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大纲
杨立新 编2001年6月1日
上传时间:2001-6-25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权利 第三章 权利客体 第四章 权利行使 第五章 期日、期间 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七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编 人法 第一分编 人 第七章 自然人 第八章 法人 第九章 合伙
第十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十一章 住所 第十二章 监护 第二分编 法律行为 第一章 法律行为 第二章 代理 第三分编 人身权利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人格 第三章 生命健康权 第四章 其他人格权 第五章 身份权 第四分编 亲属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亲属
第三章 结婚(包括婚约)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五章 离婚(包括分居) 第六章 同居(亚婚姻) 第七章 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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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收养 第九章 近亲属 第三编 财产法 第一分编 物权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共有和相邻 第四章 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 第五章 用益物权 第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七章 占有 第二分编 债权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发生债的原因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四章 债的种类 第五章 债的转移与变更 第六章 债的担保 第七章 债的保全 第八章 债权消灭 第三分编 合同 第一章 合同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六章 合同的消灭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买卖合同 第九章 互易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借用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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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运输合同 第十九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二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四章 居间合同 第二十五章 雇佣合同 第二十六章 旅游合同 第二十七章 出版合同 第二十八章 博彩合同 第二十九章 悬赏 第四分编 继承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四编 侵权行为法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归责原则 第二章 侵权行为形态 第三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四章 侵权责任 第二分编 具体的侵权行为 第一章 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第二章 侵害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第三章 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第四章 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第五章 侵害他物权的侵权行为 第六章 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第七章 侵害占有的侵权行为
附 则 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和与原有民事法律的关系 [总说明]
一、编制中国民法典的体例
编制民法典,是中国法制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长达50年的时间里,中国民法典的建设还是一个杂乱的园地,没有经过细心的耕作。现在,制订民法典的时机已经到来了。作为民法的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我们有责任在制订民法典的工作中,提出我们的意见,做出我们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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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编制,在成文法国家,有两种基本的体例,这就是法国体例和德国体例。法国体例,分为三编,第一编人法编,第二编是财产法,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在法国法系,大多采用这种编制体例。德国体例,分为五编,第一编是总则,第二编是债权,第三编是物权,第四编是亲属,第五编是继承。
在英美国家的普通法,尽管立法采用判例法形式,但是在法律理论上,对民法还是有自己的体系的,这就是分为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以及人的权利法。在这样的体例下,他们的民法也有自己的内在逻辑性和体系性。
中国的民事立法,在近代接受国外的思想之后,基本上是接受德国法的影响,在清末的立法和国民政府的立法中,都是这样。在新中国,尽管在立法上还没有完整的民法典,但是在理论上和《民法通则》的编制上,尽管受前苏联的影响较大,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也还是受到德国法的影响较多,因为几十年前的苏联民事立法也还是受到德国的影响较大。但是在近年来,英美法的影响在逐渐加大。例如,在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例和理论体系上,已经摆脱了德国法将其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来编制的传统做法,而是将其作为民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使其与债法、物权法等有着同等的地位。这说明,两大法系包括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在内,都在融合之中。在现今的民事立法中,如果仅仅依据某一个国家的立法例来作为自己国家民事立法的参考蓝本,而不借鉴各个法系民事立法的经验,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中国民法典的编制,是中国在新世纪、新千年进行的一项重大的立法活动,又是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50多年的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必须具有中国的特色。因此,应当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而不是拘泥于德国的立法模式。我们的意见是,要把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体例做出综合的比较,采用最科学的方式,编制中国民法典的体例。
从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上说,民法是一部权利法,是一部权利保护法。这种权利,就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从民法典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上讲,一是调整人身关系,一是调整财产关系。因此,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关于人法和财产法两分法的体例,就有值得借鉴的优势。同样,体现权利的授权和权利的保护,英美法单独设立侵权行为法的体例,也是具有科学依据和严密逻辑的。同样,德国法在编制物权法和债权法、继承法的体例上,也确有精当之处。综合考虑,我们的看法是,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应当采用下列方法编制:
民法典分为四编,这样避免将民典编得过于琐细。第一编是总则,内容不应当过多。第二编是人法,编制与人有关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人身权利和亲属关系。第三编是财产法,包括物权、债权(包括合同)和继承。第四编为侵权行为法,重在对权利的保护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这样编制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完整、内容完备、体例科学、形式完美并且清晰、严密。 二、编制中国民法典的方法
编制中国民法典,第一,是立足于现行的立法基础上,将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用部分全面地吸收进民法典中。因为这些现行法律规定的条文,都经过实践的检验,其中大多数是成功的。第二,对现行法律中的不适当的概念、条文进行改进,例如\与财产权有关的财产权\、\承包经营权\等概念,都是不伦不类的概念,应当坚决剔除。第三,补充立法中遗漏的内容,例如情势变更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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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大量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尽可能吸收好的内容和条文。做到兼收并蓄,建立一部最先进的民法典。
三、中国民法典的内容设计
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内容,由于已经制订了完整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这些内容不再规定在民法典中。对于知识产权法还缺乏的内容,在制订相关的时候再法律进行补充,使之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
对于国际私法的内容,应当规定在总则之中,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制订中国国际私法典。
第一编 总 则 [说明]
民法典的总则不同与民法通则,也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和法国民法典的序编。将两部法律的内容综合,规定一编有特点的总则编。这就是吸收法国民法典序编的内容,加以丰富;同时,将德国民法典的关于人法的部分抽出,放入人法编之中。
这一编的内容,主要规定民法总的规定,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场合的内容。建议设七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立法依据与调整对象
[内容]规定立法的根据和目的,规定民法典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内容]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二、公平原则;三、正义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节 民法效力
[内容]规定的内容是:一、对人的效力;二、时间效力;三、地域效力;四、民法典与民法特别法的关系效力。 第二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权利的概念
[内容]规定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取得 第二节 权利的种类
[内容]民事权利的体系:一、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二、人身权利的体系;三、财产权利的体系。 第三章 权利客体 第一节 物
[内容]规定物的概念,物的特征,物的种类。 第二节 动产
[内容]规定动产的一般内容。 第三节 不动产
[内容]规定不动产的一般内容。 第四节 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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