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城乡社区民警在消防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保管好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案件办结后立即将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内勤立卷归档。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档案管理,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出现丢失、泄密、损毁现象,为总结消防监督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和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水平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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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项基本职责,是发现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省公安厅《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一节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
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检查辖区建筑物、场所的消防行政审批情况。 二、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对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的检查内容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2、物业管理单位或消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措施落实情况;
4、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的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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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业管理单位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情况;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公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情况; 4、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情况;
5、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对管辖单位的检查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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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设臵在同一建筑内。
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分为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查处程序等,具体程序如下图所示。
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轻微口头责令改正 未发现问题 建 档 实地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受 理 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监督检查 移交公安消防机构 进入处罚程序 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隐患 书面报告政府或办事处 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一)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1、适用范围
公安派出所对管辖单位进行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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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按照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在《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逐项记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在记载的同时应口头告知被检查单位。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二)对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
1、适用范围
公安派出所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核查、处理。
2、程序要求
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公安派出所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属于其管辖范围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交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查、处理。
(三)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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