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每学年可以申请700元以上的学生工作专项研究经费; 8、可从事教学工作。 (九)九级辅导员
1、享受九级辅导员岗位津贴,即在八级基础上升200元/月;
2、除辅导员业务培训外,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可作为选派公费外出学习培训的对象;
3、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并参与相应职称评定;
4、符合上课条件的辅导员,可以优先申请担任“两课”、就业指导课和有关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5、任期期满后有申请评定十级辅导员的权利; 6、带班人数可以达到300人;
7、每学年可以申请800元以上的学生工作专项研究经费; 8、可从事教学工作。 (十)十级辅导员
1、享受十级辅导员岗位津贴,即在九级基础上升200元/月;
2、除辅导员业务培训外,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可作为选派公费外出学习培训的对象;
3、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并参与相应职称评定;
4、符合上课条件的辅导员,可以优先申请担任“两课”、就业指导课和有关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5、任期期满后有申请评定十一级辅导员的权利; 6、带班人数可以达到300人;
7、每学年可以申请1000元以上的学生工作专项研究经费; 8、可从事教学工作;
9、可以作为学生工作系统中层干部优先选聘对象。 (十一)十一级辅导员
1、享受十一级辅导员岗位津贴,即在十级基础上升200元/月;
2、除辅导员业务培训外,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可作为选派公费外出学习培训的对象;
3、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并参与相应职称评定;
4、符合上课条件的辅导员,可以优先申请担任“两课”、就业指导课和有关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5、任期期满后有申请评定十二级辅导员的权利; 6、带班人数可以达到300人;
7、每学年可以申请1200元以上的学生工作专项研究经费; 8、可从事教学工作;
9、可以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干部的选拔聘任对象。 (十二)十二级辅导员
1、享受十二级辅导员岗位津贴,即在十一级基础上升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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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辅导员业务培训外,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可作为选派公费外出学习培训的对象;
3、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并参与相应职称评定;
4、符合上课条件的辅导员,可以优先申请担任“两课”、就业指导课和有关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5、任期期满后有申请评定十三级辅导员的权利; 6、带班人数可以达到300人;
7、每学年可以申请1400元以上的学生工作专项研究经费; 8、可从事教学工作。
9、可以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干部的选拔聘任对象; (十三)十三级辅导员
1、享受十三级辅导员岗位津贴,即在十二级基础上升200元/月;
2、除辅导员业务培训外,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可作为选派公费外出学习培训的对象;
3、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并参与相应职称评定;
4、符合上课条件的辅导员,可以优先申请担任“两课”、就业指导课和有关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5、任期期满后有申请评定十四级辅导员的权利; 6、带班人数可以达到300人;
7、每学年可以申请1600元以上的学生工作专项研究经费; 8、可从事教学工作;
9、可以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干部的选拔聘任对象。 (十四)十四级辅导员
1、享受十四级辅导员岗位津贴,即在十三级基础上升200元/月;
2、除辅导员业务培训外,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可作为选派公费外出学习培训的对象;
3、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并参与相应职称评定;
4、符合上课条件的辅导员,可以优先申请担任“两课”、就业指导课和有关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5、可以与学院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 6、带班人数可以达到300人;
7、每学年可以申请1800元以上的学生工作专项研究经费; 8、可从事教学工作;
9、可以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干部的选拔聘任对象。
第六章 辅导员的聘任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的聘任程序
(一)各系在核定编制范围内需使用辅导员的,应实行聘用制; (二)辅导员的聘用由各系提名,报学院学生处和人事处共同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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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审核后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由人事处统一聘任,并发给聘书。
第三十四条 各系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人数超过2000人的,可配备1名专职学生工作干事。学生工作干事享受辅导员待遇,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在任职前,须根据安排参加岗前培训后方可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三十六条 辅导员应当以主要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未经学院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再兼任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经批准调整或离任时,应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全面移交文件、工作手册、经济账目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第七章 辅导员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为提高辅导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快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步伐,在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使辅导员的考核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奖优罚劣,促进我院学生工作的高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辅导员的考核要与辅导员的工作质量、素质能力提高相结合。
第四十条 辅导员考核分“月度考核”、“年度考核”两个类别进行。每个学年由十个工作月组成。月度考核侧重于工作态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在学生对辅导员工作评价的基础上,侧重于工作业绩、工作效果和工作创新的考核。
第四十一条 辅导员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月度考核等级需赋予相应分值,分别为:优秀90分,称职80分,基本称职75分,不称职70分,其分值主要用于计算年度考核的总分值。
第四十二条 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院领导、学生处领导和各系学生工作系副主任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对辅导员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三条 辅导员月度考核以被考核辅导员填写的《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月度考核评议表》为依据,由学生工作系副主任结合实际工作表现,并征求系主任意见的基础上对辅导员进行评价打分。
第四十四条 在学生工作系副主任评价打分的基础上,由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集体评价,最终确定辅导员的当月考核等级。
第四十五条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月度考核评议表》采取量化考核的办法,由自主评价、加分评价及减分评价三个类别组成,采取百分制的评定的办法,具体评定如下:
(一)得分W≥90,且在全体辅导员中总体排名前三位的,原则上可以评定为本月优秀辅导员; (二)得分80≤W<90的评为称职; (三)得分75≤W<80的评为基本称职;
(四)得分W<70,且在全体辅导员中总体排名末位的,原则上要确定为不称职辅导员。 第四十六条 在考核月份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辅导员月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一)受学生有效投诉,经核实确由辅导员过错引起的;
(二)所带班级学生发生打架斗殴、停电起哄等恶劣违纪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三)所带班级学生晚归当月累计3人次及以上的(经辅导员批准的如病假、公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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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带班级当月平均到课率:大一低于96%;大二低于93%;大三低于90%;跨年级带班辅导员当月平均到课率低于各年级最低指标的平均值;
(五)根据《辅导员工作条例》中规定的每月最基本的工作任务,尚有一项任务未完成的; (六)当月未出满勤的;
(七)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或工作不及时反馈的。
第四十七条 在考核月份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辅导员月度考核可直接评为“不称职”等级: (一)不注重教师形象,恣意诋毁、辱骂学生,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师德规范,唆使、挑拨学生对抗学校的管理和制度,经查证属实的; (三)根据本制度中规定的每月最基本的工作任务,有三项及以上任务未完成的; (四)因个人原因延误工作,使院系整体工作进度受到影响的; (五)所带班级学生晚归现象严重,月累计10人次及以上的; (六)所带班级学生旷课现象严重,当月平均到课率低于70%的;
(七)所填写的《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月度考核表》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八)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不相关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个人工作自由散漫,学生反映强烈的; (十)出现其他有违师德的现象,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八条 对辅导员的月度考核以发放考核津贴的方式予以体现。分别为:优秀500元,称职200元,基本称职0元,不称职扣200元。各个等级无比例限制。连续两次不称职的应调离岗位或停职检查,直至解除合同。
第四十九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由学生处具体组织,每学年举办一次,包括“月度综合评价”、“学生评价”和“年度评价”三个主体,其权重分别为:月度综合评价占60%,学生评价占20%,年度评价占20%。
第五十条 月度综合评价以辅导员学年内每个工作月的考核为基础,将每个月考核的等级对应成分值,累加后计算出平均值,其平均值确定为月度综合评价。
第五十一条 学生评价由学生处组织,每学年举办一次,由辅导员所带班级的每位学生对辅导员进行无记名工作评价,按学生给予辅导员的等级所对应的分值进行累加后平均,其平均值确定为学生评价。只带毕业班的辅导员的学生评价由就业工作完成情况换算。带团学的辅导员老师,学生评价的主体包括“所带班级学生”及“团学干部”。
第五十二条 年度评价分“同行评价”和“系领导评价”。其权重分别为:同行评价占50%,系领导评价占50%。在评价过程中严格控制各个等级的比例:评为优秀的不得超过20%。
第五十三条 年度评价采取“问卷叙事评价法”,由辅导员根据学生处所提供的问卷以叙事的方式进行工作总结。由同行、学生工作系副主任根据辅导员所撰写的工作总结,结合实际情况和亲身感受,对辅导员作出公正的评价。
第五十四条 在考核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辅导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一)所带班级未被评为过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二)所带毕业班就业率未达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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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带班级学生出现较大违纪事件的;
(四)所带班级年度平均到课率:大一低于96%;大二低于93%;大三低于90%;跨年级带班辅导员年度平均到课率低于各年级最低指标的平均值;
(五)所带班级学生欠费率为0.2%及以上的; (六)从事辅导员工作未满一年的;
(七)当年月度考核中被评为过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八)请事假累计达5天及以上的; (九)所带班级党员比例不达标的。
第五十五条 在考核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辅导员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级:
(一)在师生中散布有违稳定或者有损校园安定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三)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的; (六)由于自身原因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本年度受到过各类处分和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八)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所带班级学风差、班级管理混乱,平均到课率在70%以下的;
(十一)当年月度考核中被评为过两次(及以上)不称职的,或者被评为过三次(及以上)基本称职(含不称职)的;
(十二)请事假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
第五十六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15%的,原则上可评定为优秀等级;得分在75分以下,或排名在后10%的,原则上应评定为基本称职;得分在70分以下,原则上应评定为不称职。
第五十七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经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初步拟定辅导员的年度考核等级,报请学院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五十八条 辅导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将在学生工作系统内部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将作为学院对辅导员进行评优、晋级和续聘的参考和依据。
第八章 辅导员的奖惩
第六十条 学院设立“优秀辅导员”奖,每学年评选一次,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优秀辅导员”享受和学院“优秀员工”同等待遇。优秀辅导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个人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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