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1次。 (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七十四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十一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止耙斗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进行信(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号联系。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定牢靠。耙岩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中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者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31
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六十二条 使用挖掘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 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 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32
第六十三条 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
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六十五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 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满足通风要求。 33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第三十七条 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34
第六十八条 在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
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盖严井口。安装井筒装备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 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35
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当形成双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