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试题(2)

2019-02-15 23:24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有人认为正确答案应选B,我估计他们犯有一个可能的认识错误,即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混淆了。

DBS提醒大家注意:国税函[2008]875号本版认为是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政策中仅次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一个重要文件,在多种场合、针对不同对象强调过。这次全国企业所得税考试几乎全文出现在试题中。

9.企业采用下列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正确的是(B)。 A.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一律按售价确认收入 B.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C.商品销售涉及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D.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赠送的商品应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A错在“一律”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只是“商业折扣”并不包括“现金折扣”的所有“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所以C错。大家还要注意相关的还有“销售折让”,国税函[2008]875号文同时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

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D按“视同销售”所以错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所以选B

10.某企业2010年12月有一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售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出售价格为12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10年、租赁开始日为2011年1月1日、每年支付租金150万元。关于上述业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A.出售资产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400万元 B.租赁期间每年允许扣除支付的租金150万元 C.回租资产的计税基础应重新确定为1200万元 D.租赁期间每年允许扣除融资利息为30万元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2010年9月8日)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利息总额=150×10-1200=300万元(承租人净支付总额),因此承租人租赁期间每年应扣除融资利息为30万元。

11.甲企业2008年与乙企业签订了向其转让持有A公司70%股权的协议;2009年A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协议生效;2010年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2011年乙企业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甲企业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年度是(C)。

A.2008年 B.2009年 C.2010年 D.2011年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题中2009年“协议生效”,2010年“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联系国税函[2010]79号文中“且”的规定,所以只能选C。

12.关于国债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A.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B.计算国债利息收入的“国债金额”,也就是国债面值

C.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只确认国债利息收入,不确认国债转让收入 D.取得国债的成本不包括取得国债时支付的相关税费 【解析】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所以选A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所以B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规定: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所以C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规定: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所以D错

13.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应作为(B)处理。 A.工资薪金支出 B.职工福利费 C.职工工会经费 D.职工家庭生活支出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2009年1月4日)《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也是如此。《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年11月25日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

费包括(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另外DBS提醒大家注意相关问题:《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年11月25日财企[2009]242号)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1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下列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是(C)。 A.年金 B.补充医疗保险费

C.家庭财产保险费 D.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 【解析】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解释: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如:家庭财产保险费

15.2010年,某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包括将购买价格为8万元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该企业2010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B)万元。

A.25.5 B.25.54 C.31.2 D.36 【解析】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5‰=(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5‰=(5000+100+8)×5‰=25.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10-09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2008年12月31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DBS提醒注意:我们有的税务干部分明“半桶水”,却到企业指手画脚,要会计对视同销售收入调账,列“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否则……让会计暗自诧了半天却又无所适从,纷纷向本版诉苦,因为这些会计大多数是我的学生。 国税函[2008]828号本版也一直强调是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虽有不足甚至无理之处(DBS在本论坛贴出该文时有详细评述),希望大家认真领会。

16.企业为下列用途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费用化的是(D)。 A.建造固定资产 B.购置无形资产

C.建造生产周期为18月的存货 D.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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