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PPA)(6)

2019-02-15 17:20

全面评价,但该试验并不包括满负荷动态甩负荷物理测试。

第八条 电能的销售和购买

8.1 销售和购买

根据本协议中的条款和要求进行:

(a) 在每台机组试运之前,售电方要保证该机组的净输出电能具

备向PLN销售的条件,同时PLN能够根据附录G中的条款,具备购买净输出电能的条件;

(b) 从第一台机组试运开始,直到商业运行之日,售电方提供条

件, PLN要按照附录G中的条款,购买净可靠容量和净输出电能;

(c) 从商业运行开始,一直到本协议结束,售电方提供条件,PLN

要按照附录G中的条款,购买净可靠容量和净输出电能; (d) 如果由于PLN和对PLN电网具有管理权的印尼政府部门以

及PLN公司设备的原因,造成售电方不能在指定日期进行净可靠容量测试,并且影响时间超过连续6小时,则认为该机组已结束试运,并在此期间以0.8的实际可用系数向系统提供60MW等效净可靠容量。如果试验因此而延误,从指定试验日期次日算起,PLN按照0.8的实际可用系数和60MW净可靠容量的条件,依据附录G中的要求对售电方进行补偿。如果售电方结束试运但试验不能满足附录J中的要求,则该机组不能认为真正结束试运,PLN没有义务为

其支付相应的钱款。如果完成净可靠容量试验,并满足附录J的要求,但净可靠容量少于60MW,则PLN在此期间付款总额超出其应付款的部分,可与日后根据附录G的要求进行的付款相抵消。

(e) 从第一台机组试运开始,如果PLN电网出现紧急情况,PLN

可能要求售电方提供紧急电能输出,在此期间,售电方应尽可能提供紧急电能,PLN则根据附录G的条款,向售电方购买紧急电能。

(f) 从商业运行开始,如果售电方不能使可用系数等于或者大于

规定的可用系数,售电方将会遭受处罚。在收费周期内,该处罚数额上与A元件相同,并且每比规定可用系数低1%,则数额增加1%,最高值不超过10%。如果售电方使得可用系数超过了规定的可用系数,则PLN购买该电能时,以资金成本回收率的50%的费率进行支付。该计算方法由附录G第2部分进行了规定。

8.2 运行和配电程序

8.2.1(a)(i)至少在计划试运日期前3个月,售电方向PLN提出从试运到该年12月31日这个时间段内的计划检修时间和周期。如果该第一个签约年内检修计划有变更,则在商业运行实际开始前30内,售电方向PLN提出变更,同时在变更计划时,要考虑到根据计划表预计的商业运行日期开始日和实际商业运行日期开始日是否有所不

同。如果计划试运时期在11月或12月,则售电方至少要提前3个月提交从下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间的检修计划。售电方在第一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和检修计划变更都要按照附录G的要求,以第一个签约年规定的可用系数为依据,对每一个检修计划进行统筹考虑。如有必要,售电方要按照附录G的要求,以第2个签约年规定的可用系数为依据,制定第2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

(a)(ii)在售电方提出第一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60日内,或者提出第一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变更和第2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30日内,PLN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售电方检修计划的内容是否被采纳。如果有一个以上的检修计划如果不为PLN所接受,则按照8.2.1(b)(iii)条款要求执行。

(b)(i) 在商业运行后的每年11月1日前,售电方要提交2年内的检修计划。每个签约年的检修计划的制订都要以该年可用系数为依据,进行统筹考虑。

(为了使得检修计划和财务年度规划程序,以及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的PLN财务年度保持一致,上述程序必须要解释,以使PLN就检修计划达成协议。同时,适用于PLN财务年度计划的检修计划要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作为在本年结束的签约年部分内容,同时作为上一个财务年度规划程序的部分内容,已经获得批准的检修计划;第一部分是作为在本年开始的签约年部分内容,同时作为本财务年度规划程序的部分内容,请求获得批准的检修计划。)

(b) (ii)商业运行后的每年12月1日前,PLN以书面形式通知售

电方下个签约年的检修计划是否被接受。如果有一个以上检修计划未被采纳,则按照8.2.1(b)(iii)条款要求执行。

(b)(iii)如果PLN不接受8.2.1 (a)(ii)和8.2.1(b)(ii)中的检修计划,当PLN能够决定这些计划何时可以重新制定的时候,要及时通知售电方。之后,PLN和售电方共同协商检修计划。这些修改后的计划应尽可能与原检修日期接近,应能满足技术约束的要求,时长应与原检修周期一致,也应以该年度可用系数为依据进行安排。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PLN没有告知售电方检修计划未被接受,或者检修计划未接受但没通知售电方,则由售电方最初提出的检修计划则认为被PLN所接受。

(c) (i)如果要更改检修时间,任何一方都要在原计划检修前至少30天,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变更后的检修计划不能比原计划提前30天,也不能比原计划退后超过3个月。任何对计划的变更都要征得各参与方的同意,且变更的请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c) (ii)根据附录G的要求,如果根据8.2.1(c)进行了计划变更,则对本应进行检修但由于变更未进行检修的所在收费周期的规定的可用系数,通过减去变更后的检修小时数进行调整。同时,在变更后的将要进行检修的收费周期中,通过增加变更后的检修小时数,对规定的可用系数进行调整,每个这样的调整都会反映在可靠性分析中,并同样对相关的收费周期也有影响。可靠性分析中其他因素保持不变。

(d)(i)如果在非计划检修中,售电方能够完成在日后的计划检修中

的工作,则售电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PLN,在日后的检修工作计划时间中减去在非计划检修中完成工作的时间。如果在非计划检修中,该签约年内没有计划检修工作,则可将在非计划检修中完成工作的时间,在下个签约年检修工作计划时间中减去。

(d)(ii)如果检修工作计划时间因为8.2.1 (d)的原因而减少,则非计划检修发生的检修周期的规定可用系数通过增加计划检修中相应的检修小时数进行调整,同样地,相应地计划检修发生的检修周期的规定可用系数通过减少计划检修中相应的检修小时数进行调整。每个这样的调整都会反映在可靠性分析中,并同样对相关的收费周期也有影响。可靠性分析中其他因素保持不变。

(e)(i)如果售电方完成计划检修工作比预期制订的时间要少,提前完成工程,售电方应通过电话请求调度中心,准许其于计划检修预定完成时间前与PLN电网重新连接。根据Section 8.2.1 (e)的要求与PLN电网提前连接要获得PLN的准许,该请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果提前连网的请求得到获准,则在原检修计划中未使用完的检修小时数从计划检修时间中扣除,并同时将其增加至下一个计划检修时间中。如果下一个计划检修在下一个签约年内执行,则下一个计划检修时间所增加的时间最多不超过336小时。

(e)(ii) 如果计划检修提前检修,提前结束的计划检修收费周期以及下一个计划检修的收费周期的规定可用系数都要进行调整以反映这些调整,每个这样的调整都会反映在可靠性分析中,并同样对相关的收费周期也有影响。可靠性分析中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各参与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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