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见刚与王永安、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5)

2019-02-15 15:29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 389元,王见刚负担187 617元,王永安负担437 7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

389元,王见刚负担187 617元,王永安负担437 7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延斌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 ○ 一 二年 十 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审判长简介〕

韩延斌高级法官:1966年出生,法学博士。2006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见刚与王永安、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危险点辨识与预控措施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