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浅析秋冬行刑制(4)

2019-02-1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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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形成了会审制度,朝审和秋审就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而朝审、秋审则正是由秋冬行刑演变而来的两种制度。

朝审制度始于明英宗,据《明史·刑法志》载,英宗天顺三年颁布诏令,“令 第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赣遂遵行之。”《明会典》卷一七七载:“夭顺二年令每岁霜降后,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多官审录,著为令。”《续通典·刑二》载,洪武元年八月下诏:“凡决重囚,须待秋后,毋非时以伤生意。”以上记载,均把审理和处决重囚的时间规定在每年的霜降之后,这也是顺应天地肃杀之气,受秋冬行刑观念影响的表现。至清朝,明朝的朝审制度演变为秋审和朝审。清代法律规定了在每年的一月、六月和八月这三个月分内不能执行死刑,其中在一月和六月这两个月份里禁止执行所有的死刑,包括斩立决和斩监候两种情况,而经过秋审和朝审之后的死刑执行时间则是在霜降之后到冬至之前的这一段时间。清朝自顺治十五年始,“秋决重犯”也成为定制。《世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一记载:“顺治十五年十月己巳刑部等衙门遵旨会议:‘各省秋决重犯,该巡按会同巡抚、布、按等官,面加详审??于霜降前,奏请定夺。’命永著为例。”无论是朝审还是秋审,都是在霜降以后,这就是秋冬行刑制度在明清司法制度中的一大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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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秋冬行刑制的法理分析

中国古代的秋冬行刑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所特有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和文化蕴含,是古代法律文化的结晶。秋冬行刑制度从其理论运酿,到制度成型,到完善发展,再到退出历史舞台,经过了几千年的历史。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曾遭到反对和批驳,但能够在中国古代绵延数千年,是因为它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现实土壤之中,有它独特的历史原因,从而使它的存在显得很合理。但也由于它的历史局限性,导致它最终被社会所淘汰。 一、秋冬行刑制在古代存在的原因

(一)“天人合一”、“天人相关”思想的影响

中国传统哲学中, 天有多重含义。古代思想家们对天的诠释主要有四种含义:自然之天、神明之天、道理之天、天国之天。自然之天,有其自身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为天法天则,人类只有尊重和顺应天和天道、信守天则才能正常地生活,因此,立法必须充分体现天则。中国古代自奴隶社会起就有“受命于天”①、“恭天行罚”的神权法思想,把人间的一切都说成是上天的安排,为自己的统治取得合法的根据。这种思想认为,人类本身也是自然的一部分,两者合而为一,即“天人合一”。董仲舒说:“天亦有喜怒之气, 哀休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因此,君主治理国家的政治行为、司法行为应当与自然现象相适应。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辅之以阴阳五行的学说,按照春夏属阳、秋冬属阴;德属阳,刑属阴的观念,最后产生了一套影响久远的司法时令制度。古人认为,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自然界永不变化的规律,人类的行为要与自然秩序相适应,就应当顺四时而动,与天道相应。这种观念具体体现在司法上,就是司法行为必须与四时、季节相适应,因为刑罚本身便是剥夺宇宙间生命的杀戮行为,与四时生杀的自然秩序的关系更为直接,更为密切,所以刑杀必于秋冬,断不能在万物生长的季节施行杀戮,而与自然秩序相背,否则,将会受到上天的惩罚,给人间施以灾难。

出自《庄子·内篇》:“受命于地,唯松柏独也正,在冬夏青青;受命于天,唯尧、舜独也正,在万物之首。”《谷梁传·庄公元年》:“臣子大受。”疏:“大受命于天,下受命于君,是大受命也。”古代统治阶级为巩固统治地位,宣扬“君权神受”论,说他们作帝王是顺从天意,接受天命。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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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治者统治社会的需要

为了寻找合法的统治外衣,统治阶级不仅虚构了“君权神授”①、“德主刑辅”论,而且还创造了秋冬行刑制。封建帝王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使自己的王朝能够千秋万代永存,除了宣扬自己是“天子”,自己的统治是顺应天意之外,还颁行法令,标榜“仁政”,以体现其亲民、爱民的形象,可以说,秋冬行刑制度为封建法律的权威性和合理性提供了证明。秋冬行刑虽然被披上一层神秘的面纱,但其政治实质是封建统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杀罚之实,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违抗,让老百姓俯首帖耳地服从其统治,使其统治得以巩固。另外,秋冬行刑是儒家“仁政”、“德治”思想的体现,也是汉朝司法制度儒家化的外在表现,汉代秋冬行刑并不是绝对和无原则的,对某些重大犯罪,尤其是聚众反抗的“贼盗”②仍然不待时而杀。这种把特殊犯罪和一般犯罪区别开来,采取不同的手段予以制裁的方法,是刑罚执行方式成熟的表现,有利于国家统治。 (三)农业生产的需要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农业古国,中国古代的经济一直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业生产在整个国家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农业的收成决定了老百姓是否能够解决温饱问题,人民是否安定,进而决定了政治是否稳定、君主的统治能否长久,所以历朝的统治者对农业生产都十分重视,农业生产的规律相应地也对政治生活、司法活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由于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的收成主要取决于天时地利,靠天吃饭是其一个显著的特征。春夏两季是万物播种、生长的季节,这两季的农业活动决定了全年的收成,需要大量的人丁,此时不宜行刑,一旦断狱行刑,就要羁押人犯,传讯证人,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很大。而秋冬季节相对来说是农闲季节,收获完毕,万木萧索, 此时行刑既合乎天象也不影响农事,且可减少冬季对粮食的消耗。因此在秋冬行刑对劳动力的损害较轻,对农业生产的破坏较小。“民以食为天”,农忙第一,收成第一,这也是秋冬行刑制影响古代司法制度达两千多年的客观原因。

由此可见,秋冬行刑制其实是反映了中国农耕文明的思维方式。农业生产主要依赖于气候天气这些自然因素,人们没有左右气候的能力,因而就要尽力遵循时令,按季耕作。在中国这样一个温带气候的国家,农业要获得丰收要遵守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自然

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一种政治理论。认为皇帝的权力是神给的,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皇帝代表神在人间行使权力,管理人民。据记载,在中国,夏代奴隶主已开始假借宗教迷信进行统治。《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受)天命。”这是君权神授最早的记载。 ②

(1)指偷窃、劫夺财物的人;(2)谓偷窃、劫夺财物;(3)指阴谋祸乱。此处是指第三种意思。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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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否则就会贻误农事,最后饥荒遍野,同时农业生产还是对大量劳动力高度依赖的活动,尤其是春夏作为耕种的关键时节,必须要保证充足的劳动力。这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为保证农时,而在秋冬断狱行刑,一方面迎合春夏勃勃生机的自然风貌,另一方面保证劳动力充足,不误农耕。所以在当时的条件下,秋冬行刑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秋冬行刑制存在的合理性

(一)秋冬行刑制体现了儒家“仁政”、“德治”思想

中华民族是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这使得中国古代审美文化的内涵与儒家精神息息相关。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中国传统社会里,掌握着国家刑罚权力的统治者在充分利用死刑的刑罚价值的同时,也不得不考虑到死刑这种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对人力资源这种生产力中最重要、最活跃因素所带来的巨大损害。自西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学说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主流思想,也是统治阶级奉为圭臬的统治理论。儒家思想以“仁”为基本核心,认为“仁者爱人”,主张为政以仁,要求统治者爱民,重视人的生命的价值。在统治者价值评价体系中“爱民如子”或施行“仁政”是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敬天保民”成为掌握刑罚大权的统治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同时,强调“民本”、提倡“仁政”、主张“慎杀”的儒家思想长期占据中国统治思想主导地位,董仲舒的“阴阳五行说”和“天人感应”理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学说,《汉书·董仲舒传》有记载:“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爱也;夏者,天之所以长也;德者,君之所以养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刑者,君之所以罚也。”为中国古代限制死刑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秋冬行刑制正是古代统治者在遵循这些前提基础的情况下制定的死刑执行制度,反映了儒家思想的精髓即“仁政”“德治”的思想。 (二)秋冬行刑制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从古至今,对生命个体的敬畏和尊重均为人道精神的应有之义,也是最高的伦理原则,正如我国古人所言:“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而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正如当代伟大的人道主义者施韦泽所言:“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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