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 389元,王见刚负担187 617元,王永安负担437 7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
389元,王见刚负担187 617元,王永安负担437 7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延斌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 ○ 一 二年 十 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审判长简介〕
韩延斌高级法官:1966年出生,法学博士。2006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