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责任和长期的无限责任之间寻求现实的平衡点。[1]因此,科技工作者应该进一步遵循审慎原则,即致力于克服偏见、自欺、浮躁(如过早地发布成果)、疏忽与鲁莽,尽量减少科技的误用与滥用,以规避风险与寻求更大的安全性。
科技与工程上的失败与灾难是反思责任原则与审慎原则的经验性切入点。必须对失败和灾难做公开和深人的检讨,从案例中体会责任与审慎的深刻内涵:一方面,促进对研究方案和技术设计的精细改进和流程再造,另一方面,从各个层面重新审视所有可能的危害与福祉。在此过程中,民主程序和公共参与都必不可少。
3.公正原则与关怀原则
公正原则主张科技工作者、科研机构和政府应该致力于知识的公平生产、传播和使用。关怀原则主张在科技发展中,应该对处于相对不利地位者予以补偿性的关照。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公正狭义地理解为分配公正,它的含义是指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的合理分配。对于科技发展来讲,成本、风险与效益的合理分配日益成为科技伦理抉择的重要方面。同时,由于知识与信息是理解科技过程的关键性因素,不同阶层在知识素养和理解新知识的能力方面的差异、知识与信息传播中的不均衡等问题,如“知识鸿沟”、“数字鸿沟”等,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1999年世界科学大会所发布的《科学和利用科学知识宣言》指出,国家、地区、社会群体以及男女之间结构上的不平衡,导致其受惠于科学的情况的不均衡,科学知识已经成为生产财富的关键因素,其分布变得越来越不公平,贫者与富者的差别不仅在于财富差异,还在于他们大多被排斥在科学知识的创造和分享之外。[2]为此,应该强调两个方面,其一是科学研究中利益分配的公正;其二是知识和信息分配的公正,前者是显见的,后者则是实现实质性公正的保障。
4.自由原则与机会原则
自由原则即科学研究中的学术自由原则,主张科技工作者应该自由地进行学术探索。机会原则即科学研究中的机会均等原则,主张科技工作者在获取科学资源与学术地位时应受到公平对待。无疑,这两条原则是学术共同体得以存在的前提,也是科学能够发展的保障。在现实中,它们可能受到利益和权力的干扰与扭曲,情况严重时会导致急功近利,产生学风浮躁、不端行为乃至学术腐败,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还必然加大科学研究的风险,甚至酿成不可逆的重大灾难。自由原则与机会原则的落实取决于科学共同体内外的信息公开与透明,更有赖于学术讨论和民主对话机制的建立健全。
5.共享原则与传播原则
共享原则主张在公有主义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寻找中间道路。其基本理念是:一则科技应该是一种在所有人相互合作的基础上使人类共同受益的事业;二则需要通过信息的分享以共同面对科技潜在的巨大风险。
由此可推出传播原则:一方面,应该根据知识的公平生产、传播和使用重新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程度和行使;另一方面,尽可能地促使有关新发明和新技术的所有潜在用途和后果的信息能够自由地传播,以便用适当的方式就伦理问题展开讨论,并以公正的程序处理不同意见和对待持不同意见者。有一种模糊认识是,公众缺乏理解信息的能力,负面信息的传播会带来公众的非理性反应,掌控信息并建立信息壁垒有利于把握局势。但事实表明,过高的信息壁垒不仅无助于应对当代科技风险,还可能付出极高的社会代价。
6.自主原则与授权原则
自主原则主张,行为主体无疑具有自主和自我决定的理性能力,并可以根据自己对最值得过的生活的认知决定自己的命运。由于主体要发挥这样的能力有赖于首先把握和理解相关信息,而科技多涉及较复杂的专业知识,因此知情同意权变得尤为重要而复杂。显然,在科技活动中,知情同意权并不可能完全以消极权利的形式获得,而必须由科技工作者主动付
出努力,将其变成一般公众的积极权利才能有效地实现。近代以来,科技成为一种日益扩张的力量或权力,在与神权和王权的斗争中成为世俗权利的依据,不断带来更多的权利赋予或授权(Empowerment)。授权原则主张,随着科技的发展,每个人都有享受科技带来的福祉的权利。这就要求科技活动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并不断赋予公众更多参与、监督和受益的权利。由此,一些消极权利随着科技进步而可能演变为积极权利,如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促进公众的信息权利(Information Rights)从消极权利上升为积极权利。
第四节 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良知与责任
一、科技活动的不确定性
科学共同体对客观性的坚持和科学研究的伦理原则的遵守使得科技活动成为所有人类活动中最有效和最可靠的活动,科学研究和开发一度成为公众最为信赖的人类活动,科学共同体因而赢得了广泛的社会信任。但科技工作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科学和科技活动本身具有包括固有的不确定性在内的局限性。只有认识到这一点,他们才能够更客观地评价其所从事的科研工作的利弊,超越个人、科学共同体和某些特定的利益,担当起科技工作者应有的社会良知与责任。
科技活动固有的不确定性表现在诸多层面。首先,科学理论是关于世界的简化模型,即便为经验所证实的理论也只是对所研究实体或过程的抽象与近似的描述,这些描述大多以线性函数与方程的形式出现,但现实世界往往受到非线性因素的影响,科学理论难以把握由此导致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其次,技术与工程一般是在科技发展水平、投入、成本、时限等特定条件下的目标性活动,在相关的设计与操作中,往往由于缺乏对自然的充分认识或者受功能、成本和效益的制约,需要对各类影响因素和具体参数进行选择与简化,从而将对技术与工程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的防范置于次要地位。此外,专业局限性和后文将介绍的利益冲突也是导致不确定性的重要因素。
鉴于人类认识和经验的局限性,科技活动不可能完全消除其内在的不确定性,但有时必须对其可能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方面涉及的问题包括:(1)在什么情况下,对哪些问题开展风险评估?评估标准如何确定?由谁确定?(2)在评估中有效确定因果相关性十分复杂。(3)在评估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差错,[1]一为过度型差错(A False Positive,又称1型错误),即评估表明科技活动的产出有害但实际上无害;二为不足型差错(A False Negative,又称II型错误),即评估表明科技活动的产出无害但实际上有害;那么,对这两类差错的可接受标准是什么?(4)评估的成本与效益问题。对此类问题的恰当处理,需要科学共同体展现良知、承担责任。推动信息相对公开透明,营造相对民主的社会环境以及提高公众权利意识,将有助于促进科学共同体在伦理责任上的敏感性。
二、科技活动中的利益相关性与利益冲突
科技活动,尤其是大科学时代的科技活动,具有利益相关性,各种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对这一点的认识,是科技工作者担当其社会良知和责任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现代科技已经从总体上超越了学院科学或学术科学,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转变是从求知和学术兴趣导向转变为应用和现实利益导向。目前,即便是纯科学也被冠以“基础科学”的称谓,政府和基金会对科技发展投资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知识,更多地是看到了它们在产业或国防上的巨大潜力。应用科学和工程技术则与现实利益具有直接的相关性。科学与技术的社会建构研究表明,科技活动有可能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越是重大的项目涉及的利益因素就越复杂。因此,不应该仅仅将科技活动视为对普遍知识和公共福祉的追求,而应该对其中的利益因素予以公开的揭示,以便公众的参与监督。由此导致了一种现实与理想的矛盾:其一,倘若科技不再与价值和利益绝对无关,怎样使得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科学共同体成员在研究、设计和同行评议等活动中保持必要的客观性?其二,如何使科学共同体成
员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优先考虑社会与公众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或退一步而言,不因对自己利益的寻求给公众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这两个问题就涉及到了利益冲突,即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利益与由科技专业及科技的社会建制确立的义务之间的冲突。无疑,科技人员可以回避某些利益冲突,但不可能避免所有的利益冲突。不论是何种利益冲突,当事人首先有义务向利益相关者,包括受到专业活动影响的第三方乃至全体公众宣告或公布其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如评议人与评议对象之间的特殊关系、研究经费的来源、专利申请的获利情况等,然后要求回避,特别是在存在严重利益冲突时更应如此。在不能回避的情况下,应接受公开的监督。
三、科学共同体的专业责任与社会良知
1.科学共同体的专业责任
现代科技已经成为改变自然、社会乃至人类自身的巨大力量。因此,科学共同体的专业责任不仅是遵循科学程序以寻求客观的实证知识,更意味着渗透于科技活动全过程的责任 —— 从事前对后果的考虑、研究与创新中的严谨到对长远后果负责。科学共同体的专业责任是对强大的科技理性和复杂的科技实践对人类文明的挑战的反思性回应,远远超越了一般意义上对故意行为后果的责任追究。
面对科技的巨大力量和高度不确定性,这种责任突出体现为力量运用者和人工创造者的反思性责任,而这与科学共同体原有的理想化的学术性责任并不矛盾,两者皆依赖于现代文明的精神基础,即批判的和自由的思考。科技活动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和高度的专业分工,使很多科技活动是在难以准确预计后果和加以总体理解的情况下展开的,一旦发生事故很难追溯原因与界定责任。由此导致了个体责任与团体责任的交缠,并可能产生“个体在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集体行动中如何负责”、“在不能获取全部信息或理解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合理的质疑”等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