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 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当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当急预案,储备应当急救援物资、装备 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当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当急演练。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等。 11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药品等。 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 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当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 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应当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12
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 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 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 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13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邻近 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 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 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14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 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 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 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者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 织审定。 井工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每5年应当修编矿井地质报 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