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辅导员工作体制汇总 - 图文(4)

2019-02-15 18:36

4、七级工作期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带学生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 (2)发表国家级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一篇; (3)发表省级期刊学术论文两篇。

5、如带毕业班,所带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均达标; 6、七级工作期满一年且月度考核均不低于称职;

7、七级工作期间,月度考核不少于两次优秀或一次年度考核优秀; 8、七级期工作间有担任专项工作或参加项目组工作; 9、发掘和培养特长学生,效果显著。 第二十四条 九级辅导员的评审标准

1、热爱学校,热爱学生,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近一年的学生评价在90分以上; 3、近一年内,所带学生没有重大违纪事件; 4、八级工作期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带学生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 (2)发表国家级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一篇; (3)发表省级期刊学术论文两篇。

5、如带毕业班,所带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均达标; 6、八级工作期满一年且月度考核均不低于称职;

7、八级工作期间,月度考核不少于两次优秀或一次年度考核优秀; 8、八级工作期间有担任专项工作或参加项目组工作; 9、发掘和培养特长学生,效果显著。 第二十五条 十级辅导员的评审标准 (一)工作业绩系列

1、热爱学校,热爱学生,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近一年的学生评价在90分以上; 3、近一年内,所带学生没有重大违纪事件; 4、九级工作期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带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 (2)发表国家级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一篇; (3)发表省级期刊学术论文两篇。

5、如带毕业班,所带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均达标; 6、九级工作期满一年且月度考核均不低于称职;

7、九级工作期间,月度考核不少于三次优秀或一次年度考核优秀; 8、九级工作期间有担任专项工作或参加项目组工作; 9、发掘和培养特长学生,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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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称、学历(学位)系列

具有博士学位,则可直接认定为十级辅导员。 第二十六条 十一级辅导员的评审标准

1、热爱学校,热爱学生,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近一年的学生评价在90分以上; 3、近一年内,所带学生没有重大违纪事件; 4、十级工作期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带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2)发表国家级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一篇。

5、如带毕业班,所带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均达标; 6、十级工作期满一年且月度考核均不低于称职;

7、十级工作期间,月度考核不少于三次优秀或一次年度考核优秀; 8、十级工作期间有担任专项工作或参加项目组工作; 9、发掘和培养特长学生,效果显著。 第二十七条 十二级辅导员的评审标准

1、热爱学校,热爱学生,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近一年的学生评价在90分以上; 3、近一年内,所带学生没有重大违纪事件; 4、十一级工作期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带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2)发表国家级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一篇。

5、如带毕业班,所带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均达标; 6、十一级工作期满一年且月度考核均不低于称职;

7、十一级工作期间,月度考核不少于三次优秀或一次年度考核优秀; 8、十一级工作期间有担任专项工作或参加项目组工作; 9、发掘和培养特长学生,效果显著。 第二十八条 十三级辅导员的评审标准

1、热爱学校,热爱学生,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近一年的学生评价在90分以上; 3、近一年内,所带学生没有重大违纪事件; 4、十二级工作期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带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2)发表国家级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一篇。

5、如带毕业班,所带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均达标; 6、十二级工作期满一年且月度考核均不低于称职;

7、十二级工作期间,月度考核不少于三次优秀或一次年度考核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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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十二级工作期间有担任专项工作或参加项目组工作; 9、发掘和培养特长学生,效果显著。 第二十九条 十四级辅导员的评审标准 (一)工作业绩系列

1、热爱学校,热爱学生,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近一年的学生评价在90分以上; 3、近一年内,所带学生没有重大违纪事件; 4、十三级工作期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带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2)发表国家级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一篇。

5、如带毕业班,所带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均达标; 6、十三级工作期满一年且月度考核均不低于称职;

7、十三级工作期间,月度考核不少于三次优秀或一次年度考核优秀; 8、十三级工作期间有担任专项工作或参加项目组工作; 9、发掘和培养特长学生,效果显著。 (二)职称、学历(学位)系列

具有高校副高职称,且在近两年的工作业绩考核中每次月度考核均达到称职及以上,则可直接认定为十四级辅导员。

第三十条 补充说明

(一)三级心理咨询师、中级职业指导师均可抵消省级期刊论文一篇或者月度考核优秀一次; (二)二级心理咨询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均可抵消省级期刊论文两篇或者月度考核优秀两次; (三)资格证书一证只能使用一次;

(四)重大违纪事件由辅导员考核委员会核定。重大违纪事件如学生打架、偷盗等性质较为恶劣事件;

(五)学生评价按100分制计。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职级的评定流程

(一)辅导员级别实行升级制度。符合评定条件,经审核合格的辅导员在原来级别的基础上升一个级别。在各级别辅导员岗位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但不符合更高一级辅导员等级评定条件的辅导员保留原来级别。

(二)辅导员级别的评定,除一级辅导员外,其它级别的评定由辅导员提出申请,由辅导员所在院系及学生处共同审核,最终由学院人事处与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定。

(三)审定结果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任何异议的,将最终评定为辅导员所申请的级别,并由学院人事处颁发该级别的辅导员等级证书,同时享受该级别辅导员的权利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各职级辅导员的权益 (一)一级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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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一级辅导员岗位津贴;

2、除辅导员业务培训外,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 3、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并参与相应职称评定;

4、符合上课条件的辅导员,可以申请担任“两课”、就业指导课和有关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5、任期期满后有申请评定二级辅导员的权利。 (二)二级辅导员

1、享受二级辅导员岗位津贴,即在一级基础上升200元/月;

2、除辅导员业务培训外,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可作为选派公费外出学习培训的对象;

3、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并参与相应职称评定;

4、符合上课条件的辅导员,可以优先申请担任“两课”、就业指导课和有关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5、任期期满后有申请评定三级辅导员的权利; 6、带班人数为220-250人; 7、可从事教学工作。 (三)三级辅导员

1、享受三级辅导员岗位津贴,即在二级基础上升200元/月;

2、除辅导员业务培训外,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可作为选派公费外出学习培训的对象;

3、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并参与相应职称评定;

4、符合上课条件的辅导员,可以优先申请担任“两课”、就业指导课和有关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5、任期期满后有申请评定四级辅导员的权利; 6、带班人数可以达到250;

7、每学年可以申请200元以上的学生工作专项研究经费; 8、可从事教学工作。 (四)四级辅导员

1、享受四级辅导员岗位津贴,即在三级基础上升200元/月;

2、除辅导员业务培训外,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可作为选派公费外出学习培训的对象;

3、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并参与相应职称评定;

4、符合上课条件的辅导员,可以优先申请担任“两课”、就业指导课和有关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5、任期期满后有申请评定五级辅导员的权利; 6、带班人数可以达到300人;

7、每学年可以申请300元以上的学生工作专项研究经费; 8、可从事教学工作。 (五)五级辅导员

1、享受五级辅导员岗位津贴,即在四级基础上升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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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辅导员业务培训外,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可作为选派公费外出学习培训的对象;

3、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并参与相应职称评定;

4、符合上课条件的辅导员,可以优先申请担任“两课”、就业指导课和有关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5、任期期满后有申请评定六级辅导员的权利; 6、带班人数可以达到300人;

7、每学年可以申请400元以上的学生工作专项研究经费; 8、可从事教学工作。 (六)六级辅导员

1、享受六级辅导员岗位津贴,即在五级基础上升200元/月;

2、除辅导员业务培训外,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可作为选派公费外出学习培训的对象;

3、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并参与相应职称评定;

4、符合上课条件的辅导员,可以优先申请担任“两课”、就业指导课和有关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5、任期期满后有申请评定七级辅导员的权利; 6、带班人数可以达到300人;

7、每学年可以申请500元以上的学生工作专项研究经费; 8、可从事教学工作。 (七)七级辅导员

1、享受七级辅导员岗位津贴,即在六级基础上升200元/月;

2、除辅导员业务培训外,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可作为选派公费外出学习培训的对象;

3、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并参与相应职称评定;

4、符合上课条件的辅导员,可以优先申请担任“两课”、就业指导课和有关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5、任期期满后有申请评定八级辅导员的权利; 6、带班人数可以达到300人;

7、每学年可以申请600元以上的学生工作专项研究经费; 8、可从事教学工作。 (八)八级辅导员

1、享受八级辅导员岗位津贴,即在七级基础上升200元/月;

2、除辅导员业务培训外,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可作为选派公费外出学习培训的对象;

3、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并参与相应职称评定;

4、符合上课条件的辅导员,可以优先申请担任“两课”、就业指导课和有关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5、任期期满后有申请评定九级辅导员的权利; 6、带班人数可以达到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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