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①、②、③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① 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② 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③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⑤ 其它特殊项目。
对于设备采购也可借鉴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法进行政府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对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4.2 招标办理机构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①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②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④ 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⑤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⑥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当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5工程建设监理
5.1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承包人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承包人共同组成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监理单位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公正地开展监理活动,并对其间监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同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从事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2)监理单位准入
承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并在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对于跨省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应在监理项目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的规定,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4个专业,分别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水土保持施工监理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监理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4)监理单位的选择
项目法人选择监理单位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二是采用直接委托监理单位。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关系公共利益安全,属于政府投资,原则上应该招标确定。如果在缺乏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或者工程规模较小、比较单一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或者是对原工程监理单位续用等情况下,项目法人可以直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根据大型灌区改造主体工程性质及投资额度所应该具备的资质级别确定监理单位。如果项目施工中涉及经过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有特别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一般应具备相应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监理资质;如果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在项目投资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一般应具备相应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对于承担灌区信息化建设监理的单位,应该以熟悉相关技术为主的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
5.2主要监理工作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并将意见报项目法人;
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质量管理程序和制度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管理实际;
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协助做好设计优化和改善工作。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项目划分;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其是否可行,并将意见报项目法人;
审核开工条件,包括施工行政许可、征地拆迁、测量控制、水、电、交通、道路、临时场地、机具设备、施工人员、主要材料等是否满足开工要求; 原材料及料场、构件生产与供应、拌和站以及机械设备的检验与验收; 审批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交参会各方代表会签。 (2)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开展质量安全控制。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开展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查,以旁站方式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工序质量、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查与评定;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质量缺陷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
工程进度控制。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开展进度控制。包括适时审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计划,审批混凝土浇筑开仓申请;开展时段性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影响工期目标的因素进行查找和处理;严格执行停工与复工程序;处理好工期索赔。
工程投资控制。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开展投资控制。包括审查施工单位的月、季度工程量报表,签署工程款支付意见;按项目法人授权和施工合同规定审核设计变更以及费用索赔;进行投资控制分析,向项目法人提出相关措施与建议。 合同管理工作。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合同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委托监理范围内的合同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协助项目法人拟定各类合同条款,参与合同商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分析;协助项目法人处理与工程有关的索赔和合同争议事宜。
工程建设协调。监理机构采用例会、指令、指示、通知等方式以及主动、服务、积极的态度,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包括协调好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政府质量安全监督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围绕建设目标的圆满实现,协调好资源要素投入的控制工作;协助项目法人处理好工程建设与环境和谐的关系。 (3)验收阶段监理工作
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整理归档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受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监理意见;
提出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组织工程预验收,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竣工验收。 (4)监理工作总结
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该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附件材料(如影像、音响、图标等)。 (5)其他监理工作
除做好前述各项日常监理工作外,监理机构还应该做好各项监理记录与台账,以月报的形式向项目法人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监理工作,加强信息化管理和监理资料的归档整理,全面履行监理职责。