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由PLN调度中心发布的指令,用以安排和控制机组发电,以达到增加或减少向PLN电网供电量的目的。
“纠纷”: 定义见本协议17.1部分。
“元”、“美元”和“US$”:指美国法定流通货币。 “地役权”: 定义见附录T部分。
“电气互联设施”:指在附录A和附录I中定义的设施。 “紧急检修停运”:指由售电方提出的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发电服务:
(1) 不指强迫停运、计划停运和维护停运; (2) 要根据附录L,事先向PLN发布通知;
(3) 该停运是为了进行性能检查、测试、预防性检修、故障检
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停运时间不能超过6天; “紧急出力”: 定义见附录G部分。
“EPC合同”:指售电方与签约人就电站建设所签订的设计-采购-建设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第14条。
“资产净值”:指由售电方向赞助商或赞助商机构取得的,作为赞助商在售电方处投资的资金(包括售电方从赞助商或赞助商机构取得的以股份或者债务为形式的本金,根据融资协议,由售出方借入的现金也作为债务)。
“融资协议”:指项目资金在签订或签订之前,贷款和安全协议的总称。
“强迫停运”:指电厂内任何发电机组供电能力的中断,不包括计划停运、检修停运和维护停运,也不包括由调度下令的停运。
“设备优良方式”:指在特定时间内,这些方式、方法和行为能在合理的最小成本下,实现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并且满足火力发电厂电气设备标准。
“政府授权”:指为了项目的实现,根据项目文件所有由政府机构形成的必要的授权书、同意书、判决书、许可证、弃权声明、特权证明、批准证明。
“政府机构”:指印度尼西亚政府以及任何政府部门、局、政治机构、组织和代理处。
“互联点”:指发电厂与PLN电网相连接的物理地点,具体解释见附录I。
“发票”:定义见附录P部分。 “kV”:千伏。 “kWh”:千瓦时
“逾期付款利率”:在利率基础上再增加2%,任何根据本协议确定的付款时间而逾期未付的款项均使用于本规则。逾期时间从协议确定的应付款日起,到实际付款完毕之日,以逾期的天数按一年360天逐日累计计算。
“法定要求”:指对某问题具有行政权利的政府机构的法律、法令、命令、判决、许可、同意、赞成、协议和条例。
“贷方”:指融资协议中的任何贷方。
“利率”:与相关时间和金额有关: (1)
(2)如果在当日没有Telerate Screen利率,则通过各方进行协商确定利率,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则采用前一日的利率。
“检修停运”: 指由售电方提出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发电服务:(1)不包括强迫停运、计划停运、紧急检修停运;(2)根据附录L,停运前已由参与各方提出计划表;(3)该停运是为了进行性能检查、测试、预防性检修、故障检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停运时间至少为6天,但不能延期至下一个计划停运日。
“计量系统”: 包括用于计量电厂与电网互联点上输送和吸收的净电能、净可靠容量的所有计量仪表、仪器以及相关设备,详细描述见附录K。
“节点计划表”:指附录C中明确的项目建设计划表,该表可根据相关条例进行修订。
“MW”:指兆瓦。 “MWh”:指兆瓦时。
“净可靠容量”:定义见附录J部分。
“净电力输出”:指售出方在互联点上向PLN传送的电力,具体定义见本协议8.1部分。
“非专属地役权”:定义见附录T部分。 “咨询意向通知”: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 “辩护意向通知”:定义见本协议17.2.4部分。
“运行委员会”:指根据本协议7.1(e)部分要求成立的委员会。 “运营方式”:指在附录L中明确的方式。 “付款时间”: 定义见附录P部分。
“人”:指个体人、企业、合伙企业、协会、合股企业、非社团组织、合资企业以及政府机构。
“PLN”:本协议第二段定义了其含义,包括其准许和批准的下属企业。
“PLN不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4部分。 “PLN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3部分。
“PLN电网”:指所有发电站,输、配电设施,PLN公司通过这些设备将发电厂发送的净输出电能传送到到电能使用者处。
“PLN股东同意”:指国有企业部长(BUMN)同意。
“电价条款”:指附录G中明确的条款,在此条款的约定下,可以计算出PLN向售电方应付的净可靠容量、静输出电能、紧急输出电能以及附录G中其他相关条目的总金额,包括各种指数、改变和变动的总金额。
“项目”:指Kalimantan Timur 2 x 60 MW2 x 60 MW燃煤电厂,详细描述见附件A。
“项目文件”:指本协议,EPC合同,融资协议,供煤合同、股东贷款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协议、合同和文件。
“项目可用系数”:在附录G中定义和使用,并以AFpm表示。 “专有信息”:指“人”所正当拥有的信息,该信息来源于企业
的经济值。该信息作为企业保持商业秘密的必要形式,除去主动披露和使用外,不能通过正常方式被其他“人”知道或者轻易获得。
“补救通知”: 定义见本协议15.1.5(a)部分。 “补救程序”: 定义见本协议15.1.5(b)部分。
“指定商业运行日期”:指节点计划表中明确的要求开始商业运营的日期。
“卢比”:指印尼官方流通货币。 “回答人”: 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
“预定商业运行日期”:指由售电方向PLN建议的商业运行日期,该日期可根据附录J明确的程序进行修订。
“预定试运行日期”: 指由售电方向PLN建议的某台机组试运行日期,该日期可根据附录J明确的程序进行修订。
“计划停运”: 指由售电方提出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发电服务:(1)在停运前,PLN已经根据本协议8.2.1部分的有关要求,同意停运申请,并安排了时间;(2)该停运是为了进行定期计划检查、测试、预防性检修、故障检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
“售电方”: 本协议第一段定义了其含义,包括其准许和批准的下属企业。
“售电方不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2部分。 “售电方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1部分。
“优先债务”:指由售电方根据融资协议以债务形式借得的现金,而非由其他债务形成资本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