是否具备信用卡中心电子类商户的开展要求、如商户的经营状况,内容包括商户年营业额、目前收单银行、网上交易笔数、月均手续费收入等;

(二)手续费率、商户单笔交易授信额度等;

(三)商户是否具备有相关的投诉处理、差错账处理等能力,是否有客服电话等设施;

(四)审核商户审批资料是否完整。

(五)将运营部审批通过的商户通知申报单位。 四、授信评审部商户审核内容:

(一)依照《电子商户业务规范及开发指引》和《商户准入标准》进行商户资质审批,其包括商户资质证书真伪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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