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PPA)(7)

2019-02-15 17:20

意对检修计划的变更要基于有关条款,并在各方共同探讨和协商的基础上形成。

8.2.2 售电方要根据运行程序,在商业运行前通知调度中心每台机组的可用容量,以后通知调度中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强迫停运。

8.2.3 PLN在第一台机组试运后和商业运行前,PLN有权根据操作程序,下达调度指令。

8.2.4 售电方要在第一台机组商运行前至少90日,与PLN合作制订紧急预案,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本地或大规模电力中断的恢复,为了降负荷而进行的电压降低以及如何满足技术约束的要求。

第九条 收费和付款

9.1 收费

9.1.1 根据附录P的条款,售电方应在每个收费周期向PLN递交有详

细明细的发票,且发票能够使PLN支付费用并符合附录P的要求。

9.1.2 如果PLN对发票持有异议,可按照第17条的要求寻求专家帮助。

在付款完成12月后,不能对其发票有所异议。

9.1.3 对于没有异议的款项,PLN应该支付。对于有异议的款项,PLN

继续支付异议款项的基础是:

(a) 计量系统的读数是根据附录P的要求进行的;

(b) 如果就本收费周期的电款标准已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电款

执行;如果没有这种协议,则按照上一个收费周期的电款标

准执行。

9.1.4 各参与方均同意由PLN支付的有争议的款项,在根据第17条

的规定形成最终决议前,应划入售电方的空头帐户,并单独计算利息。当形成决议后,该款项则划入对此拥有所有权的一方,而同时该方承担开立和维持此帐户的所有开支和管理费用。

9.2 售电方的购电要求

在电厂建设前和建设中,如果售电方需要通过变压器从PLN处购电,则售电方按照PLN的电价,向PLN支付电款。

9.3 付款延误

除了附录P中明确的情况外,任何一方造成的付款延误都将被按照付款延误利率征收利息,该利息计算从付款原到期日开始,至付款实际到期日为止。

第十条 电能计量

10.1 计量系统

向PLN提供的净输出电力和紧急输出电力都在互联点上由计量系统进行测算,具体情况见附录K。

10.2 计量修正

如果发现计量系统铅封被破坏,或计量系统不能登记,或在测试

中,计量装置的计量结果和试验标准表的计量结果相比,超过了允许误差(即0.25%),则需要对计量系统进行校正,以修正电量测量值。电量的修正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如果计量系统发生上述情况的实际时间可以确定且得到各方的认可,则按照该实际时间进行计量校正;(2)如果该实际时间不能确定,或不能得到各方的认可,则按照从最后一次计量系统试验到上述情况发现所跨越时间段的一半进行计算(这样形成的时间段称为“调整周期”)。如果各方不满意由调整周期确定的调整电量,则调整电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X)如果误差率可以通过校正试验或数学算法可以确定,则通过修正误差确定电量;(Y)如果不能确定误差率,则以最后一次试验后,类似条件下发送的电量作为基础,对调整电量进行估算。在调整电量确定后的30天内,PLN要为在调整周期内少支付的净输出电量或紧急输出电量或净可靠容量,向售电方支付相应款项。相反地,如果PLN在调整周期内向售电方多支付了电款,则多余的部分可以抵消后续需要支付的电款。

10.3 PLN对计量系统的监管

当售电方对计量系统的任何部件进行试验、检查、维护、更换时,PLN及其代表均有权在现场对工作进行检查和监视。

第十一条 承诺条款

11.1 其他业务

除非本协议说明,售电方不得:(i)与履行和享受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无关的其他商业活动;(ii)不得与任何实体就企业合并、联合、融合达成协议;(iii)除非贷方要求售电方还贷,售电方不得随便处置其资产。

11.2 合同修改

在协议签署后,任何针对本协议条款的修订、修改和补充,以及任何对条款进行改变的同意,任何对放弃条款的同意售电方都要向PLN公司迅速递交相关信息(非常贵重和专有信息除外),以避免各参与方履行其职责与权利。

11.3 煤炭供应

在协议生效期间,为保证安全、充足、可靠的煤炭供应,售电方应制订并执行供煤计划。在Financing Date开始前,售电方要将供煤计划(包括煤炭供应协议)提交给PLN,供PLN审查和核准,该核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根据附录G的要求,每个签约年的煤炭价格应按照附录S的要求进行确认。

11.4 遵守印度尼西亚法律

售电方和PLN要遵守所有法律要件,要遵守所有印尼政府部门要

求的、为履行本协议中的职责而以各自名字签署的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条款

12.1 保险政策

售电方应完全由自主承担去获得和维持附录E中说明的保险数额和条款。在协议期内,保险条款和数额可能发生变化,但需要提前书面通知PLN,并征得PLN同意,PLN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售电方根据本协议和附录E中的内容,完全自主承担购买保险时,任何人无权干涉或阻止。

12.2 背书条款

(a) 售电方要保证保险公司在其保险政策里提供以下背书条款,如果可以,还应为电厂建设、试运、运行和维护提供保险责任。 (i) 在其保险政策下,要为PLN和PLN员工提供额外保险; (ii) 保险主要保证PLN及其员工的利益。PLN及其员工已

经享有的保险不纳入该保险中。

(iii) 该保险要包括标准交叉责任条款;

(iv) 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的条款,如果保险公司不提前至

少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PLN,保险条款不得被更新、实质性修改。如果要未付保险费而取消保险,保险公司要至少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PLN。

各方同意:为使售电方能够执行其保险政策中的在上述背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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