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疏散走道两侧和安全出口附近无误导人员安全疏散的反光镜子、玻璃等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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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行政处罚
第一节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给予的惩戒和制裁。消防行政处罚是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制止和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有效手段。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授予的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案由、依据
根据我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行政处罚常用的案由共有28种:
1. 消防设施、器材配臵、设臵不符合标准(第60条第1款第1项);
2. 消防安全标志配臵、设臵不符合标准(第60条第1款第1项);
3.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第1项);
4. 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第1项); 5. 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6. 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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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8. 埋压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9. 圈占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10. 遮挡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11. 占用防火间距(第60条第1款第4项); 12. 占用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13. 堵塞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14. 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15. 门窗设臵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60条第1款第6项);
16.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第61条第1款);
17. 违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1项); 18. 违法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1项); 19. 违法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1项); 20. 违法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1项); 21.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第62条第2项);
22.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62条第2项);
23.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第62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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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第63条第1项);
25.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第63条第2项);
26.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第63条第2项); 27.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第63条第2项);
28.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第67条)。 二、消防行政处罚的权限
根据省公安厅《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可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其中,处警告和500元以下(含500元)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涉及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和处5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公安派出所应将有关资料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对违反消防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实施拘留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对于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第二节 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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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轻的行为,由执法民警当场实施处罚。它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由执法民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需要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场给予处罚,不需要报经领导审批即可作出处罚,只是在最后要向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备案。二是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能够当场认定的违法事实。凡违法事实不清,当场不能认定,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者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违法行为,不能使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三是处罚的种类只能是较少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给与较大数额的罚款和其它种类的处罚,不能适用于简易程序。
(一)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除了当事人要符合法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证据;
3.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4.被处罚人没有异议。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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