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路项目管理手册(4)

2019-02-15 21:54

容主要包括:

(1)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吻合; (2)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3)图纸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 (4)地质和水文等基础资料是否充分可靠; (5)所需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替代;

(6)所提出的施工工艺、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存在

不便之处,能否保证质量要求; (7)桥梁各桩位的坐标、高程复核等。 2.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查

开工前,承包人须将准备工作情况(即开工申请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待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纠正或令其暂停施工。

在质量控制方面,对于开工申请主要审查的内容为:

(1)工地试验室仪器与试验人员配备及临时资质的审批情况; (2)承包人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 (3)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情况; (4)施工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的配备情况; (5)施工方案、方法、工艺流程;

(6)施工设备的配备(数量、规格、性能)等情况。 (二)分项工程开工后质量控制 1.施工放样与施工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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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对开工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定线和施工放样,并将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复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方可进行分项工程的施工;

(2)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于当日或次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放样和施工测量记录,当监理工程师发现测量和放样有问题时,承包人应返工复测。

2.工程质量检查 (1)工程质量检查安排

承包人应在每道工序施工结束前24小时将检验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以便监理工程师安排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检查工作计划。

(2)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1)工序的质量检查

a每道工序完成以后,承包人应安排自检,若自检不合格,自行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填写“工序质量检验单”和相关工程质量检验报表报送监理工程师检查;

b监理工程师独立检验,若不合格,则通过“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序质量检验单和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分项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检查

a承包人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自检,若自检不合格,则自行返工;若合格,则填写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并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分项工程完工证书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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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监理工程师按照《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相关行业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若不合格,则发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及分项工程完工证书,组织有项目管理部现场计量工程师参加的分项工程完工计量工作,并发出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进行其它分项工程的施工。

(3)质量检查的方法:

日常工程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照工序质量要求自检,监理工程师进行抽检以及不定期的质量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监理指令或质量督察报告,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查按以下方式进行:

1)旁站监理。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在各施工点监督施工,对于重点工序及隐蔽工程全过程均需采取旁站监理(如预应力张拉、砼浇注、灌注桩的浇注、基底的处理等)。如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监理工程师,以便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旁站过程中作好现场监理日志,对于合同执行出现异常情况时,还应填写现场监理工程师日报表。监理工程师将施工中的情况和主要问题及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并存档备查;

2)工程所用材料和试验设备的检验。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承包人需填写工程材料报验单经过试验合格,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其规格、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原则上,工地材料试验先由承包人进行,但须有现场监理试验人员在场,试验记录报表有现场监理试验人员签字认可方能有效。同时监理试验人员还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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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3)现场测量。现场测量包括几何尺寸、高程、平面位置、位移等项目测量。现场测量工作由承包人进行,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另外监理工程师必须以不低于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测,其测量记录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4)施工质量的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由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和工地试验室对关键工序完成的质量按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检验。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和要求工地试验室人员抽取试验用的样品。

(三)分项工程完工后的工作

承包人在完成各分项工程后需按照《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相关行业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完工验收及评定,对验收合格的产品,颁发分项工程完工证书。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是申请后续分项工程施工的前提,也是办理分项工程完工计量的基础。

(四)分部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工作

当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后, 监理工程师应再次进行检查、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可对所有分项工程完工证书进行整理, 汇编形成分部工程竣工文件。

同样,当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完工后, 监理工程师应对各分部工程完工文件进行整理, 汇编形成单位工程竣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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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规定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和使用年限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省、市、行业等有关规定。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暂停施工,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管理部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

2.项目管理部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采取紧急措施,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同时向建设中心主管领导报告;

3.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由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向项目管理部提交经核实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的48小时内,向项目管理部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应及时逐级向所属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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