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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气收缩。秋冬季节万物处于休眠时期在这个时期断狱行刑不会影响自然万物的生长,即不逆天象而行事。“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华即为异。”①所以君主在治理国家执行死刑的时候,应秉承天意,顺应天时,使行刑与季节相适应,实现顺天行事。而秋冬行刑这种将死刑的执行与自然秩序联系起来的做法虽然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却恰恰突出了统治者对待死刑执行的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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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卷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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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秋冬行刑制在中国的历史沿革
一、先秦——秋冬行刑制的萌芽时期
关于秋冬行刑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 “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但是从文字记载来看,说的是古之治民的思想,而且还有很多学者主张《周礼》的成书年代应该是西周,它是关于西周时期礼的记载。所以秋冬行刑思想的起源还应该早于春秋时期。有个别学者从而认为,“西周是我国秋冬行刑的起始时代”,但是这—说法是可疑的。有两位学者对此进行了考辨,得出了如下的认识,即秋冬行刑之制既不始于西周时期,也不始于春秋时期,尽管春秋时期有不少关于秋冬行刑的记录,但是“据初步统计,《左传》中明确指出行刑月份和季节的案件共113件,其中春夏刑杀者61件,占54.8%;秋冬刑杀者52件,占45.2%。春夏刑杀的比例如此之高,当是春秋本无秋冬行刑规定的反映,不能简单地归因于礼崩乐坏。况且,春秋时人对于春夏施行的刑杀,从未有人从时令是否适当的角度加以评论。再者,春秋时没有羁押贵族的牢狱,不论上举案例还是秋冬实行的刑杀,一般都是断案后立即执行,未见死因监狱待决的记载。凡此种种,都可以证明春秋时并不存在秋冬行刑春夏停刑的制度。”①这种结论有—定说服力,不过还是可以有商榷余地的。
根据以上分析,秋冬行刑到底最早产生于先秦的哪个时期虽然不能确切,但是可以断定的是先秦时期,已经有了这种思想的萌芽,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执行。故而,把秋冬行刑制度在先秦时期的发展概括为的萌芽期。 二、两汉——秋冬行刑制的形成时期
从夏、商、周时期到秦朝,秋冬行刑虽然已经存在,但其仅仅只是一种思想,并没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西汉以后,“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但避立春之月”②,秋冬行刑的思想才慢慢转变为一种司法制度,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遵守。这要归功于西汉公羊学家大师董仲舒对儒家经学的创作发挥。
汉代的恒宽明确提出:“春夏生长,利以行仁。秋冬藏杀,利以施刑。”③董仲舒更是秋冬行刑的大力倡导者,他在秋冬行刑发展和演变过程中,起了关键的作用。董仲舒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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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鸿惨,安也致:《春秋贵族法规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汉·范晔《后汉书·陈宠传》。 ③
汉·桓宽《盐铁论·论灾》:“春夏生长,利以行仁;秋冬杀藏,利以施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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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以及战国时的阴阳五行家的思想,他不仅把“天命”、“神权”的表述更加系统化,而且把它与国家政治和法律紧密的结合起来,创立了完整的“天人合一”和“天人感应”理论,为司法时令思想的发展和制度化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使得这一制度得到更多人的接受和确信。在《春秋繁露·阴阳义》中,董仲舒详细地论述了刑罚与四时、阴阳的关系:“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春,喜气也,故生。秋,怒气也,故杀。夏,乐气也,故养。冬,哀气也,故藏。”在《春秋繁露·四时之副》中他也如此说:“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罚刑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此外,《汉书·董仲舒传》亦有记载:“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爱也;夏者,天之所以长也;德者,君之所以养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刑者,君之所以罚也。”他将阴阳五行说进一步神话,认为天为本,人生于天,天人感应,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法制也是如此,刑杀应在秋冬进行,如若违背了这一规律,就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汉书》中还有许多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西汉后期,秋冬行刑的观念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若违反此制便会招来各种责难。东汉时期,有关论述更加完备了,而且还颁布律令加以规定。秋冬行刑的制度化, 使汉代断狱与行刑的时间有严格的限制, 凡死刑一般采用秋冬季节, 即在立秋后至冬至前这段时间内执行死刑。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秋冬行刑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在西汉时就已正式地贯注于司法实践活动之中了。此后,秋冬行刑作为一种制度遂被载入典籍,汉代确立的秋冬行刑制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 直至清朝终于发展成为秋审和朝审制, 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
理论上,经过董仲舒的宣扬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①,秋冬行刑的理论得到发展和完善,并凭借着统治者的力量而得以制度化。实践中,各级司法官吏也能严格的执行秋冬行刑的司法要求,违背时令行刑会受到谴责甚至灭亡。此后,各朝代行刑基本都遵循着秋冬行刑这一时间限制,而只在一些与此有关的方面有所变化。例如违背时令行刑对有关司法官的处罚不尽相同,具体行刑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实时行刑的罪名也不尽相同等等,但是都是在坚持秋冬行刑的前提下而发展的。综上所述,可以说,两汉时期是司时令制度的定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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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提出,汉武帝开始形成。该思想,已非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原貌。而是掺杂道家、法家、阴阳五行家的一些思想,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新思想。它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神化了专制王权,因而受到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推崇,成为两千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统和主流思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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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魏晋至唐——秋冬行刑制的完善时期
汉代关于秋冬断狱行刑的规定,为后来历代王朝所承用。西汉早期和中期,不分轻罪和重罪(谋反、大逆等重罪除外),轻刑与死刑,都在秋冬断狱行刑。这样做的后果就使得案件积压越来越多,不仅监狱关押的罪犯人数增多,而且还要传讯大量证人作证,但案件却要等到秋冬才能审结,农业生产因此而丧失了必要的劳动力,损失较大。因此历代法制也不是一味的照抄汉制,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随着秋冬行刑在汉代的制度化以及儒家思想影响的深入,使得紧承汉代的北魏也吸纳汉制,要求在秋冬季节断狱行刑。《魏书·李彪传》有这样的记载:“今京都及四方断狱报重,常竟季冬。诚宜远稽周典,近采汉制,天下断狱,起自初秋,尽于孟冬,不于三统之春,行斩绞之刑。如此,则道协幽显,仁垂后昆矣。”①也就是说,李彪认为北魏在断狱行刑方面应该继承周朝和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由此可见,北魏也是实行秋冬行刑制的。
南朝陈天嘉二年,皇帝下诏曰:“古者春夏二气,不决重罪盖以阳和布泽,天秩是弘。宽网省刑,义符合育。前王所以则天象地,立法垂训者,自今孟春,讫于夏首,罪人大辟,事已款者,宜且申停。”②“夜须明,雨须晴。晦朔、八节、六齐,月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③该诏令不仅规定了不得在春夏行刑,还具体规定了不得行刑的日期,比前代规定的更加详尽。
魏晋南北朝时期,一方面规定对于轻罪和薄刑案犯要迅速结案,不受秋冬行刑的时令限制。这样,即保证了农时,又保障了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重罪犯,则要在秋冬行刑。这样,就维护了封建的统治秩序。
隋唐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个重要时期,立法上都讲究效法天意,取法自然,人类行为应该按照四时季节变化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行刑应该是在秋冬进行,以顺应自然的肃杀之气。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成熟的标志,其立法理论是对唐以前“则天立法”、“天人合一”思想的继承,但区分了罪行的严重程度,不是绝对的秋冬行刑。唐律关于秋冬行刑制度的规定较前代更加详细,不仅以律文的形式明确规定禁刑日期,(其中包括因为受到宗教的影响而禁止行刑的日期),而目还规定了司法官违时行刑所应该受到的处罚(包括栅司法官主观过错的不同而给以不同惩罚措施)。此外,还区别情况,根据罪犯行为危害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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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卷六十二。 《册府元龟》卷二百九。 ③
《册府元龟》卷六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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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决不待时”或者“秋冬行刑”的不同措施,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①,即如果犯了恶逆以上的罪(即谋反、大逆、谋叛),以及奴婢、部曲杀害主人的,不受这条法令的限制,不受“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的时间限制,可以“决不待时”。但是,对于以上所说“决不待时”的罪犯,唐律同时还规定,仍不得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断,否则,司法官要受到杖六十的处罚,而所谓的断屠月与禁杀日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唐律巯议》曰:“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谓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杀日’,谓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虽不待时,于此月甚,亦不得决死刑;违而决者,各杖六十。”断屠月,按照《释氏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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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中国佛教把—年分成三时,即二月至五月,六月至九月,十月至正月,每时的
最后一个月份,即五月、九月,正月叫做三长月,在三长月中,是不准杀生的,所以三长月叫做断屠月。禁杀日,即十直日,亦称十斋日,唐代崇奉道教和佛教,规定每月有十天,在此十天内,禁止屠宰牲畜、钓鱼,并且不得施用刑罚,故又称为“十斋日”。由此可见,唐代关于秋冬行刑的规定已经相当完备了。 四、五代到清——秋冬行刑制的演变时期
五代时期,司法时令制度在沿袭唐律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其可以即时行刑的罪名有所增加,而不得行刑的时间限制又有所放宽,这可以看作是秋冬行刑制度在唐律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由于唐后的五代十国时期,国家处于战乱时期,因此,秋冬行刑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和执行,春夏行刑的例子比比皆是。宋律关于死刑犯行刑的规定和唐律规定基本无异,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得到了遵循。与宋同时的金国对死刑的执行,也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元朝,统治者也宣布了所谓的“禁刑日”,据《元典章》记载:“五月初四日”和“八月二十三日”为一年中两次的“禁刑日”,在该两日内,不得“问囚罪”和“断人罪”,违者量情“杖决之”。以上可以看出,从五代至元朝,基本继承了唐朝的秋冬行刑制度,虽然是在唐律上有所改变,但实质上变化不大。
到了明清两代,对秋冬行刑虽然有一定的继承,但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明清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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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狱官令》。
《释氏要览》三卷,北宋释道诚集。道诚是宋咸平景德年间(998~1007)在汴京讲经论的赐紫沙门,和当时译场中执事僧清沼(笔受)、云胜(证义)相熟。自京师罢讲返乡(钱塘),先后居住龙华寺和月轮山寺,以十年时间披阅大藏,遇到出家人须知的事就抄录下来。天禧三年(1019)八月宋真宗大赦天下,普度僧尼道士女冠系帐童行,计度僧二十三万零一百二十七人,尼一万五千六百四十三人,道士七千零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他因此整理旧钞,分类并添了一些传记书疏材料,编成此书,供新度者阅读(见《要览》作者自序,又见宋志磬《佛祖统纪》卷四十四)。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