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系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填入发包人的名称)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其中:1、其他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水利工程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2、苗木种植后养护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半年成活率养护、半年日常养护计取)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___(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0)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等); (11)其他合同文件_。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 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__发包人负责办理招标图纸所示范围内用地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期限在签订合同书时商定。超出招标图纸所示范围的用地由承包人负责征用,发包人协助,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_。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 (2)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根据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6)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7)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确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 合同签订14个日历天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安全方案、抗台、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的方案和措施,施工场地内的排水组织方案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含以下重要节点完成时间)壹式肆份;
(2) 每周星期一及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经监理人审核的《周例会报告》及包含“下一月度施工计划”、“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格式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当月完成进度报告,一式贰份。
(3) 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及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及每月用款计划,一式贰份。
(4) 工程完工时提交完工报告书,遇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告。 (5)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与表格。
以上(1)~(5)项要求的报表、资料承包人均应按时提供,如果无故拖延或不提供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并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6)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其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农民及附近的有关单位的关系,尽可能的避免发生纠纷,还应该注意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以利工程顺利进行。在投标前现场勘查阶段,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施工方案,并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如因承包人处理不当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或者有第三方向发包人索赔,则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承包人确无责任导致施工暂停施工,或者有第三方向发包人索赔,则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与发生矛盾的对方协商解决,因此导致实际延迟的工期可顺延,相关费用、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防洪排涝等渡汛措施,并将有关费用列入工程报价,应防止洪水从洞口进入洞中或给施工工区造成损失,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 其他义务(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包括爆破所需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
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同意。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代为支付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承包人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开挖渣料的堆存管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或发包人的要求将开挖料运往指定地点或渣场,渣料的所有权属于发包人,并服从渣场的管理,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或要求承包人将这些渣料重新转运往指定地点或渣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对外销售,但本项目承包人自用可以无偿使用渣料。
(4)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包括:
①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 ②施工进度的影响。 ③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 ④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
⑤为其他标段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5) 承包人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的检查,并及时提交相关的自检报告。
(6) 承包人应努力做到保证竣工资料编制与施工同步进行,保证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标高等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与设计部门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或其他损失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8)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中就可预见的抗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等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未按此方案或措施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或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及相应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10) 承包人的施工组织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距离、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制定详细的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均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包括安全、质量、外观在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2)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人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
(13)跟踪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及时反馈与征地拆迁相关信息。
(14)由于工程施工地点较偏远,为及时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承包人有义务为发包人和设计代表提供交通方便。相关费用在投标时自行考虑。
(15)中标单位必须按南人综[2016]110号《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7部门
关于在建设施工领域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创建“无欠薪项目部”。
(16)本工程的中标单位需到劳动监察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17) 承包人应做到保证完工资料编制与施工同步进行,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
潭委办[2012]4号文件要求整理,资料质量要求必须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及相关专业档案规范要求。保证完工、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