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泡田期用水量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
);
);
──泡田用水量(
──使一定土层达到饱和时所需水量(
H──饱和土层深度(米);
γ──饱和土层的土壤容重(
);
──分别为土壤饱和含水量和泡田前土壤含水量,均
以干土重百分数计; K──土壤渗漏强度(米/日);
──泡田历时(日);
α──建立插秧时田面水层深度h(米)所需水量,即
α=667h(
);
); )。
──泡田期水面蒸发量(──泡田期降雨量(
泡田期蒸发量可利用水面蒸发观测资料。 三、本田期用水量
水稻生育期对田面水层深度有不同要求,应根据水层变换特点,分阶段计算灌水次数与 灌水定额。生育期内各阶段水量消耗包括:腾发量(e),渗漏水量(Kt),换水或晒田排
除水量(),以及田面水层变换所增减的水量(±△W,增为正,减为负)。
阶段有效降雨量P't。阶段水量平衡方程如下:
) )。
式中 Mt──阶段灌溉定额( P't──阶段有效降雨量(
t时段内灌水次数(nt)与田面水层的变化幅度有关,
分别为灌水前后田面水层深度,h2-h1为每次灌水
。
定额。此值应换算为
稻田各阶段灌水定额按水量平衡原理求得。
第4.2.13条 作物每次允许灌水延续时间,应根据作物需水特性和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各地经验,灌区不同作物允许灌水延续时间可参考以下数值。 水稻:泡田灌水7~15昼夜;生育期灌水3~5昼夜。 冬小麦:播前灌水10~20昼夜;拔节前后灌水10~15昼夜。 棉花:播前灌水10~25昼夜;花铃期、吐絮期灌水8~15昼夜。 玉米:播前灌水10~20昼夜;拔节期灌水10~15昼夜; 抽穗期灌水8~12昼夜。
第4.2.14条 灌水率可用4.2.13式计算: αM
q=───── (4.2.13) 8.64T
式中 q──灌水率( M──灌水定额(
/秒/万亩); );
α──作物种植比例(%); T──灌水延续时间(日)。
第4.2.15条 根据计算的各种作物的灌水率,应绘制灌水率图,并加以修正,使修正 后的灌水率比较均匀,最小值一般应不小于设计灌水率的40%。设计灌水率一般应采用修正 灌水率图的最大值。
第五章 排水设计标准和排水模数 第一节 排水设计标准
第5.1.1条 排水设计标准是指对一定重现期的暴雨或一定量的灌溉渗水、渠道退水, 在一定的时间内排除涝水或降低地下水位到一定的适宜深度,以保证农作物的正常生长。 排水设计标准分为排涝标准,排渍标准以及改良和预防盐碱化的排水标准等。 排水设计标准还应包括承泄区水位的标准。
第5.1.2条 排水设计标准中的暴雨重现期,应根据经济效益分析确定,一般采用五至 十年。
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条件较差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或
采取分期提高的办法。
第5.1.3条 排涝标准的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可根据排水地区具体条件决定。 对于旱田作物一般采用1~3日暴雨在1~3日排完。 对于水稻一般采用1~3日暴雨在3~5日内排至耐淹水深。
对于具有蓄涝容积的排水系统,则应考虑采用较长历时的暴雨,有的还须采用具有一定 间歇期的前后两次暴雨作为设计标准。
第5.1.4条 排渍标准:在降雨成渍的地区,一般采用三日暴雨5~7日将地下水位排至 耐渍以至排渍设计深度;在灌水成渍的旱作地区,一般采用灌水后一日内将齐地面的地下水 位降低0.2米。
第5.1.5条 旱田作物的耐渍深度的最小值(幼苗期)一般可取0.5米。
排渍设计深度为作物生长旺盛阶段适宜的地下水埋深。旱田作物的排渍设计深度,一般 为1.0~1.5米;水稻田的排渍设计深度一般为0.4~0.6米。
第5.1.6条 改良和防治盐碱化的排水标准,除执行5.1.2、5.1.3、5.1.4条有关规定 外,还必须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位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
第5.1.7条 适宜于机械耕作的可通性的排渍设计深度,可根据各地机耕具体要求确定, 一般采用0.7米左右。
第5.1.8条 承泄区的设计水位标准,可根据各地具体条件,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承泄区的设计水位,一般采用与排水区设计暴雨同频率的洪水位,或用排水历时内的多 年平均高水位值,也可采用实际年洪水位。
第二节 排水模数
第5.2.1条 排水模数系单位面积上单位时间内的地表(涝)或地下(渍)排水径流量。 设计排水模数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际观测资料取定。在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设计 要求用公式计算。
第5.2.2条 设计地面排涝模数应根据排涝地区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大面积的排涝模数,一般根据各地的经验公式计算。 小面积的排涝模数,一般可采用附录五所列公式计算。
第5.2.3条 设计地下排渍模数可根据地下水补给类型的动态,具体分析确定。排渍 模数计算一般可采用附录五所列公式。
第5.2.4条 盐碱化地区的冲洗排水模数,可根据冲洗要求,具体分析计算确定。 第5.2.5条 地下水位达到设计控制深度要求后的地下日常排水模数,应根据实际测验
或调查资料确定。无资料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在0.002~0.007。
范围内选定。
第六章 灌排渠系布置
第一节 灌排渠系的组成、分级、名称及任务
第6.1.1条 灌溉渠系由各级灌溉渠道和泄(退)水渠道组成。排水沟系由各级排水沟、 截水沟和承泄区组成。
第6.1.2条 灌溉渠道一般包括干、支、斗、农四级固定渠道。排水沟包括干、支、斗、 农四级固定沟道。农渠、农沟以下按需要设毛渠、毛沟等临时灌溉渠及排水沟。
地形复杂的大型灌区可设总干、分干、分支、分斗等渠、沟,其设计原则和要求与同级 渠、沟相同。
灌区面积较小时,可酌情减少渠道或沟道级数。
第6.1.3条 灌溉干渠从水源引水,主要起输水作用,并配水给支渠。 支渠从干渠引水,配水给斗渠。 斗渠从支渠引水,配水给农渠。 农渠配水给临时毛渠。
为了便于管理应尽量不越级配水。
第6.1.4条 排水系统自田间排水网起,逐级汇流,直至承泄区。
第6.1.5条 田间工程系指斗渠、沟以下的渠、沟及其建筑物,包括平整土地、园、林、 路等工程。
第6.1.6条 灌溉与排水系统应互相配合,在一般情况下,要求灌溉与排水分开自成系统。 灌溉排水系统的一般形式如图6.1.6所示。
第二节 灌排渠系布置的基本原则
第6.2.1条 灌溉渠系应在灌区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排水系统的规划合理 布置。
第6.2.2条 灌溉渠系主要根据地形、地质等条件布置,并尽量照顾行政区划。必要时 应考虑综合利用。
第6.2.3条 灌溉渠系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及时供水,便于管理运用。
二、在水土资源允许条件下,灌溉面积大,占地少。 三、渠系及其建筑物的工程费用和管理费用合理。 四、渠系水利用系数高。 五、充分利用现有水利设施。
六、便于农业耕作。
七、有利于道路网、林带、居发点、城乡用水、环境保护等建设。
图6.1.6 灌排系统布置示意图 第6.2.4条 灌溉干、支渠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干、支渠的布置应通过方案比较确定。
二、干、支渠应布置在较高地带,一般多沿等高线布置或沿分水岭布置。大型渠道最好 不直接通过库塘。
三、干渠输水段主要考虑行水安全要求,一般布置成挖方,并应尽量避免深挖、高填、 地质条件差、隐患和穿越村庄。
四、支渠以方便配水为主,一般可布置成半挖半填,以节省土方。
五、平原地区支渠长度最好不超过15公里。支渠间距根据斗渠的长度确定,一侧控制时 为3~5公里,两侧控制时可增大一倍。
六、土质干、支渠弯道半径应大于水面宽的5倍,当土渠弯道半径必须小于水面宽度的 5倍时,应考虑防护措施,石渠或衬砌渠道的弯道半径应大于其水面宽度的2.5倍。 第6.2.5条 排水沟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及时排水、工程费用最省,便于管理。
二、要与灌溉渠系的布置、土地利用规划、道路网、林带、行政区划及承泄区的选定相 协调。
三、各级排水沟都要布置在各自控制范围的最低处,并贯彻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就近 排出以及自排为主、抽排为辅的原则。
四、为适应灌、排、滞、蓄的有机结合,和照顾城镇等排水需要,在沿江、河、湖、海 平原地区及地下水面接近地面的低平地区,田间排水系统必须和灌溉系统分开,河网、圩烷 地区应按具体情况布置。
五、干沟出口应选在承泄区水位较低、河床稳定的地方,干沟布置应尽量利用天然河、 沟,并根据需要进行裁弯取直,扩宽挖深或加固堤防。
六、支沟与干沟及干沟与承泄区的衔接处一般以锐角(35°~60°)联接,湖泊、海湾 等承泄区不受此限制。
七、在有外水侵入处,应布置截水沟将灌区外部地面水及地下水引入排水沟或直接排至 承泄区。
八、水早间作地区,在水、旱田之间应布置截渗排水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