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用退台 3:利用点式高层 4:利用周边
5:利用建筑朝向方位角
住宅建筑间距除应上述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表1): (三)建筑间距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来控制,同时不少于20米的要求。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卫生间距20米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不少于13米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10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不开设窗户)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 (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米控制。 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所列要求:
表2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3所列要求: 表3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4所列要求:
表4: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5所列要求: 表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参照并列布置间距并适当加大。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2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6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表6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9.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参照并列布置间距并适当加大。
10.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三)、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
3、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4、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时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5、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七、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下表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