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有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即遗赠)两种。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
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又叫指定继承。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的指定继承人叫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如立有合法的遗嘱,就应首先按遗嘱
的规定进行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时,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 刘国立与刘军立是兄弟关系并均已参加工作,其父早亡,其母韩玉茹于
1994年9月病故。韩玉茹生前立有两份遗嘱。第一份遗嘱为1989年5月所立,内容是:自己所有的2万元存款由刘国立继承,3间房产由刘军立继承。遗嘱订立后,送公证处作了公证。1992年1月,韩玉茹又亲笔写下第二份遗嘱,上面载明,2万元存款及3间房产均由刘军立继承。由于这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兄弟俩便因究竟执行哪份遗嘱发生争执,于是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应执行第一份遗嘱。
?遗嘱有效条件和形式 ?遗嘱成立的必备条件遗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应确保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未出
生的胎儿对遗产的应继承份额,否则无效。
?遗嘱成立的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郭有富与郭峰系父子关系。郭峰幼年丧母,是父亲独自一人将他抚养成人,
并有了份固定工作。1993年10月,为给儿子买房,郭有富向同事金某借人民币5000元,言明一年内归还。1993年12月,郭有富为做生意,又向远房亲戚沈某借了2000元,期限也是1年。不料生意赔了本,郭有富也突发急症,于 1994年4月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只留下价值仅1200元的生活用品。郭有富死后,债主金某和沈某找到郭峰,以“父债子还”为理由要求他偿债。而郭峰则认为父亲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与己无关,不同意偿还。于是金某和沈某诉至法院。
遗留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继承人应负责先用遗产清偿,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清偿的原则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时,应当优先照顾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债务数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不负偿还的责任。如果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赡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由于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负有清偿的责任,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接收单位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债务。
遗 产 处 理
? 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表示,没有
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分割遗产时,
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 产 处 理
?继承遗产的人应首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
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对这类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
有制组织的成员,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一律归国家所有。
?梁华早年丧大,其女陈玉与王立结婚后生有一子(王津)二女 (王沪、王艳)。王津92年与张呈结婚,住在王家,次年生有一女王健。94年王津因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津死后,张呈带着女儿王健与王立、陈玉同住了两年后再婚,随即搬山了王家,但仍然对王立夫妇生活上给予主要
的扶助。
? 王立夫妇的大女儿工沪于93年与郑强结婚,仍住王家。95年生一子郑亮。96年王沪因工致残,生活不能门理,郑强挑起了生活重担,同时保持对岳父母的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支助。
? 99年2月一次意外事件中,王立、陈玉、王艳三人同时死亡,当时王艳尚在读高中。王立、陈玉均未立遗嘱,共留下遗产折合人民币16万元,请问如何分割这笔遗产?
?思考、解答问题的步骤: ?1、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2、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3、确定遗产的范围、数额; ?4、分割
? 李锐与女青年王爱英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
陆续购置了彩电、冰箱、洗衣机、音响、空调等家用电器,并有银行存款6万元,但未生育子女。1993年3月,王爱英以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李锐的婚姻关系。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同年6月15日,李锐因抢救公物不幸身亡,有关部门发给其家属抚恤金 5000元,保险公司给付人身保险金1万元(李锐生前与该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为上述财产的分割,王爱英同李锐的父母发生争执,遂诉至法院。
?
?亲属
跟自己有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
?亲属从广义上讲,包括血亲、配偶及姻亲 。 ?血亲是指有血统关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根据自然出生而发生的,
?拟制血亲(准血亲)基于法律的拟制而发生的(如因收养而发生)。
(五) 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一般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
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
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取得时效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利益、和平、公然、善意、持续地占有他
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即发生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效果的时效。取得时效也叫占有时效。(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时效期间届
满而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
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当权利人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超过法定期限以后再提出请求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即权利的胜诉权归于消灭,义务人可以不再履行义务。但义务人自愿继续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仍然有效。
?时效制度,是起源于罗马法的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罗马十二铜表法正式规定
取得时效,对要式转移物,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方式转让的,规定受让人持续占有不动产2年,动产1年而取得所有权。公元前367年,罗马创设了大法官职位,在大法官法里规定大法官所准许的诉权,当事人原则上须在1年内提出诉讼请求,否则就丧失诉权。这就是所谓的有效诉权. 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
时效期间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 ?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四种性质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最长时效 (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
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债
权订有履行期限的,时效期间自期限到来之时起算;未订履行期限的,时效期间自债的发生之时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
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 四.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本阶级意
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中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权益的(人身、财产)最后的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