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称作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这种关系就称为债或债权关系。 债的发生根据
债 的 发 生 根 据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依照民法
通则的规定,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
知识产权的行为。
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四) 民事权利制度
人 身 权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
产内容的民书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是与财产权同时并存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的主要法律特征:
? A、人身权具有与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 B、人身权具有绝对权的属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人
?人身权的种类
?人身权可以分为二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四) 民事权利制度 财产继承权
?继承与继承法
?继承,指财产的继承。财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
之后,按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死者 ; ?继承人: ?
接受遗产的人;
遗产: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权: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的原则
?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 ?遗产的继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 高云与叔父高强共同经营一餐馆4年,收入颇丰,他们用挣来的钱修建了八
间房屋。不久高强与其妻子去世,留下二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当时长女高红、次女高莉都已出嫁,儿子高兵刚满14岁。高强死后,其小儿予高兵由堂兄高云扶养成人,直至高兵成家。高兵成家前,八间房屋由高云和高兵共同居住。高兵结婚以后,高兵和高云为八间房屋发生了争执。高兵认为,八间房屋是父亲高强的遗产,堂兄高云不是法定继承人,理应由他全部继承。高云则认为,八间房屋他应有一半。高红和高莉得知此事后,提出她们也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为此三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 ?问题:1、八间房屋都是高A的遗产吗? ? 2、哪些人有继承权?
? 3、法院该如何处理这起遗产纠纷? 3、遗产概念和范围
?遗产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财产要成为遗产应具备四个条件: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2.遗产是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 ?3.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4.遗产既包括一定的财产权利,又包括一定的财产义务。
遗产范围
?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供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
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有价证券)等。 财产继承的三种方式
?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
有三种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或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4、法 定 继 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均是按照法
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又叫做无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特点:
?(1)法定继承是以一走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以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
的婚姻、家庭和血缘关系为依据而成立的继承关系;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作出规定,除被
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没有权利变更。
?有下列情况的适用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没留下遗嘱或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死者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是以一定人
身关系和抚养关系为前提的。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规定,我国法定
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田志财早年丧妻,一直没有再娶,独自将两个孩子抚养成人。大儿子田雨
生娶马秀珍为妻,生有一子一女分别取名为田震和田妮。小儿子田秋生与何雅兰结婚,生有一子取名田园。田志财与大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2000年5月,田雨生因公牺牲。田志财受不了这样的打击,加之年老体弱,几天后也去世了,留下在乡下老家的8间住房,但未立遗嘱。2003年10月,田秋生因病身亡,也
未立遗嘱。田秋生死后,马秀珍与何雅兰就田志财所留8间住房的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予以公断。 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死子女的晚辈
直系血亲代替他去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其
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情形。 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首先,发生的根据即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转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即继承人是先于还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其次,继承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
继承人则可以是原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最后,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既适用
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 冯长根(男,68岁,妻早亡)与妻子生有一子一女。其子冯勇与高玉芳结婚后生有一女孩取名冯小丽;其女冯怡尚未结婚,与父亲及兄嫂、侄女共同生活。1995年3月10日,冯勇在陪父亲冯长根去医院看病途中遭交通事故,父子两人均当场身亡,经公安机关尸检后也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由于冯长根与冯勇生前都未立遗嘱,因此就他们的遗产分割问题,高玉芳与冯怡发生争执,于是高玉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冯长根留下的遗产共折合人民币8万元,冯勇生前的个人财产折合人民币3万元。
? 问:遗产怎样分配?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应如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就继承法所作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
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遗 嘱 继 承 和 遗 赠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