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大纲(杨立新 编2001年6月1日)(3)

2019-02-15 18:27

第五节 隐私权

[内容]规定:一、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空间为隐私内容;二、隐私权的内容;三、隐私的处分。

第六节 人身自由权

[内容]规定:一、身体自由权;二、意志自由权。 第七节 贞操权

[内容]规定:一、贞操男女平等;二、贞操的内容。 第八节 信用权

[内容]规定:一、信用的含义;二、信用权的内容;三、商誉和商品信誉。 第九节 知情权

[内容]规定:一、知政权;二、社会知情权;三、个人知情权。 第五章 身份权 第一节 荣誉权

[内容]规定:一、荣誉权的取得;二、荣誉权的内容;三、荣誉权客体的所有权。 第二节 配偶权

[内容]规定:一、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内容主要是保持个人的独立人格;二、权利平等。 第三节 亲权

[内容]规定:一、共同亲权的原则;二、亲权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权利:三、亲权主要内容是义务;四、身上照护权;五、财产照护权。 第四节 亲属权

[内容]规定:一、亲属权的范围;二、亲属权中的扶养权。 第四分编 亲属

说明:亲属是自然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以人的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亲属属于人法的范畴。在社会主义民法体系中,始终将亲属、婚姻等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与否认公法和私法基本划分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今天,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基本划分,也应当承认亲属法的民法性质。因此,应当明确,亲属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人法的范畴。

民法确认亲属的基本意义,在于确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稳定社会的秩序。因此,人法的关键内容是人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同时,也要确定亲属的范围,发生义务关系的近亲属范围。

婚姻关系,是亲属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生一切亲属关系的基础。在亲属法中,应当着重规定婚姻的发生,管理,权利义务,离婚,离婚之后的亲子关系等等。在这里,我们建议,对婚约要适当规定,加以适当的调整,纳入法制的轨道,避免现在这样的无秩序。对于现代社会通行的同居即亚婚姻,也应当做出规定,进行适当的法律调整,例如,同居要有协议,解除同居要有适当的处理规则,使这种社会现象受到法律的约束。

亲属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财产的关系。鉴于本大纲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别加以规定,因此,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列入财产法中,在所有权中单设夫妻财产权和家庭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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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这样并不繁琐。 第一章 通 则

[内容]规定:参照婚姻法的总则内容规定,规定亲属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亲属 第一节 亲属的发生

[内容]规定:一、结婚;二、出生;三、收养;四、亲属种类;五、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第二节 亲属关系的效力

[内容]规定:一、近亲属;二、近亲属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是扶养;三、近亲属的禁忌。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消灭

[内容]规定:一、亲属关系消灭的事实;二、消灭的后果。 第三章 结婚(包括婚约) 第一节 婚约

[内容]规定:一、准许订立婚约;二、婚约没有约束必须结婚的效力;三、婚约的形式;四、婚约解除及其后果。 第二节 结婚的要件

[内容]规定:一、结婚条件;二、禁婚的疾病。 第三节 结婚登记

[内容]规定:主要规定结婚程序。建议简化结婚的登记手续,采用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到登记机关注册的方法,以减少登记的繁琐环节,防止更多的非法婚姻发生。 第四节 婚姻无效

[内容]规定:一、婚姻无效的种类;二、请求权;三、请求的时效;四、宣告无效的机关;五、宣告无效的后果。 第四章 夫妻关系

[内容]规定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离婚(分居) 第一节 离婚原因

[内容]规定:离婚的条件,采用法定式。参照最高法院制订的离婚感情破裂的十四条标准,制订法定离婚理由。 第二节 离婚程序

[内容]规定:一、协议离婚,实行离婚注册制;二、诉讼离婚。分别规定程序。 第三节 离婚配偶的扶养

[内容]规定:一方对有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有扶养和协助的义务。 第四节 子女抚养

[内容]规定:一、共同亲权原则,一方暂停行使;二、扶养的原则;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扶养权;四,扶养费。 第六章 同居(亚婚姻) 第一节 同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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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规定:一、同居的协议的签订;二、同居协议的内容;三、同居协议的效力。 第二节 同居关系

[内容]规定:一、互相扶助;二、共同生活;三、权利义务依照约定;四、子女的关系。 第三节 分居

[内容]规定:一、分居的协议;二、分居的后果;三、分居后的子女扶养。 第七章 亲子 第一节 婚生子女

[内容]规定: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非婚生子女

[内容]规定:一、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三、婚生子女的否认。四、欺诈性扶养关系。 第三节 养子女与继子女

[内容]规定:一、养子女;二、继子女。 第四节 亲权的行使

[内容]规定:一、亲权共同行使;二、亲权的丧失;三、亲权的剥夺。四、亲权的恢复。 第八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内容]规定:一、收养的一般原则;二、收养的条件;三、收养的禁止。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内容]规定:一、收养发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收养无效。 第三节 收养的解除

[内容]规定:一、解除的禁止;二、解除的条件;三、解除收养的程序;四、解除收养的后果。

第三编 财产法 [说 明]

财产法,是民法两大支柱中的另一支柱,是规定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法律。在民法中,所谓的财产法中的财产,实际上是财产权利的客体,是权利支配的对象。财产权利才是财产法的中心。

财产法的基本内容,是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以及继承权,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而继承权是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在德国民法典,是将这些内容都分别列为独立的编,与总则关于规定人的法律相对应。在我设想的体系中,这些内容与第二编\人法\相对应,使民法典的结构对称、均衡、稳定。在法国民法典,财产权法虽然与人法相对应,但是财产权之外又另定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一卷,规定合同等内容,也有不顺的地方。将人法和财产法相对应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的基本内涵,摆正了这两部分内容的基本关系。

在考虑这一编内容的时候,先考虑物权法,肯定财产权的归属;然后再规定债权法的总则;规定合同法,实际上是债权法的分则;在最后,规定继承法。 第一分编 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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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传统物权法,规定的是静态的财产权。在新中国建立以来的民事立法中,只有物权法的立法至今还是一个空白。这说明了物权法在立法上的困难程度。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编制物权法是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而且是必须编好的一部分。

编制物权法的基本困难在于两点:一是如何体现中国现行的财产所有制。中国现行的所有制,正处于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阶段,还是不成熟、不完备的,需要逐步完善。在编纂民法典的物权分编的时候,怎样既反映现实的所有制,又能够适应将来的所有制的发展和变化。这是最难的。二是没有现成的立法可以作为蓝本加以修改甚至于都没有可参考的东西。好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经编制出了物权法的专家建议搞,可以按照这部法律的草稿,编制中国民法典的物权法编。

在物权法编中,最主要的当然是要规定所有权的问题,即自物权。涉及到自物权的,就有共有、相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是新的所有权问题,应当在共有中作为一个专题的问题进行规定。夫妻财产所有和家庭财产所有也是自物权的一种情况,是共有的形式,在这里规定,也是顺理成章的。在物权中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用益物权。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最为混乱的,就是用益物权,用\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样的概念,概括用益物权,含义不清,内容不明。尤其是在具体的权利的规定中,适用了诸如承包经营权、经营权、采矿权等难以界定的概念,使中国的物权概念尤其是用益物权出现了混乱不堪的局面。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必须改变这种状态,使用规范的物权概念,以保障中国物权法乃至民法典的健康。在具体的概念使用中,我建议使用传统的用益物权的概念,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避免使用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等不准确的、新造的概念。在担保物权中,编制最为简单,因为《担保法》已经生效并且正在适用,将担保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集中起来,统一进行编制,就可以了。最后,还要规定占有。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内容]规定: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原则,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优先的原则、物权的解释原则。 第二节 物权变动

[内容]规定:一、规定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变动的手续:三、不动产变动的登记:四、权属证书:五、动产的占有交付:六、占有的权利推定。 第三节 物上请求权

[内容]规定:物权的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包括返还请求权,确权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内容]规定:规定所有权的一般内容。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内容]规定:全部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第一目 善意取得

[内容]规定:一、善意取得的概念;二、善意取得的构成;三、善意取得的效果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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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四、对真正权利人的救济。 第二目 先占

[内容]规定:一、先占的概念;二、先占的构成;三、先占的效力。 第三目 添附

[内容]规定:一、添附的概念;二、添附的构成;三、添附的形式;四、添附的后果。 第四目 拾得遗失物

[内容]规定:一、拾得遗失物的概念;二、招领;三、无招领的拾得物的处置,改变那种全部由国家所有的做法,改为一半交国家,一半对拾得人予以奖励的做法。 第五目 发现埋藏物

[内容]规定:一、发现埋藏物的概念;二、对埋藏物的处置,对发现人应当给与一定的奖励。

第六目 货币及有价证券

[内容]规定:一、货币的概念和属性;二、有价证券的概念和属性;三、有关的问题。 第三节 不动产所有权

[内容]规定: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三、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及于土地之上下;四、房产的所有权;五、矿藏的所有权;六、公有物的性质;七、宗教财产所有权。

第四节 动产所有权

[内容]规定:一、动产的性质;二、动产所有权交付的标志。 第三章 共有和相邻 第一节 共有

[内容]规定共有的基本属性。 第二节 按份共有

[内容]规定: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二、份额;三、对内关系;四、对外关系;五、共有关系的消灭和共有物的分割。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内容]规定:一、共同共有的概念;二、不分份额的共有;三、对内关系;四、对外关系;五、共有关系的消灭和共有物的分割。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

[内容]规定:一、区分所有的概念;二、公有部分;三、自有部分;四、管理;五、区分所有人大会;六、管理委员会。 第五节 相邻

[内容]规定:一、通风;二、档光;三、滴水;四、通道;五、取水;六、相邻防险。 第四章 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 第一节 通则

[内容]规定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夫妻法定财产制

[内容]规定:一、婚后所得财产共有制;二、婚后所得财产的界限;三、共有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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