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抵制歪风邪气,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坚持原则、事迹突出,有显著成绩者;
5、对于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对工作兢兢业业,事迹突出者;
6、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不计报酬,不辞辛苦地做后进层转化工作及失足青年的教育工作,事迹突出者;
(二)对有特殊贡献职工的晋级,由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安排,经各部门、基层单位领导建议,总经理审批后,报上级劳动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劳模等荣誉称号的职工,经本公司群众讨论评选,整理材料,上报公司工会审核,报请上级部门审批,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事迹材料记入档案。
三、处分
(一)公司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开除;
(二)对职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 1、职工无故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2、职工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按责任性质酌情赔偿经济损失,个别损失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行政处分;
3、工作不负责任或指挥失误、管理不当、损坏设备、丢失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的经济价值,按有关赔偿规定处理;
4、领导干部工作不负责任,做事推诿拖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或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滥发奖金或补贴,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5、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请和接受贿赂,敲诈勒索用户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教育或必要的处分;对接受贿赂、敲诈勒索的财物应如数赔清;
6、病休人员如借故请假包揽外活、从中牟利的,按其态度及错误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所请病、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扣回工资,并追回全部收入;
7、未经领导同意,利用国家设备和材料干私活者,按工时、原材料实际价格赔偿,个别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
四、处分的基本原则
(一)对职工的刑事处分,须由公安机关按有关程序执行; (二)对职工的罚款和赔偿,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撤职处分的职工,根据其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必要时可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降级处分的一般降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四)对职工的留厂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察看期间停发原工资和奖金,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生活费。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重新评定工资并享受奖金津贴待遇;表现好的,可以恢复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奖金津贴,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五)对职工的开除处分必须经经理提出,工会同意,报劳动部门处理后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和主管局备案;
(六)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其它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开除,在公司范围内宣布,并书面通知本人,其材料记入档案;
(七)在批准职工的处分决定以后,如受处分者不服,可在公布处分十天内向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在公司和上级机关未撤销或改变原处分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八)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停发奖金三个月,受撤职处分的职工在停发奖金半年后,在评定评级等方面,应按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九)职工被开除或除名以后,一般在本人所在地区落户,如果涉及省外和农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除扣发本人1—3个月的奖金外,按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十一)对于滥用职权、利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临时工在合同期间,如道德品质败坏,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不合格,经教育不改的,应予辞退。
行 为 规 范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提倡文明服务,秉公办事; 三、提倡兢兢业业,奋发向上,恪尽职守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反对不思进取、消极怠惰的庸人思想;
四、强化奉献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反对高高在上的衙门作风; 五、树立服务观念,反对亲疏思想,反对内外有别和故意刁难的行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发挥“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示范作用;
六、提倡行为文明、语言良好、服饰文明,反对行为粗鲁、语言粗俗和着装怪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七、提倡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和乐于助人,反对个人主义、宗派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八、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好人主义,努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九、提倡清政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反对腐败现象,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十、提倡见义勇为,反对“怕”字当头;敢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
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一、枚数。公司一级单位有“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共三枚印章;
二、管理。“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二枚印章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管理;
三、使用。由公司办公室管理的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度,使用时必须有“承办人”和“批准人”签名。全公司(包括下属部门)对外签订业务合同,一律使用“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使用;
四、责任。不按规定和不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擅自使用单位印章的,由印章管理人员和承办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五、移交。印章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和出差时,应办理印章移交手续,以明确责任;
六、其他各部门使用的印章,由各部门参照公司印章管理使用制度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