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试题(3)

2019-02-15 23:24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借款费用应当费用化。

17.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A.群众团体不得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B.国家机关也应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乡镇人民政府

D.救济贫困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支出属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2010年7月21日)规定: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2009年12月8日)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8]160号)规定: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显然属县级以下!

18.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债权性投资包括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只需要偿还本金不需要支付利息的借入资金

B.企业实际支付给任何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均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C.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D.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 关联债资比例/标准比例)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2008年9月19日)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考题中B的表述有点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2009年1月8日)第八十六条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2009年1月8日)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颠倒了!

19.下列股权和债权允许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是(A)。 A.企业之间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往来款项

B.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C.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D.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年3月31日)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20.如果“7·23”动车事故的动车原值为1000万元,会计上已提折旧2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按税法规定应提折旧为220万元;保险公司理赔财产险500万元。则按税法规定应确认资产损失为(B)万元。 A.200 B.280 C.700 D.780 【解析】 1000-220-500=280 注意两点:

一是计提的减值准备100万元,税法不认可扣除,提取时已作纳税调整; 二是会计上已提折旧与税法规定应提折旧属于纳税人“按照规定计算”的“未提或少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按照规定计算”是基本原则,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题中会计折旧处理就是“按照规定计算”。税法给了你扣除机会你不用,因此不能再给机会。

2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这些条件不包括(A)。

A.金融机构相同 B.贷款期限相同 C.贷款金额相同 D.贷款担保相同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2011.6.9)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2.金融企业的下列项目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是(D)。 A.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B.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 C.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D.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2009年4月30日)

准予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

23.某企业2010年将一栋办公楼推倒重置,该办公楼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700万元,重置支出3000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重置后的办公楼计税成本应确定为(B)万元。 A.3000 B.3300 C.3700 D.4000 【解析】

1000-700+3000=33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DBS感叹:本版一直强调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是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又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文件一发,引起全国税、企大讨论。该文件共7条,这次全国企业所得税考试试题中除服装费税前扣除问题2条,其余5条都考到了。

24.A企业收购B企业的80%实质经营性资产,该批资产作价1500万元、B企业持有时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A企业支付的对价为本企业股权1400万元和银行存款100万元。如当事各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B企业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B)万元。 A.0 B.33.33 C.100 D.500 【解析】

(1500-1000)×(100÷1500)=500×0.06666=33.3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009年4月30日)

企业重组中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企业重组中的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5.企业拥有的下列无形资产允许在生产经营期间摊销扣除的是(A)。 A.接受投资取得的商标权 B.自创的商誉

C.外购的商誉 D.已作为研究开发费在税前扣除的专利技术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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