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2010年4月19日)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下列情形中可能产生股东或投资方股息性所得的有(ABDE)。 A.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
B.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的决定 C.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用股权溢价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的决定 D.被投资企业清算,且有剩余资产和累计未分配利润的
E.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010年2月22日)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2009年4月30日)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所以E也应选
5.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CE)。 A.未逾期贷款,应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B.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必须于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C.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税法上也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D.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无论会计上是否已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均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2010年11月5日)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6.下列各项业务,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的有(ABD)。 A.有公允价值的非货币资产交换 B.用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C.将自产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 D.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股利 E.用自产的产品用于橱窗陈列 【解析】
见单选15题解析。
7.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下列专项资金或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有(ACE)。 A.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B.煤矿企业维简费
C.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D.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E.物业完善费用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8.关于资产和资产的计税基础,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E)。 A.资产包括长期待摊费用
B.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C.企业持有各项资产发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一律不得调整其计税基础 D.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E.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解析】 A是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9.关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BCE)。 A.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B.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C.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D.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追补确认扣除
E.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2009年4月16日)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年3月31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项目中没有“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0.关于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BCE)。 A.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15%计算手续费及佣金的扣除限额 B.支付对象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
C.以非转账方式向中介服务机构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D.购置固定资产期间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允许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E.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2009年3月19日)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DBS认为总局文件用错了词,不能是“已计入”,必须是“应计入”!考题表述还像话。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11.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BCDE)。
A.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的税额
B.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C.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D.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E.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