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排水渠系设计规范(2)

2019-02-15 22:18

第3.2.13条 设计蓄涝水位,一般应低于排水地面0.2~0.3米;起蓄水位,在非盐碱 化地区,一般可低于地面1~2米。起蓄水位以下的水深,可根据其利用要求具体确定。 抽排蓄涝地区,可不受此限制。

第3.2.14条 在水资源欠缺地区设计灌排渠系时,应从水源、水质以及工程技术经济 等方面,研究论证利用排水干沟、支沟的水,进行灌溉的可行性。

第3.2.15条 利用排水沟中的水进行灌溉的方式,应进行专项设计。必须防止田间灌 排渠沟合一,串灌串排等不良现象。

第3.2.16条 排水承泄区应与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的布置相协调,并能承泄排水沟泄 入的全部来水。

可用作承泄区的有海洋、江河、湖泊、溪涧、洼淀以及地下深厚透水层、岩溶区等。 选用地下承泄区应具备必要的水文地质勘探成果资料经过技术经济性论证,审慎确定。 第3.2.17条 承泄区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在设计条件下,保证排水沟良好的出流条件,不因排水造成不利的率壅水、浸没或 淤积。

二、稳定的河槽和安全的堤防。

承泄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如裁弯、疏浚、扩宽、清滩、建 闸等加以治理。

第3.2.18条 承泄区的设计水位应满足排水系统出口设计水位的要求,以便自流畅排。 承泄区的设计水位,当排水出口顶托不大时,可考虑采用:排水出口修建闸、涵,进行 抢排;排水出口段修筑回水堤,允许适当壅高;调整排水沟道比降;下移排水出口等措施, 争取自排。当承泄区水位变幅较大(如潮汐影响),还可考虑自排与抽排相结合的形式。 当承泄区水位长期较高,无法自流排水时,则应考虑抽排。

第3.2.19条 灌区道路分为公路、简易公路、田间生产道路及灌排管理道路等。 道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公路应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确定;简易公路一般可参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四级公路技术指标取定;田间生产道路,应根据当地生产条件,照 顾远景发展拟定;灌排管理道路,可按管理要求制定。 第3.2.20条 灌区道路网的规划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保证交通顺畅,便利农业生产,适应施工与工程管理。 二、要与灌排渠、沟相结合。 三、要与田间工程规划相一致。 四、路线短,占地少,工程量省。

第3.2.21条 要因地制宜的在渠、沟、路旁种植树木,绿化环境。避免在渠、沟内坡 植树。

渠、沟通过风沙地段,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防风、防沙、经济林等专用林带及防沙草障等,可按有关部门的规划布设,并应尽量与 渠、沟、路旁的植树相结合。

第3.2.22条 在灌区总体布置时,可根据技术经济条件。考虑干、支渠、沟的综合利 用,郊城乡供水、航运、水能、养殖等。

第3.2.23条 在灌区总体布置时,应考虑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试验、观测站及通讯线路等 的设置。

第3.2.24条 田间灌排渠系的规格以及路、林、塘、井等的结合方式,应根据灌区内 的不同分区特点,选择若干典型,提出典型布置。

第3.2.25条 在灌区总体布置时,为了合理地利用水土资源,保护水质和生态环境, 必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境影响进行详细论证,并提出对不利影响的改善措施。 第三节 灌区工程经济效果评价

第3.3.1条 灌区工程经济效果评价的任务是:阐明设计灌区工程的经济效果及其在国 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论证和核定灌区工程方案经济技术合理性。 所有灌区工程的设计,都必须进行经济效果评价。

第3.3.2条 灌区工程的经济分析,必须遵循《水利经济计算规程》,按其原则、内 容、要求、方法等进行。

第3.3.3条 灌区工程,除灌溉排水渠系工程外,还包括蓄(引)水枢纽、排水承泄区 及渠系建筑物等项工程。因此,工程投资、工程费用、工程效益及技术经济指标等,均应按 灌区工程进行分析计算。

第四章 灌溉设计标准 第一节 灌溉设计标准

第4.1.1条 灌溉设计标准是反映设计灌区的设计效益达到某一水平的一个重要技术指 标,一般以灌溉设计保证率表示。

第4.1.2条 灌溉设计保证率系指设计灌溉用水量的保证程度,用设计灌溉用水量全部 获得满足的年数占计算总年数的百分率表示即:

灌溉用水量全部获得满足的年数

灌溉设计保证率 =──────────────────3100% 计算总年数

第4.1.3条 灌溉设计标准的确定,应根据灌区水土资源、作物组成、气象水文、水量 调节程度、经济效益及国家对当地农业生产的要求等因素综合研究选定。 采用灌溉设计保证率作为灌溉设计标准的地区,一般可参照表4.1.3选用。 表4.1.3

┌──────────┬──────┬────────┐ │ 地 区 │ 作物种类 │灌溉设计保证率%│ ├──────────┼──────┼────────┤ │ 缺水地区 │以旱作物为主│ 50~75 │ │ │以水稻为主 │ 70~80 │ ├──────────┼──────┼────────┤ │ 丰水地区 │以旱作物为主│ 70~80 │ │ │以水稻为主 │ 75~95 │ └──────────┴──────┴────────┘

第4.1.4条 为进一步反映灌溉保证程度,可用灌溉用水保证程度作为灌溉设计标准的 辅助指标。

灌溉用水保证程度,是用多年平均灌溉供水量占多年平均设计灌溉用水量的百分率表 示,即:

多年平均灌溉供水量

灌溉用水保证程度=────────────3100% 多年平均设计灌溉用水量

第4.1.5条 灌溉设计保证率的计算应采用时历年法。时历年系列一般不应少于15年。 第二节 灌溉制度

第4.2.1条 灌溉制度是灌区规划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和渠系设 计的基本依据。

第4.2.2条 灌溉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灌溉定额(播前和生育期亩净灌水量总和)、 灌水定额(亩次净灌水量)、灌水时间及灌水次数。

第4.2.3条 灌溉制度应根据灌区自然条件、作物组成和轮作制度,考虑农业技术措施 及灌水方法的改进,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当地的先进灌溉经验,结合灌溉试验资料制定。也可 依据当地试验资料用水量平衡原理进行设计。

在盐碱化和滨海地区应考虑洗盐用水。如有条件时,还应考虑引洪放淤改良盐碱地的具 体灌溉措施。

第4.2.4条 灌区作物组成、计划产量及轮作制度,可参照农业规划及水利区划要求, 由设计部门和农业部门研究制定。

第4.2.5条 灌区内如气象、水文、土壤、水文地质、作物种植等方面差异较大时,应 分区制定灌溉制度。

第4.2.6条 灌溉制度应采用时历年法,根据作物的需水量及历年降雨过程,逐年分析 拟定。

在水源充足地区,可根据作物生育期降雨频率,选用典型年进行设计。

第4.2.7条 作物需水量是设计灌溉制度的主要依据,应根据当地或自然条件类似地区 的试验成果确定,或选用公式估算。

第4.2.8条 旱作物灌溉定额包括播前灌溉和生育期灌溉两部分。 播前灌溉一般只进行一次,可按下式计算:

H──土壤计划湿润层的最大深度(米);

γ──土层内的平均土壤容重();

β──土壤田间最大持水量(以占干土重百分数计); β0──播前田间土壤含水量(以占干土重的百分数计)。 生育期灌溉定额按下式计算:

);

);

);

);

式中 E──作物田间需水量(

P?0──作物生育期内有效降雨量(

W0──播前H深度土层中的原始储水量( W──作物生育末期H深度土层中的储水量( Wk──作物生育期内地下水的补给量(

)。

在地下水埋深小于3米的地区、设计灌溉定额时应计算地下水的补给量。

第4.2.9条 设计旱作物灌水定额时应根据灌区作物生育特点,选择先进的灌水方法、 灌水技术,保证各生育期水量平衡。据现有的沟、畦灌水经验。播前灌水定额一般为

50~70,生育期的灌水定额一般为40~60。

第4.2.10条 盐碱地的灌溉,必须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灌水时间和灌水定额。 第4.2.11条 水稻灌溉制度与稻田所要求的水层深度有关。稻田水层变化可用下列水 量平衡方程计算:

式中

──灌水时段末田间水层深度(毫米); ──灌水时段始田间水层深度(毫米);

P──灌水时段内降雨量(毫米); M──灌水定额(毫米); E──时段内作物需水量(毫米); C──时段内稻田排水量(毫米);

──时段内稻田渗漏量(毫米),该值与稻田位置、

土壤、翻犁深度、地下水位高低、出流条件、泡田方法等有关。稻田渗漏一 般只计算田面渗漏,计算公式:

=kt

式中: k为稻田日平均渗漏强度(毫米/日);t为稻田淹水时间(日)。 田面水层深度,应按不同生育阶段分别规定允许上限和下限。为充分利用降雨量,节约 灌溉水量,当降雨量大时,田面水层深度可以比上限值略有增加。 稻田灌水定额,为适宜水层深度的上下限之差。

第4.2.12条 水稻灌溉用水量包括秧田、泡田及本田期三个阶段用水之总和。 一、秧田期用水量:育秧应根据灌区条件采用先进方法。秧田一般占水稻大田面积的 1/7~1/15。秧田期用水量应根据当地实践经验或试验资料确定,也可用下式估算:

式中

);

);

──秧田期用水量(──秧田期日耗水强度(──秧令期(日); ──秧田期有效降雨量(

)。

当秧田为了防寒抗冻等,有额外用水时,上式还应计入该项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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