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浅析秋冬行刑制(6)

2019-02-1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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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秋冬行刑制对我国现代法制的借鉴

秋冬行刑制度,其实质是对“天道”规律和自然法则的尊重与顺应。在21世纪的今天,自然科学的发达和科学理性的扩张使得秋冬行刑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已经被更为“合理”的自然科学理论所取代,秋冬行刑制度最终淡出法律制度之中。对秋冬行刑制的研究并不是仅仅为了研究古代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而是期望通过对古代法律文化的研究,反思秋冬行刑制度,并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给现代法制建设提供相应的参考和借鉴,从而有益于我国现代的法治事业的建设。 一、对我国现代死刑执行的借鉴意义

在我国目前尚不能彻底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如何严格限制死刑,慎重对待生命,使死刑观念和文化都能逐步得到改良,是不能回避的时代课题。在这方面,我们固然应从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社会的先进做法中汲取营养,但如果能从我国传统文化和古代法律制度中挖掘出某些有启发意义的本土资源,又何乐而不为呢?秋冬行刑制就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秋冬行刑制是我国古代统治者对执行死刑时间的限制,如此类似的还有诸如断屠月和禁杀日的规定,即禁止在节庆日执行死刑,从唐代以后,各个朝代对此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制度的制定或避免了春夏两季的高温,或避免了节庆日的死刑执行,均体现了对人道主义的思考。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死刑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后7日内执行,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死刑犯会在节庆日执行死刑。甚至有一段时间,司法机关将死刑执行当成重大节日的献礼或“严打”战果的展示,在五一节、国庆节、春节等重要节日的前夕集中执行死刑。这也是一种在特定的季节和时间行刑,尽管与自然法则无关,但毕竟是一种不“人道”的做法。现在这种做法正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实践中有些做法仍然值得反思。例如,2012年1月18日,距离春节还有4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虽然这还不是执行死刑,但在春节即将来临的时候宣判死刑,也与人的恻隐之心相悖,从长远看,不利于树立公众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

所以对于死刑,我认为在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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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执行时间进行相应的限制,以体现人道精神诸如避免在传统的春节、中秋等重大喜庆节日前执行死刑。

二、对我国司法工作效率的借鉴意义

秋冬行刑这一司法制度之所以会被摒弃的一项重大原因是因为把大量死刑犯集中在秋冬两季进行执行,导致案件大量积压,监狱过度紧张,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我们在反思它失败的原因的同时也给我们现如今的司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参考,即对于罪犯的处决应该有条件地分散,不能人为地集中于某一个时间段,除一些特殊情况外,以避免出现监狱紧张或案件积压的情况。

另外,正如前所述秋冬行刑制的弊端,在大多数情况下,秋冬行刑对罪犯和受害人均是一种折磨。于罪犯而言,其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不能像有期徒刑的罪犯那样期盼着出狱的日子,必须忍受等待死亡的煎熬,一些心理素质较弱的罪犯很有可能出现自杀的倾向,不利于监狱的管理或会出现家属与监狱之间的不必要的误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长此久往,将对我国司法执行体系的威严产生不利的影响。于受害人而言,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对罪犯的过迟处决使得受害人应该得到的心理慰藉大大降低,影响他们对我国法律的信服。所以,在当代社会的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注重公平,同时应该兼顾效率,对罪犯予以及时恰当的处决,不仅可以缓解罪犯、罪犯家属和监狱三者之间的关系,还可以给予受害人最快的心理安慰,提高我国法律的威严感。

最后,根据法理,法律的职能有指引职能、强制职能和教育职能等等,其中教育职能是指通过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制裁,教育人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可是秋冬行刑制可能引起在判决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罪犯不予以处决的情形,而根据常理判断,判决结果的执行对人们的教育作用是最明显的,所以秋冬行刑制会导致降低我国刑法的教育职能。因此,必须对罪犯予以及时恰当的制裁,这样可以同时对罪犯的家属、受害人以及其他的社会大众给予最严格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三、对我国监狱管理工作的借鉴意义

在前文中,关于秋冬行刑制的时代局限性里面已经简要的论述过秋冬行刑制不利于监狱管理工作,虽然在现代刑法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日后7日内执行,不存在像秋冬行刑一样长期羁押的情况,前文中所描述的监狱管理的问题,在当今这个科技发达的社会,出现的几率也几乎为零。但我们仍就能够从秋冬行刑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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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中总结出对现代社会有益的东西。例如秋冬行刑制度中忽略对犯人的教育改造,执行刑罚只是为了起到惩罚和震慑作用;同时不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和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将犯人混合关押。这些问题不仅在秋冬行刑制度中有所体现,也是现代监狱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对罪犯的教育工作

从古至今,我国的刑罚主要职能是惩罚与改造罪犯。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受惩罚与报应思想的影响,惩罚是占着绝对份量的,而对于如何真正地将受刑人改造成一名合格的社会人这个问题,总是在无意间被忽略了。在此种理念思想指导下,对受刑人的教育中以惩代教现象突出,监狱的行刑效果大打折扣,监狱也就成为了一个仅仅是关押罪犯、让罪犯与社会隔离的大铁笼子,至于里面的罪犯在出狱后是否还会对社会存在威胁或是会造成更大的破坏,则不过多地思考。现在大多数的监狱工作者都认为,自己只负责罪犯在监狱内的表现,至于今后出去到社会上是什么样就不关自己的事了,这样的观念是极端错误的,这只能说明我们监狱的改造工作是失败的。同时受劳动改造观念的影响,受刑人教育改造中以劳动代替教育,以劳动评价受刑人改造效果,认为只要监管不出现事故,教育工作只是监管工作的配角或副产品。刑罚的目的是使受刑人能够感受到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体会到刑罚的威慑、报应,从而使其内心感受到犯罪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此,刑罚的预防功能才能得到实现。从更深层次上来看,刑罚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有利于恢复受刑人适应社会的能力,促使其回归社会后不再犯罪。然而现实中,受刑人劳动具有较明显的经济化现象,“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这一考核指标几乎异化为劳动改造的唯一价值,劳动才成了重点,受刑人的内心是否被改造无从考察,这远远背离了劳动改造的应有之义。因此,在对犯罪进行教育改造的时候,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施社会帮教工程,分别与司法、教育、医疗系统签订帮助协议,定期组织到监内实施社会帮助。实践证明,社会帮教志愿者参与罪犯改造,有助于打消罪犯的对立情绪,更好地促进罪犯改造。同时,不同身份的帮助志愿者的参与,可以弥补监狱监狱警察背景单一、知识不足的缺陷,更有利于提高改造的科学化程度。以便罪犯在出狱之后,能够更快的融入社会。 (二)对罪犯进行分类关押、分类教育

监禁刑代替肉刑、生命刑无疑是人类刑罚史上的巨大进步。然而,随着社会文明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监禁刑的弊端也愈加明显。行刑制度长期以来忽视受刑人不同的心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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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定程度上讲,分类关押、分类教育直接关系到改造的成败,甚至是监狱的发展,只有进行分类教育才能取得好的教育效果。

1.分类关押

现行《监狱法》对监狱分类做了专门的规定,该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第39条第二款还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综上,我国监狱分类大致分为男监狱、女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三种类型。此外,男监狱又粗线条地分为重刑犯监狱和轻刑犯监狱。就监狱分类的规定看,《监狱法》的这个规定是我国目前实践中唯一的依据,从内涵上分析,显然过于简单。实际上,监狱的分类应当在充分考虑罪犯的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但是罪犯的分类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监狱的分类。

如前所述,我国监狱划分的弊病是没有从改造罪犯的行刑目的着手设计监狱的功能,不注重针对具体罪犯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导致监狱行刑资源的浪费。因此,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学习美国的办法,以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为基础,将监狱按照警戒度划分为高度警戒监狱、普通警戒监狱和低度警戒监狱,不同警戒度的监狱分别关押和改造相应的罪犯。对于高度警戒监狱,看押的对象主要是各种累犯、惯犯以及被判处15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主要是涉黑、涉毒和暴力型罪犯;而普通警戒监狱一般情况下则主要看押被判处15 年以下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对于低度警戒监狱,则主要看押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这样就能合理分配,减少开支,节省人力物力,同时起到较好的改造效果。

2.分类教育

目前我国监狱的教育是一种强迫方式的灌输式教育,无论教育方法方式对不对,也不管受刑人能否接受,因此教育改造效果大打折扣。因此,从科学认识罪犯入手,从注重对罪犯共性改造为主,转向共性与个性兼顾,以个性攻坚为主。着力提高监狱警察的实践素质,进行监狱监狱警察分类分职,实行专家治狱是新型监狱建设的必然方向。首先,全面实施心理矫治工作。给每个监区配备一名有资格的心理咨询师,积极推进罪犯的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工作,强化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其次,兴办特色电化教育。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生存需求,逐步将法制教育、技术教育、文化教育、安全教育等纳入到教育改造的课程中,根据不同罪犯的不同教育需求分门别类地组织实施。这样,既整合了教育资源,又解决了工学矛盾问题;既省了警力,又确保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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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虽然今天秋冬行刑制度已经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但其中所反映出的“人道”精神任然制的我们借鉴。今天,“人道”已经发展成为人权。在人权语境下,“人道”仍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刑罚的人道化已经成为当代刑法不证自明的命题。

当今社会,各国法制都在力图与国际接轨,我们在吸收外来先进法律文化的同时,但如果能从我国传统文化和古代法律制度中挖掘出某些有启发意义的本土资源,这对我国法制建设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帮助。

通过对秋冬行刑制度失败教训的总结,再结合我国现代法制之中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对我国法制建设有益的建议才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我国死刑执行时间不避开法定节假日的做法值得商榷,因此在死刑执行的时候应该适当考虑家属的心理承受能力,避开一些节假日,以期达到体现人道主义的目的。同时在司法工作中,除了考虑公正之外,应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从而达到兼顾公平与效率。在监狱管理过程之中,应该重视对犯人的教育工作,通过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时通过教育达到与社会接轨、降低出狱再犯罪的目的,并且将不同性质的罪犯分别关押,进行不同的教育模式,以便取得好的教育效果。

本文通过对秋冬行刑制度的研究和相关建议的提出,促进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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