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PPA)(4)

2019-02-15 17:20

重申书以及其他政府机构的授权书。

(c)

应售电方的适当请求,讨论项目相关问题并向项目参与方提供可向公众披露的PLN公司信息。在任何讨论和融资安排活动中,PLN都不得代表自己或者其他实体进行任何保证或承诺(根据16.2部分以及19条中要求的向参与者提供的保证除外)。

(d) 履行附录O中的职责。

4.3 PLN允许

售电方需就电气互连设备和互连点问题咨询PLN公司。在Financing Date开始前,售电方要向PLN公司汇报项目所有相关文件的当前状况。

PLN对于项目文件以及对其他任何协议、文件、设备、图纸、说明书和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和同意通过,都不能使售电方免除相关责任和义务,以避免这些协议、文件、设备、图纸、说明书和设计方案与法律要件相抵触,除非这些审查意见和同意通过得到了符合印尼法律要件的政府授权。同样地,PLN也不得使售电方或者其他人凭借这些协议、文件、设备、图纸、说明书和设计方案,造成可以免除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倾向。除非特别说明,本协议不得赋予和产生任何对第三方有利的权利、利益和行为。

4.4 PLN造成的延误

如果PLN未履行职责,只要该行为的后果不可原谅、无法挽回、不能中断,售电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情况。由于PLN在履行本协议中与与售电方、签约人和分包签约人无关的PLN职责时,造成项目未能按照工程计划书及时完成,有所延误,项目各参与方需要评估延误产生的效果并重新调整计划书。售电方需要证明该效果直接源自PLN的延误,各参与方要重新调整工作计划以将延误造成的影响最小化,同时根据附录H的要求,对电款作出适当调整。

第五条 项目建设

5.1 建筑责任:

a) 售电方应负责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建筑,并满足附录A和B中明确的设计和设备参数要求。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执都应该遵循第17条的有关规定。

b) 售电方应以按时完成节点计划表的要求为原则进行项目建设。当有任何实质性背离节点计划表的事情发生时,售电方应立即通知PLN。

5.2 地役权:

按照附录T中的要求,使用地役权。

5.3 PLN电网系统:

在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到电厂和PLN电网系统之间系统调整和继电保护的变动前,无论该变动是发生在电厂还是在PLN电网系统,知情的参与者都要提前通知其他参与者。

5.4 许可证和执照等:

售电方要把所有在商业运行之前取得的,但没有交付给PLN的政府部门授权书的复印件,在商业运行前全部递交给PLN公司。

5.5 制图和测试结果等:

(a) 售电方要安装所有附录A明确的、以及和电厂有关的设备,

保留设备的说明书和操作手册;

(b) 所有根据EPC合同以及附录A中明确的设备测试结果的复

印件都由售电方妥善保管,以供优化设备运行方式使用; (c) 售电方要妥善保管所有竣工图纸,包括土木工程和建筑工

程图纸;

(d) 所有跟项目设计、工程、建筑有关的技术文件都由售电方

妥善保管,以供优化设备运行方式使用。

如果电厂部分或者全部移交给PLN公司,所有由售电方享有的上述资料以及类似信息(包括专有信息),都要交付给PLN公司。

5.6 互联点和电气互联设备:

5.6.1 总则

根据附录A和I的要求,售电方应负责互联点和电气互联设备设计、建设、安装、试运行、运行和维护。 5.6.2 互联点接入准许:

互联点和电气互联设备的接口设计由售电方准备,同时要考虑到该设计方案与该电气互联点和互联设施连接的PLN电网的兼容性。PLN有权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价,但不得反对其与PLN电网的兼容性以及基本的设计原则、设计标准。PLN有权检查互联点接入工程建设情况,以检查工程是否符合互联点接口设计方案。

5.7 特殊设备:

5.7.1 总则

根据附录A和I的要求,售电方应负责特殊设备的设计、建设和安装。在PLN根据附录J的程序完成对特殊设备的接纳工作前,售电方负责照顾、保管特殊设备,并承担特殊设备丢失的风险。接纳后,特殊设备归PLN所有,PLN按照设备优良方式以及本协议中其他相关条款的要求,操作特殊设备。PLN为特殊设备负责,并对所有由印尼政府部门就特殊设备所征收的税费,在根据本协议规定完成对特殊设备的接纳后,赔偿给售电方。 5.7.2 特殊设备的资金

所有与特殊设备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包括但不仅限于材料、劳

务、建设、测试、试运行成本,都由售电方承担,并依照融资协议给予资金支持。线路杆塔占地的获得也由售电方出资,并根据附录J的要求,在PLN接受输电线后,一并将该线路占地移交给PLN。 5.7.3 特殊设备的批准:

在本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内,PLN向售电方提供特殊设备的基本设计方案、设计标准(或经售电方同意)。为履行售电方对于特殊设备的设计、建设和安装职责,售电方应对该设计方案和设计标准进行评价。并在此评价的基础上,为了优化设备的运行方式,可对设计方案提出修改、修正和改进建议。尽管售电方提出了设计方案意见,并且无论售电方是否提出修改建议(除了5.7.5明确的),PLN仍然对设计方案和标准负责。由PLN提出的任何对该设计方案和标准的改变,都应按照5.7.4的要求处理。为了检查在建设中是否遵循了设计方案,PLN有权对特殊设备建设工程进行检查。特殊设备接纳程序依照附录J的要求进行。 5.7.4 特殊设备的变更:

在根据附录A和I的要求取得PLN关于特殊设备的批准后,售电方同意对特殊设备的范围、规格(包括性能标准)和特性进行改变的前提是:

(a)

任何变更都要目的明确。设计方案改进是为了实现设备的最优运行,设计变更是为了使得特殊设备的建设、安装符合实际使用需要。

(b)

任何由PLN提出的变更都要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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